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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作用比较研究

摘要

当今世界,危机频发。

公共危机管理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必须应对的重大课题。

长期以来,社会对公共危机治理已达成共识,即认为公共危机治理是政府的天然职能,是政府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救援和控制行为。

随着公共危机管理理念的发展和中国公共事物及政府职能重心下移,单纯的依赖政府治理公共危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非营利组织(NGO)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突发公共事件频发时期,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公共危机,每年都遭受着巨大的人员和物资财产损失。

在诸多的自然灾害中,又以地震灾害带来的危害最为明显。

作为我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由于地处太平洋板块和欧亚大陆板块的交界处,也长期遭受着地震的侵害。

在长期与地震作斗争的过程中,日本取得了丰富的防灾救灾经验,形成了比较健全以及快捷高效的防灾救灾机制和体制。

而日本NGO在防震减灾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中国NGO相比有更加成熟的体系和更加丰富的经验,对我国NGO提升自身能力与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体系有丰富的借鉴意义。

受地震灾害严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能否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直接关系着民众的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繁荣稳定,同时关系着政府的生存发展。

通过分析中日两国NGO参与本国抗震救灾概况,仔细研究比较中日两国NGO参与本国公共危机管理尤其是防震减灾救助概况,其中包括在灾害发生前如何做到有效预警,日本地震灾害应变系统与中国相比较,发生灾害时如何救灾,如何安置灾民及灾后如何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等,接着进行中日NGO的三大方面比较,包括中日NGO参与抗震救灾的危机预警机制比较、参与救灾时与政府互动关系比较和参与灾后重建的作用比较。

最后就中日两国NGO参与防震减灾作用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及给出评价,总结日本NGO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经验和从中寻找我国NGO公共危机管理的不足,以提升我国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能力,达到本课题的研究目标。

本课题研究内容包括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基础,如风险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理论和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理论;中日NGO参与两国抗震救灾概况;进而分析中日NGO参与抗震救灾的危机预警机制比较,与政府互动关系比较,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比较,中日两国NGO参与抗震救灾作用差异的原因分析及评价,完善中国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建议。

本文正是出于这一考虑,选择了对中日两国NGO在应对地震灾害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希冀能为我国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研究提出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危机管理非营利组织防震减灾比较研究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21世纪以来,经济的日益全球化所带来的资源高速流动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也使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和动荡,各种频发的公共危机总是与社会发展相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同在,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发。

根据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的观点,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做出关键性决策的事件。

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从多方面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及时、有效地进行危机管理已成为当前和以后一个时期内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众多公共危机事件中,自然灾害频发,由于其不可抗性、突发性、以及难以预测性给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创伤。

而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灾难,是所有自然灾害中公认的“元凶”之一。

它可以在几十秒内将一座城市夷为平地,导致数万人甚至数十万人死亡,并使这座城市及周围地区的经济活动处于瘫痪状态。

自08年汶川大地震、10年玉树地震、13年雅安地震以来,人们对地震灾害防治与救助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一直未能打破“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思维定式,忽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而作为特殊公共管理的危机管理更缺乏对于公民参与的重视。

因此,本文认为危机管理与公民参与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而NGO作为公民自发成立的具有独立性,公共性的有组织,自主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无疑是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主要工具。

作为我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由于地处太平洋板块和欧亚大陆板块的交界处,也长期遭受着地震的侵害。

在长期与地震作斗争的过程中,日本取得了丰富的防灾救灾经验,形成了比较健全以及快捷高效的防灾救灾机制和体制。

而日本NGO在防震减灾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中国NGO相比有更加成熟的体系和更加丰富的经验。

本文希望通过对两国NGO参与灾害性危机管理尤其是防震减灾的实践及结果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NGO提升自身能力与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及防震救灾体系建言献策。

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参与危机管理一直是一个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对于NGO参与危机管理的研究可谓是方兴未艾,研究者分别从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角度来分析危机管理问题,研究成果颇丰。

