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资料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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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资料讲解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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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
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
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
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
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
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
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
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
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
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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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
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
告败诉。
思考:
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
在此情况
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
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该公司向美、英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
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法国公司的承
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
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
义”。
★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
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
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
该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
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
故不能撤销。
★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C)。
A.投邮主义B.了解主义
C.到达主义D.通知主义
★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
指违反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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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条件条款B.担保条款
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D.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C)
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
★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B)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D)
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详细包含货物名
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合同债权人A某下落不明,合同债务人B某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
的物提存。
若B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该损失由
(A)
A.A某承担B.B某承担
C.A某和B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
★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甲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
先去了乙港,再驰往甲港,航期延误10天,白糖价格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
镑。
问: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1)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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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如下:
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
二,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
商品价格波动损失是国
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
加方公司发出电
报称:
“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方公司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
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
售与第三方。
问:
加方公司是否违约?
为什么?
答:
(1)加方公司不违约
(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
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
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
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
5月26日,
该商再次发来电传:
“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
证。
”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
我公司是否违约?
为什么?
答:
(1)我公司不违约
(2)合同不成立。
因为第一,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
第二,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未予以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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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
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
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
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
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
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
约行为。
★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
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
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答:
是的。
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
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
世界
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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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
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
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
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答:
还没有。
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
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
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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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
定合同不成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
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
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
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
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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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
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
“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
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
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
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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