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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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

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

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

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

(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

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

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注:

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死亡的情况: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

(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

(一)因公死亡;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注: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是:

(一)因公死亡;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他=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注: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显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802元,与2013年的44188元相比,增加了3614元,同比增长8.18%。

2014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055元,与2013年的26738元相比,增加了5317元,同比增长19.8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精神,结合省内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同步调整。

现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对象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4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各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五、相关问题

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低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

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高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自下月起按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予待遇调整。

六、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6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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