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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制度初稿

贷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

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并对形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条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信贷档案管理。

第八条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贷后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台账。

贷款管理责任人应在贷款发放后按照《南京大圣金融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台账》格式及时建立健全辖内贷款检测台账,序时逐笔记录贷款情况。

台账可以为纸质档或电子档,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分为贷后管理检查和信贷资金跟踪检查。

(一)贷后管理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部门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基本内容包括信贷制度建设及执行、贷款台账与统计准确性、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操作程序规范性、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及时性、不良贷款管理等情况。

(二)信贷资金跟踪检查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对客户履行借款合同、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客户及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贷后管理检查的重点

(一)中小微企业类客户的贷款,重点检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内部重大事项(包括资产、负债、机构、体制等)变动、按约使用信贷资金、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回笼及归社等情况。

(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检查对客户调查的真实性、资信评级和核定信用额度的合理性、贷款流程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检查频率。

公司对贷款发放责任人同意后发放的贷款每年将组织一次检查。

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对所管辖贷款必须坚持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年、伍万元(不含)到十万(含)每半年,十万(不含)到五十万(含)的每季度,五十万(不含)以上的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信贷资金跟踪检测,并将检测情况按照《南京大圣金融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台账》格式及时归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四章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

第十五条贷后风险预警是指公司在贷款发放后,通过多种渠道获悉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客户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及时发出贷后风险预警提示。

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分为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和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包括客户信誉程度、企业高层变动、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重大诉讼事件等情况。

外部经营环境因素是指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行情、自然灾害等情况。

第十六条在客户经营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信贷员应及时发出贷后风险预警信号,提醒并督促公司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在发现贷后风险预警信号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贷款管理责任人落实。

第十八条贷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贷后风险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在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变化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及时提醒客户采取措施,并与客户协商提前归还贷款或补充担保;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置抵押物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要求限期纠正、补充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加罚利息、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授信额度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五章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二十条客户提前还贷的,应向贷款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其中法人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日前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并取得签收回执,通知客户到期偿还贷款本息。

除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类贷款项目外,分期还本类贷款项目均需进行到期提示。

第二十二条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或需解除合同的,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门拟定并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书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结清后,财务部门应在5日内向客户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对担保方式为抵押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贷款结清后10日内,协助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会计人员对到逾期贷款应严格按照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及时调整贷款形态,进行帐务处理,并与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台账进行核对,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逾期30日内的逾期贷款催收由业务部门牵头进行,风险管理部门予以必要支持和配合;凡逾期30日以上的贷款项目,风险较大的逾期项目,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介入催收,需要采取司法手段催收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处置,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逾期贷款催收原则

(一)逾期3日内信贷经理应向客户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通知书须同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当面送达并取得回执。

并初步调查借款人逾期愿意、还款意愿、是否还有还款计划及自己安排等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并上报分管领导后执行。

(二)逾期3-15天:

(1)信贷经理应对借款人资金周转情况、经营情况、对外负债情况等必要信息进行调查,可观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担保人经营情况及抵(质)押物状况,评价担保人担保能力,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分管领导共同制定催收方案。

(2)要求约见客户(客户为法人企业的,还应约见其主要经营管理人),与借款人商讨还款方案,如客户提出可靠还款方案,应要求客户出具《还款承诺书》;(3)在谈判过程中应尽量摸清楚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及状态,取得相关权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等,并尽量追加抵押担保措施,增加客户违约成本。

(三)逾期15-30天,信贷经理应向担保人送达《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如有必要再次向借款人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要求借款人提出可行的、经我司认可的还款方案。

(四)逾期30天,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介入并组织各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处置预案,由风险管理部与业务部门共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如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或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以及其他影响该笔贷款最终偿还的重大风险因素,应立即上报,由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处置方案。

符合转贷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贷手续。

以物抵债、权利抵扣的,按抵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不良信贷资产重组和置换的,按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信贷员应在次月5日前向公司报告,详细说明客户基本情况、不良形成原因、贷款责任认定与划分以及清收处置措施等;对不良贷款绝对额当季上升在50万元(含)以上或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应在季后10日前向

公司报告,详细说明原因、责任落实情况及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新增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当季新增50万元(含)以上或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公司,要求信贷主管向总经理、董事长当面汇报,并按照稽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信贷员对新发生不良贷款应在次月15日前向公司书面报告,逐笔说明贷款客户基本情况、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贷款责任认定与划分及清收处置措施等。

第七章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

第三十条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是指对贷款责任人工作失职的责任认定。

公司成立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主要对经信贷管理人员审批通过后进入不良形态的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责任认定不能形成决议的贷款、反映公司责任认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贷款、涉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认定的贷款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对贷款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后,由相应的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承担。

(一)贷款调查人对调查内容真实性、调查行为规范性,以及调查报告结论承担调查责任。

(二)贷款审查人对贷款业务合法合规性、贷款手续完备性、资料完整性承担审查责任。

(三)贷款审批人作为信贷业务决策者,应在审阅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判断,承担审批责任。

第三十四条免责事项。

(一)因自然灾害等难以预见且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相关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及时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仍无可挽回的,相关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免责。

(二)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伪造调查资料,误导审查(批)判断的,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审查(批)人免责。

(三)贷款调(审)查人调(审)查后,书面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贷款有权审批人未采纳,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调(审)查人免责。

(四)贷款有权审批人逆向操作,强行要求贷款调(审)查人办理信贷业务,致使贷款风险形成或损失,贷款调(审)查人在其分析报告中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免责。

(五)参与贷款集体调查、集体审查、集体审批的个人,书面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免责。

(六)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免责。

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第三十五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移交。

贷款发放责任人的责任不随工作岗位、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三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进行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由公司总经理和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交。

(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的移交,由所在公司总经理主持并监交。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之外的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由公司稽核部门主持并监交。

(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交。

第三十七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经交接双方与监交人三方在贷款管理责任移交登记簿上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九章贷款总结评价

第三十八条总结评价内容包括:

客户基本评价、贷款基本情况评价、贷款发放责任人评价、贷款管理责任人评价、经验教训总结等。

第三十九条贷款总结评价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进行贷款总结评价后将结果上报董事长。

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应在贷款收回后一个月内,进行贷款总结评价,并作为客户长期信用记录和该客户今后评级授信重要参考依据入档保管。

贷款形成不良的,公司应对该户贷款进行贷款总结评价,通过分析信贷风险成因,提出重要警示和清收处置措施。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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