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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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项:

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市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否向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备案并接受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北海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市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市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项:

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项:

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市性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基金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

(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五)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

(六)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基金会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八)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基金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市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市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四)全市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项:

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北海市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跨县区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跨县区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跨县区开展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市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项:

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生产装配企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包括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与工商等部门联合不定期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

(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项:

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

为加强对全市公益性公墓的监管,促进全市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审批的公益性公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审批管理、日常业务管理与监督等来监管公益性公墓的行为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广西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益性公墓申建单位在申请建设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否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是否具备开展营业服务必需的条件;

(三)公益性公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四)公益性公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规章的行为;

(五)未经审批以及被撤销后的公益性公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公益性公墓名义开展业务;

(六)公益性公墓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是否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整改是否到位;

(七)公益性公墓是否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备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批管理以审核申报资料的形式进行,个别特殊情况到现场核实。

(二)日常业务管理与监督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1.定期检查:

市民政局实行公益性公墓年检制度,每年对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2.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公益性公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公益性公墓,对违反法规事件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提前2个月下发开展全市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公益性公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公益性公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比例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公益性公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发现公益性公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公益性公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公益性公墓在申请审批时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审批。

(二)公益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涂改、出租、出借公益性公墓批准文件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益性公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项:

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管

市民政局全部委托下放县级民政部门行使的2项行政权力:

1.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

2.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民政局全部委托下放管理权限的县级民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受委托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业务掌握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参考依据的准确性;

(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八)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九)在办公场所公开相关信息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民政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受委托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权力行使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受理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

(六)对权力行使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调查;

(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四)作出监督检查决定;

(五)跟踪调查监督检查决定履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培训;

(三)依法依规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单位行使权力过程中,违规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依法依规,撤销相关行政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因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产生赔偿的,市民政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八项:

对福利企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发生变化。

三、监督检查方式

认定机关会同当地税务部门、残联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督、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

(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发生变化,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部门。

 

第九项: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二)是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年检是否合格;

(四)是否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现象;

(六)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督、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

(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3.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进行非法集资的;

5.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6.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项:

对调拨分配的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监管

为加强对调拨、分配、管理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监督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接收和使用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物资的县(区)民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将市调拨的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物资用于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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