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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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doc
合同编号:
()第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承租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
兰池大道中段秦汉新城管委会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秦汉新城【安居小区】【幢、楼号】单元层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页)。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房屋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满前,经审核,乙方继续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甲乙双方续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乙方不再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本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方式
(一)该房屋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本合同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仟
佰拾元角),该租金不包含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其他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据实承担。
(二)乙方于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按年度支付。
由乙方在领取该房屋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并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年度的租金。
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
第四条房屋保证金
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乙方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贰仟元房屋保证金。
租赁期满,乙方已交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没有违约行为,也未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部门将收取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或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扣除欠费、违约金、赔偿金后,物业管理部门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支付款额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之日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修
(一)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二)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等),必须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因房屋改善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返还房屋时,乙方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甲方不补偿乙方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乙方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或者赔偿。
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任一行为:
1、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
设备,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水、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
4、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5、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6、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7、有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乙方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乙方的共同居住人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并索赔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调换、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8、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9、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10、出现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租赁期未满,乙方自主申请终止合同,自腾退房屋之日起,当月未满1个月的按月收取房租,且三年不得申请租赁公租房。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续签
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
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甲方与乙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仍未办理续租手续,视为不再续租,在租赁期届满应腾退该房屋给甲方,逾期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租赁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前5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此约定无异议。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
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三)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租金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将该房屋按甲方通知要求腾退给甲方。
(四)租赁期满乙方不具备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并不再向乙方承担保证水电暖等管路畅通的义务。
同时,乙方应当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双倍支付甲方违约占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提前2个月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租住期不满一月的按全月征收租金并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五)乙方承诺:
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
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秦汉新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