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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转入转出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

第一部分 ICU收治病种范围

ICU的病人来源一般可分为四个方面:

(1)急性可逆性疾病。

对于这类病人,ICU可以明确有效地降低死亡率,疗效肯定。

(2)高危病人。

这类病人以患有潜在危险的基础疾病但又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创伤性治疗的病人为代表。

ICU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并发症,减少医疗费用。

(3)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病人。

ICU可以帮助这类病人度过急性期,以期望病人回到原来慢性疾病状态。

对于这类病人,ICU有较好的效果。

(4)急慢性疾病出现不可逆性恶化,如大出血但无法有效止血、恶性肿瘤病人的临终状态等等,ICU无法给予这类病人有效的帮助,故他们不是ICU的收治对象。

以下病种门急诊在通知ICU科医生后可以直接收入ICU科。

ICU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一、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二、 各种类型休克 

三、 急性呼吸衰竭 

四、 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五、 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六、 重症哮喘 

七、肺性脑病

八、肺栓塞

九、重症肺炎

十、其它需呼吸支持治疗情况

十一、 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十二、 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 

十三、 严重心律失常

十四、高血压危象

十五、高血压脑病

十六、急性主动脉夹层

十七、感染性心内膜炎

十八、其它心血管系统情况

十九、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二十、重症胰腺炎

二十一、大出血

二十二、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二十三、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二十四、急性重症肌无力

二十五、其它神经内科情况

二十六、重症感染、脓毒症

二十七、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二十八、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二十九、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低血糖昏迷

三十、垂体危象

三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

三十二、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

三十三、肾上腺危象

三十四、急性重症肝炎

三十五、急性中毒

三十六、溺水

三十七、中暑

三十八、电击(含雷击伤)

三十九、其他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四十、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四十一、 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四十二、普通外科 疾病转入ICU标准

(一)腹部外伤

(2)急性化脓性腹膜炎

(3)胃十一指肠术后

(4)急性肠梗阻或肠扭转术后

(5)化脓性胆管炎术后

(6)普外科其他需转入ICU的病种

1、门脉高压分流或转流等大手术后

2、消化系统肿瘤根治术后;

3、腹主动脉瘤介入和手术后;

4、腹腔间隔综合征影响心功能或其它脏器功能;

5、短肠综合征需较长时间肠内/肠外营养支持。

四十三、骨科疾病转入ICU标准

四十四、颅脑外科疾病转入ICU标准

四十五、胸外科疾病转入ICU标准

四十六、妇产科疾病转入ICU标准

四十七、各外科系统术前高危患者转入ICU标准

四十八、术后高危患者转入ICU标准

四十九、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第二部分 ICU转入转出标准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收入指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转出指征: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收入指征:

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1、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2、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3、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4、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

5、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收入指征:

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

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

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4、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

6、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转出指征:

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存在引起ALI/ARDS急性因素;

(二)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

(三)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

1、PH值<7.30;

2、PaO2<8Kpa(60mmHg);

3、PaCO2>6.66Kpa(50mmHg);

4、SpO2<90%;

(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6、重症哮喘

转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呈端坐呼吸,伴有焦虑,烦躁,大汗淋漓或意识改变;

2、呼吸频率>30次/分,心率>120次/分,哮鸣音响亮,弥漫或减弱至无;

3、如果患者能配合检查,则最大呼气峰流速(PEFR)<60升/分,最大呼气流量(PEF%)<50%,4、5、常伴有高碳酸血症或需要机械通气;

6、即使接受了"充分的"治疗后,仍可再次出现严重发作及需要接受多个疗程的全身性激素治疗,其严重程度可能从轻度到危及生命;

7、临床上有任何致命性发作的表现;

8、开始治疗后重症发作的表现持续存在;

9、雾化吸入β受体激动剂治疗15~30min后PEF<50%预计值或个人最佳值。

10、吸入60%氧浓度时PaO2<8.0kPa;PaCO2>6.7kPa;