而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对传统公共危机事件具有不可抗性和难以预测性,对政府和NGO的参与和防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学术界对于NGO参与防震救灾的作用方面还鲜有研究,本文将主要就中日两国NGO参与防震救灾进行比较分析,尝试去展开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对中日NGO参与两国抗震救灾概况进行回顾、分析与总结,其中从中日NGO参与抗震救灾的危机预警机制、参与救灾时与政府互动关系、参与灾后重建的作用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归纳了日本NGO参与防震减灾全过程的经验与模式,发现两国NGO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完善的思路与措施。

这为中国NGO参与灾害性公共危机的现状,危机预警机制的完善以及灾后重建能力的提升给出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也为推动我国NGO建设提供可行性建议。

1.2概念界定

1.2.1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顾名思义,即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它以社会使命为基础,主要目的是提供社会服务,这是和营利组织最大的区别。

不同国家对营利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他们的范围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目前没有一致的说法,陈丽华、王瞳、李倩认为非营利组织(NGO)是指民间自愿组织的,独立于企业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它们不是以盈利分配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

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领域。

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

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指出: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

(1)组织性;

(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

我国民政部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三大类别:

一是社会团体,即“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是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三是各类公益性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1.2.2公共危机管理

危机最早出现于国防和军事领域,随后危机的概念被引入企业等私营部门,近些年公共领域的危机才逐渐得到重视。

20世纪中后期,专家和学者开始对危机管理进行系统性的研究,研究人员相继给出了危机的定义和范畴:

赫尔曼(Hemann,1972)将危机视为一种形势,在这种特定的形势中,决策者的根本目标受到威胁,只有很短的时间做出反应,形势的发生和演变在决策者的赛料之外;而斯格则认为,危机是一种特殊的、不可预测的、非常规的事件或一起列事件,很可能造成高度的威胁并伴随着高度不确定性。

以上这些经典定义被后来的学者广泛引述,它们共同指向危机的主要特征:

潜在损害性、不确定性、突发性、威胁性和紧迫性。

公共危机是指在正常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情况下,由于内因或外因引起的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致使社会正常秩序遭到破坏,造成范围广、危害深的危险后果。

许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公共危机进行了定义和理解,如张成福认为公共危机是一种紧急事件或者紧急状态,它的出现和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生命、财产、环境等造成威胁、损害,超出了政府和社会常态的管理能力,要求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应对。

美国学者罗森豪尔认为危机是指“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

公共危机不同于普通危机,缘于它的“复合式”或“综合性”,并且涉及个人、家庭、组织、国家与全球等所有阶层,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公共性、破坏性、紧急性等特点。

一般认为,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的定义更具代表性,更为准确的反映了这个概念的内涵。

公共危机管理是指以政府为主的管理者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过程,在公共危机发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三个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

地震是典型的灾害性公共危机,是造成人员死亡最多的自然灾害。

2013年,我国大陆地区共发生5.0级以上(含5.0级)地震43次(其中含黄海2次),远超常年年均20次水平。

地震灾害造成的倒损房屋数量占全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倒损房屋数量的4成左右。

其中,四川芦山7.0级地震和甘肃岷县漳县交界6.6级地震震级高、破坏性强,两次地震造成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间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年地震总损失9成以上。

全年因洪涝、台风、地震等引发多起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其中,1月11日云南镇雄县、3月29日西藏墨竹工卡县和7月10日四川都江堰市发生的严重山体滑坡共造成近300人死亡或失踪。

强烈地震常常以其猝不及防的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力给人类生存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

面对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如果政府和相关组织能及时参与处理得当,可以将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而一旦决策失误则可能带来更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NGO如何有效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3文献综述

