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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

担保授信及追偿合同

篇一:

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甲乙丙三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

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和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按比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乙方和丙方按比例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一方违约不影响一方的业务和征信。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向甲方申请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敞口担保;

(四)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

第四条乙方的评定级别为,保证金缴存额度为,总担保授信额度为,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保证金放大倍数为丙方的评定级别为,保证金缴存额度为,总担保授信额度为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甲方可根据业务合作情况随时调整乙方和丙方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总担保授信额度、单户最大担保额度和保证金放大倍数。

第五条乙方、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且不得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乙方、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六条乙方和丙方对被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条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或甲方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专户。

开展业务之前要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保证金专户的资金。

第八条乙方和丙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

乙方和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将暂停与乙方和丙方合作并有权直接按乙方和丙方承担的担保比例扣划乙方和丙方任一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

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补足。

若乙方和丙方有一方未按照规定缴存而一方缴存的甲方暂停缴存不足一方担保业务不影响另一方业务。

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和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缴存额度,乙方和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约定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乙方和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乙方和丙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除上述投资外,其他自有资金均应以货币资金形式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或丙方的合作:

(一)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

在甲方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或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二)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或丙方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三)乙方或丙方在甲方存入的保证金出现不足,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及时弥补;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或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

(五)乙方或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

(六)乙方或丙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消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

(八)其他将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或丙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大于乙方或丙方未到期担保责任余额本息总额的,可办理保证金支取和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和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

同意;

(二)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和丙方同意;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或丙方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甲乙丙三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甲、乙、丙三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乙、丙三方应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六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二)当乙方或丙方履行代偿责任后,甲方协助履行代偿责任的一方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乙方、丙方承诺:

(一)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明细、对外投资明细、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及担保责任余额、代偿率、损失率等财务指标;

(三)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确定的担保额度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股权变化、分立合并、资产出售;

2、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地发生变更;

3、出现乙方或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4、其他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和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和丙方。

乙方和丙方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将反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第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和具体项目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具体保证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银保合XX年第37号

甲方: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

甲方)乙方: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共同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对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业务操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依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业务范围

第二条甲、乙双方就解决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被保证人(或被指授信申请人、借款人,以下称“被保证人”)授信需求而开展担保业务合作。

1、甲、乙双方应各自保证开展自身业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并已各自得到其内部的有效授权。

如因主体资格或内部授权存在瑕疵的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失,有瑕疵的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双方合作的融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即

乙方担保项下甲方向被保证人提供的授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

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担保额度内,乙方提供担保的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XX

万元且不超过被保证人有效净资产的70%,单笔授信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实际操作以双方确认的额度和期限为准。

4、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对外担保总额、经营管理及财务情况等审查其担保能力,并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核定乙方可以提供的担保限额,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

乙方同意在甲方核定的担保限额内与甲方开展担保业务合作。

5、双方本着精诚合作的精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对方推荐的被保证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但甲、乙双方应依照自身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独立对被保证人进行调查和审核,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独自办理各自的相应业务,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必须接受己方

的推荐、不得对对方的正常业务行为进行干涉。

第三条担保额度不得用于为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禁止介入钢材贸易、房地产、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高污染、高能耗、过剩产能的”两高一剩”及国家、甲方限制发展行业。

第三章保证方式

第八条乙方作为担保人为被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

鉴定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等。

具体责任范围由甲、乙双方就具体授信业务(以下称“主合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以下称“担保合同”)确定。

第十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乙方承诺,当被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主合同

项下债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现行行驶其他担保权利。

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所影响,如甲方放弃任何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免除或减少。

第七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仍须依担保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章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在被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付息义务时,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届满前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被保证人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扣收乙方开立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内资金以清偿上述被担保债务以及本合同项下违约金。

第十条如乙方知悉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出现授信/担保风险或风险隐患,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对方,并商议和采取相应的措

施,防范和化解授信/担保风险。

第十条甲方在乙方为被保证人全额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出具代偿证明,并应为乙方的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

及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及进行业务活动;

2、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和为被保证人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均已得到乙方董事会或其相应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

3、本协议构成乙方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乙方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或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乙方将按季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卡、有关业务资料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并且每年向甲方报送符合甲方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7、乙方已根据国家和甲方所在城市的有关规定,建立担保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8、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若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乙方从被保证人处收到任何款项,都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优先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如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构成违约:

1、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或者参与房地产、股市、期货交易并对担保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2、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0%,或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净资产的15%,或

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净资产的30%;

3、被保证人将授信资金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给乙方使用,或乙方以任何形式挪用甲方提供给被保证人的授信资金的;

4、乙方之股东以任何形式抽回其注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其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提供融资);

5、乙方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或亏损

达到其净资产的30%(含)以上;

6、乙方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或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7、乙方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

篇三:

反担保合同样本

篇一:

XX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反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xxx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反担保范围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

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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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

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

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0e4a928f242336c1fb95e2d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edd75fe8c3352e9210063d69be1c0dd6&sign=9a07c9711a&zoom=&png=21043-30959&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

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0e4a928f242336c1fb95e2d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edd75fe8c3352e9210063d69be1c0dd6&sign=9a07c9711a&zoom=&png=30960-40836&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通知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0e4a928f242336c1fb95e2dpn=5&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edd75fe8c3352e9210063d69be1c0dd6&sign=9a07c9711a&zoom=&png=40837-&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

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反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反保字第号

担保人:

XX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XX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规定,在乙方向XX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

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万元。

二、合同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时间年。

三、反担保资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

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

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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