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5、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
(1)1万m2以下的工程项目,每个监理机构安全员不少于1人。
(2)2—5万m2以下的工程项目,每个监理机构安全员不少于2人。
(3)5万m2以上的工程项目,每个监理机构安全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中标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质量监督站。
同一项目不得变更两次。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
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并按仪器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有关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治理质量通病措施、节能保温、装饰装修、分户验收、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地下室基坑支护方案、土方开挖、外墙保温贴面砖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论证结果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大纲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
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外墙保温层厚度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
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需每车进行坍落度检测,并按规定见证取样留置砼试块。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检测数量应按连建质(2005)464号文执行,未经检测合格的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对高层建筑(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对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玉女峰杯”的评选。
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市质监站网址:
),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主体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已进行验收,并一致认为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合格,已初步形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项目总监通知质监站进行对主体结构监督验收。
2、按市质监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实体检验的通知》[连建质(2004)483号]文要求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前,已委托法定单位对实体进行检验,并检验结果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
3、室内墙面、柱和门窗洞口按规定要求已做好护角;内、外墙洞眼已按规定填塞完毕;大墙面已冲筋、打饼完毕,各种电线盒、槽根据冲筋、打饼厚度已预埋完毕;
4、框架结构墙体抗裂措施已在实体中落实,如砌体与框架梁、柱抗裂网片已布置施工完毕。
5、门窗分项工程部分框应安装完毕,并对框与墙之间用发泡剂填实。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应各分项质量观感要求,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各责任主体单位已对主体结构验收办理签证手续;
2、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已完成;
3、装饰装修样板间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4、对门窗框已按规定进行半成品保护措施;
5、对门窗框已按规定进行保温密封处理。
6、对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必须采用防水砂浆抹刷。
7、墙面严禁刷大面粉和水泥浆。
第二十三条 安装工程在施工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配合施工暗埋水、电管敷设完毕,管路畅通,接线盒安装到位(与灰饼平);给排水预留套管(防水套管)留置到位,试水结束;楼层配电箱、局部等电位端子箱安装完成,并作好防护。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按各自的责任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
住宅工程严格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J16-2005)、《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和《连云港市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措施》(连建质(2004)476号文),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通知》(连建质监(2007)05号文)有关要求执行,全面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条款,并按各自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施工、监理,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按《关于实行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逐户验收制度的通知》(连建质(2006)第421号文)执行,参加验收人员应有分户验收资格证书,并制定逐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老百姓提供放心、满意的住宅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
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连建质[2005]305号《关于加强连云港市房地产项目配套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综合验收应符合连建质[2004]475号文《关于做好连云港市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2、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专用表
3、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应分层对称开挖,每层厚度严格控制在0.8m以下。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根据我市地质情况采用1:
3—1:
5的原土放坡或按专家组通过审批的方案执行。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
基坑周边不得超载堆载,并严格遵守《连云港市软土地基深基坑支护技术规定》(LTJ-98-01)的规定。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对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
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对高支模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先进行方案审查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方案实施。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操作面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严格控制接缝高低差不得大于2mm,平整度不得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有可靠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并应满足隔层拆模要求时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
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
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方可场外钢筋加工,并材料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定位件。
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
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并采用八字形绑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或向下;
3、梁柱侧向定位件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
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的,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进场商品砼应按规定进行坍落度检测,坍落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严禁在商品砼中随意加水;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
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人负责,并熟悉操作规程;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人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边)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的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拉毛;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边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人负责,按季节性制定养护措施;
4、砼试块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留置同条件和标养试块。
。
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在专用笼子里,笼子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适当位置与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的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置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
板厚检测可采用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
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的薄壁金属管(直径不小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与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6m设置一点。
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的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的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筑填充墙的砌块(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等)出厂后必须有28天以上存放时间方可用于墙体砌筑;
4、砌块出厂时包装必须完整,生产日期标识必须清晰;
5、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海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置皮数杆,并按规定设置拉结筋,对框架填充墙拉结筋,应采取预埋法留置,也可采用预埋钢板。
当采用植入法拉结筋时,应取样20%进行拉拔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构造柱处的墙体马牙槎(不大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构造柱边在墙上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不小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应留有6cm左右的间隙,并间隔15日后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实;
4、砌体砌筑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小圆孔等提前一天润湿后再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表面采用1:
3防水砂浆粉严,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记录。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
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构造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的预埋件位置、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晰:
十五、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应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吨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
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优先采用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十六、抹灰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按规定堵塞密实。
2、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作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3、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混凝土表面应作毛化处理,并应洒水润湿。
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用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取加强网时,加强网与格基体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5、内、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和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十七、门窗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限位措施。
2、民用建筑窗台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
窗台的净高和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0.90m。
3、门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不得使用有气泡、波纹、霉变等缺陷的玻璃。
4、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外开窗,单块面积大于1.5m2(沿街为1m2)的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5、门窗所使用的密封胶条不得采用再生胶条。
6、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留置、材料填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7、高层建筑金属外门窗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雷措施。
十八、吊顶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埋设牢固并进行防锈处理,吊杆、龙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采用膨胀螺栓时,应进行拉拔试验,其承载力安全系数不小于2。
2、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点。
3、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4、暗龙骨吊顶工程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明龙骨吊顶工程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6、明龙骨吊顶工程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