1.3.1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危机管理的研究综述

危机管理理论的研究最早现于西方国家。

欧美发达国家危机管理意识较为成熟,首先对频发的公共危机引起重视,学者们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探索,并在实践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从20世纪60年代最先应用于企业管理的分析范畴至今,危机管理逐渐由单纯的企业和政治研究领域扩展到公共管理学领域,研究重点也由危机后的应急处理转变为对危机“演变全过程”的关注,研究方法也由单一走向多元化,注重跨学科、多领域的交叉研究。

纵观当今的公共危机管理研究,公共危机管理的概念目前在学界并无统一的界定,从研究视角来说,主流的理论都着眼于危机管理的过程,即危机管理应贯穿于危机的整个周期,这也便于我们理解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和NGO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这一理论指导下的危机管理在于根据危机周期的不同阶段来采取相应的危机管理措施。

代表理论如表1所示。

危机周期模型便于理解危机在不同阶段所具备的不同特点,这与政府和NGO在参与危机时呈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关系密切。

表1:

公共危机管理的阶段模型

代表人物

理论名称

核心内容

芬克

四段模型

4R:

缩减,预备,反应,恢复

PPRR:

预防,准备,反应,恢复

MPRR:

缓和,预防,反应,恢复

米特罗夫

五段模型

M模型:

侦测,预防,控制,恢复,学习

奥古斯丁

六段模型

避免,准备,确认,控制,解决,获利

(2)日本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对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这一领域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研究对象也各有不同,有的侧重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构建,有的以NGO内部建设与自身能力提升为重点,也有的强调政府与NGO的互动关系与有效配合。

本文将主要以日本为例,从日本NGO概览,日本NGO与政府的财税关系两个部分对诸文献的观点进行综述。

日本NGO概览——不同领域NGO分布情况

表2:

日本特定NGO法人的数量分布(截止至2009年3月31日)

序号

活动领域

法人数量

比例%

1

增进医疗保健或福利的活动

21510

57.8

2

促进社会教育的活动

17101

46.0

3

促进城镇建设的活动

15177

40.8

4

振兴学术,文化,艺术或体育的活动

12204

32.8

5

保护环境的活动

10587

28.5

6

灾害救援活动

2371

6.4

7

地域安全活动

3682

9.9

8

维护人权或推进和平的活动

5813

15.6

9

国际援助活动

7254

19.5

10

促进形成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活动

3102

8.3

11

培养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

15078

40.5

12

发展信息社会的活动

3248

8.7

13

振兴科学技术的活动

1776

4.8

14

搞活经济的活动

4898

13.2

15

开发职业能力或扩充就业机会的活动

6877

18.5

16

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2053

5.5

17

从事上述各项活动的运营

17007

45.7

资料来源:

日本NGO官方网站:

http//

表3:

日本NGO的主要活动领域

1.贫困救助,教育支援,社区发展

1.教育支援:

儿童教育,寄养资助,奖学金,学校建设,教材提供,成人教育,识字教育,职业培训等。

2.医疗保健:

营养补助,供水,医疗保健指导等。

3.农村社区发展:

扶贫,社区发展,适用技术,小额信贷,草根支援,公正贸易

2.关注全球环境问题

1.全球环境问题:

教育,倡导,政策建议

2.植树绿化:

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植树活动,防止沙漠化,森林保护等活动

3.针对灾民,难民的紧急救援

1.卢旺达难民救助

2.阪神·淡路大地震灾民救助

3.朝鲜饥民救济

4.科索沃难民救助

5.土耳其大地震灾民救助

6.台湾“9.21大地震灾民救助”

7.东帝汶难民救助

4.国内外的人权救助,民主化支援

1.人权:

缔结儿童权利公约

2.民主化支援

5.国内的全球市民教育等

成立发展教育协议会等NGO

表3显示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里面的NGO主要是与救灾救援有关的NGO,通过对表2,表3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日本参与灾害救援的NGO虽然数量不多,但参与了众多国内外的地震等紧急救援活动,具备极高的组织水平和质量。