11、全身衰竭、呼吸微弱、意识模糊或嗜睡;昏迷或呼吸停止。

转出指征:

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

七、肺性脑病

转入指征:

具有原发病基础及诱因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呼吸衰竭(标准见教科书);

2、有中枢神经系统改变和精神障碍(兴奋或抑郁);

3、出现其它系统功能改变(心率增快、血压下降、尿量减少等);

4、出现酸碱平衡紊乱或电解质失调。

转出指征:

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意识状态明显改善,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八、肺栓塞

转入指征:

具有发生肺栓塞的危险因素同时伴有以下之一:

1、短时间内出现呼吸功能明显改变;

2、出现血流动力学明显改变;

3、出现胸痛、发绀、呼吸困难、晕厥、休克等表现之一

4、血气分析、心电图、胸部X线、D-二聚体、CT、MRI、DSA核素肺通气/灌注显像、超声心动图、肺动脉造影等辅助检查中有两项支持肺栓塞的诊断,或有三项不能排除肺栓塞的诊断。

转出指征:

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症状明显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九、重症肺炎

转入指征:

胸部X线斑片状阴影,或间质改变,有或无胸液。

且伴有以下之一者:

1、新近出现咳嗽、咳痰,或原呼吸道疾病加重,并有脓痰,有或无胸痛;

2、发热;

3、肺实变体征或湿罗音:

 

4、白细胞>10×109/L或<4×109/L,有或无核左移;

5、血或胸液培养到病原菌;

6、经纤支镜或人工气道吸引标本培养到病原菌浓度≥l×105cfu/ml(半定量培养++)、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标本≥1×104cfu/ml(+~++),防污染标本毛刷(PSB)或防污染BAL标本≥l×103cfu/ml(+);

7、呼吸道标本培养到肺炎支原体或血清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增高;

8、血清肺炎衣原体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9、血清嗜肺军团菌直接荧光抗体阳性并抗体滴度增高。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肺部干湿性罗音大部或完全消失,生命体征平稳,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正常,白细胞恢复至正常,细菌学检查两次以上为阴性,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十、其它需呼吸支持治疗情况

转入指征: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

1、呼吸频率>40次/分或>30次/分持续6小时以上或≤8次/min;

2、SPO2在吸入50%氧气时<90%;

3、动脉血PCO2增高并有呼吸性酸中毒;

4、胸部物理治疗或吸痰频率小于2小时一次;

5、有、无创机械通气;

6、长期带气管切开管或无人工气道但需人工排痰

7、气道严重病变。

转出指征: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肺部症状完全消失,生命体征平稳,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正常,白细胞恢复至正常,细菌学检查两次以上为阴性,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十一、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高危组患者(见表1);

2、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

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表1不稳定性心绞痛临床危险度分层

心绞痛类型

发作时

ST↓幅度

持续

时间

TnT/TnI

低危险组

初发,恶化劳力型,无静息时发作

≤1mm

<20min

正常

中危险组

A:

1个月内出现的静息绞痛,但48小时内无发作者(多数由劳力型心绞痛)进展而来

B:

梗死后心绞痛

>1mm

<20min

正常或轻度升高

高危险组

A:

48小时内反复发作静息心绞痛

B:

梗死后心绞痛

>1mm

>20min

升高

注:

①陈旧性心肌梗死患者其危险度分层上调一级,若心绞痛是由非梗死区缺血所致时,应视为高危险组;②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0%,应视为高危险组;③若心绞痛发作时并发左心功能不全、二尖瓣返流、严重心律失常或低血压(SBP≤90mmHg),应视为高危险组;④当横向指标不一致时,按危险度高的指标归类,例如:

心绞痛类型为低危险组,但心绞痛发作时ST段压低>1mm,应归入中危险组。

转出指征:

(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

(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十二、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

收入指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急性左心功能不全;

2.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

3.心源性休克;

4.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转出指征:

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十三、 严重心律失常

收入指征:

1、高度房室传导阻滞。

2、临床上有症状或并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

3、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转出指征:

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十四、高血压危象

收入指征: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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