日本NGO与政府的财税关系

NGO作为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其效用的发挥与其资金基础是密不可分的,而NGO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援助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探讨NGO与政府的财税关系显得十分必要。

税收优惠

根据日本《法人税法》的规定,公益法人原则上是不课税的,仅对其收益事业收入课税。

按照法人税法施行令第5条规定,日本收益事业涉及33种行业,即:

物品销售业,不动产销售业,金钱借贷业,物品出租业,不动产出租业,制造业,通信业,运输业,仓库业,承包业,印刷业,出版业,照相业,出租会场业,旅馆业,餐饮业及其他饮食店业,中介业,代理业,经纪业,批发业,矿业,土沙开采业,浴池业,理发美容业,美容业,演出业,游戏场业,旅游业,医疗保健业,教授技艺业,停车场业,信用保证业和无形财产提供业。

在日本,虽然对公益法人的收益事业收入课税,但其税率为22%,与对营利法人收益事业收入课征30%税率相比,税负已大大减轻。

而且,并不是对公益法人的全部收益事业收入课税,仅对其收益事业收入的80%部分课税,对其另外的20%部分不予课税,而是将其按照“视同捐赠制度”规定转入非收益事业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支出。

“视同捐赠制度”是指将来自于收益事业收入转入公益事业的支出视为从收益事业部门向非收益事业部门的捐赠。

例如,收益事业收入为2000万日元时,不是对其全额进行法人税课税,而是当它是公益法人时,允许其20%(400万元)为止无需课税可用于公益事业,结果仅对1600万日元课征法人税。

表4:

日本不同法人类别的法人税税制

类别

包括团体

税制

公共法人

国家成立的事业性团体

地方自治团体

无需缴纳

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学校法人

宗教法人

社会福利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更生保护法人

原则上非课税

对收益事业(33个行业)收入课税,但其税率可以较其他法人组织减少(22%)捐赠收入属非收益事业收入,不课税允许收益事业收入的20%可视同捐赠转入非收益事业收入

无人格团体

非法人团体,任意团体

NPO法人

政党法人

工会

原则上非课税

对收益事业(33个行业)收入课税,其税率与普通法人组织一样(30%,收益不超过800万日元的为22%)

协同组合

如协同组合,劳动组合,信用社,学生会,商工组合

原则上课税

捐赠款,补助款要纳税

普通法人

中间法人(行业联合会,同窗会等)

公司,株式会社

原则上课税。

税率30%,根据《中小企业法》,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收益不超过800万日元,税率为22%

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充分考虑非营利法人所具有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特性,在法人税征收上采取“原则上非课税”的准则。

会费,捐款不课税,开展活动的收入一般非课税。

虽然对公益法人从事33种行业的营利活动的收入仍需课税,但相对于营利法人30%的税率,对于公益法人营利活动税率减轻为22%,并允许收益事业收入的20%可视同捐赠转入非收益事业收入不予课税。

这种在原则上非课税的基础上根据是否从事特定营利活动而征收法人税的设计,是日本NGO税制的一大特色。

这种设计既允许公益组织部分从事营利活动,以促进公益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又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向意义突出,更避免了美国式税制难以区分的弊端,操作性强。

资金资助

NGO的资金一方面来源于组织收入,另一方面也与政府的资金资助密切相关。

日本外务省先后设立了“NGO事业辅助金”,“草根无偿资金合作”,“民间非营利组织紧急人道主义无偿支援”,“日本NGO无偿支援资金合作”,“国际志愿者存款”等项目,以财政手段资助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如2011年日本NGO无偿支援资金合作预算计划对保健,农业等领域的NGO对外合作项目以每年1亿日元的规模无偿支援3年。

注入此类的资金资助是日本外务省扶植NGO国际合作事业的重要方式。

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政府那里获取资助的申请手续比较繁琐,需要提交会计审计等多种报告材料,外务省审查、批准申请的过程最短也需一个月的时间,而且只有特定对象事业才有申请资格,所以很多NGO宁可选择从企业或个人那里获得捐赠。

日本NGO参与了国内外众多的防震减灾活动,具有坚实的资金基础支持其发挥效用,除了政府的资金援助和税收政策,还得益于健全有效的抗灾机制。

NGO作为参与防震减灾管理的一方主体,为公众危机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日本NGO参与地震灾害管理,主要以参与地震防御为主,依靠著名的公私合作管理危机机制,有着全面而完善的危机预警系统。

抗震救灾时,也注重与政府的互动合作,接受政府的项目委托,享受返还所得税制度,从而达到双赢。

此外,日本NGO的活动范围不断拓展,与国际非营利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跨地区、跨国界参与灾害救援活动,走向国际化。

1.3.2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对危机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涉及综合危机管理的领域。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逐渐意识到危机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索,也出现了较多的研究成果。

其中张成福等教授编著的《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务》,首次提出要将危机管理的重心从政府下移,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并将危机管理的重点由灾后应急处理转移至危机预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薛澜教授等的《危机管理:

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则提出要吸收国内外公共危机管理最新发展成果,对转型期我国危机管理的特征、现代危机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进行论述。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非营利组织(NGO)作为多元主体之一参与社会治理也得到公众的认可。

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与复杂矛盾,使得我们不能再单一地依靠国家体制来解决,而NGO作为非营利性、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在“复合治理”中显现出独特的优势。

近年来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从2003年非典,2008汶川大地震到2013年雅安地震,志愿组织在抗灾救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引起了学者们的研究兴趣。

2006年国务院颁发了《灾发事件管理条例》,提出了志愿组织队伍建设的指导性纲要,条例中明确指出“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学者石雪莲是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危机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别针对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三个时间段阐述志愿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优势。

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本人也将主要以这三个时间段NGO的表现与作用,来比较分析中日两国NGO的差异。

尽管学界已经认可NGO成为危机管理中多元主体中的重要力量,但研究角度多以政府为核心,在综合危机管理多元主体的力量与资源中提及到NGO,将其与其他社会主体一起作为危机管理的参与主体,以制度建设和权责关系为研究重点,而针对危机管理过程中除政府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的系统研究和专题研究较为少,例如关于非营利组织如何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以及参与机制的论述不多,同时研究也缺乏深入分析。

这些研究成果大多倾向于自然灾害,对群体性事件等的危机参与涉足较匮乏。

国外很多非营利组织在政府改革和经济推动下已经较为发达和成熟,也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加上管理体制的束缚、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NGO自身能力的不足等原因,使得非营利组织在危机治理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总体来说,我国的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主要以理论形式为主,介绍了大量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行创新研究。

综观许多研究成果,我国NGO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困境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内大部分研究属于被动反应式的,侧重于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综合危机预警体系还不够健全;第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优惠和准入机制还有待探索,也没有建立综合协调的部门与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第三,还没有深入系统地将NGO作为与政府同等重要的公共危机参与主体,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这方面的研究仍然需要持续的探索与完善。

1.4研究的理论基础

1.4.1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意味着行为、事件、状态所引起危害性的可能性。

乌尔里希•贝克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

风险的概念表明了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也指出风险存在外部风险和人为风险。

风险社会理论主要通过批判工业化,反思现代性,强调个人、组织、政府都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人认为风险社会理论夸大了风险,但是风险社会理论的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风险社会理论增强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

风险社会理论使我们认识到了危机的真实存在,从而保持警惕,以便能在危机和风险出现时沉着应对。

再次,风险社会理论对人们研究和探讨工业技术性灾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人类对科技的过度重视直接导致风险社会的产生,人们要反省对技术的认识。

“在提高生产力的竞争中,相伴的风险总是受到而且还在受到忽略。

科技的好奇心首先对生产力有好用,而与之相联系的风险总是被推后考虑或者完全忽略”最后,风险社会理论使我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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