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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文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监理人

深圳市国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深圳市国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等级:

一等(国际甲级5A写字楼)

投资性质:

自筹工程概算投资额:

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投资额:

其它:

/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2协议书;

3.3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

3.4本合同通用条件;

3.5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委托书;

3.6监理投标书。

第四条工程监理范围

4.1房屋建筑工程:

基础工程、主体、室内外装修、机、水、电、气、通讯、园林、景观、绿化、道路、综合管线等。

4.2市政公用工程:

/

4.3其他工程:

/

第五条监理服务期限

5.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

日历天(或自起至止,暂计日历天)。

5.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或自起至止,暂计日历天)。

5.3□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或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计日历天)。

5.4□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或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计日历天)。

5.5□其他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或自起至止,暂计日历天)。

第六条监理服务收费的计取与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本工程各阶段监理服务收费计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执行。

6.1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监理收费:

6.1.1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监理人委派的监理人员数量与费用标准

序号

监理服务

人员职级

监理人员数量(人)

工日费用标准(元/天·人)

暂定

工作日

(天)

折算成

月数

(个月)

勘察阶段

设计阶段

设备采购监造阶段

《规定》的

标准范围

双方协商

一致标准

1

高级专家

1000~1200

2

高级职称人员

800~1000

3

中级职称人员

600~800

4

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300~600

注:

双方商定的工日费用标准必须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6.1.2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服务收费额

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服务收费额为下式各职级监理人员的费用之和。

经核算:

勘察阶段服务收费额暂定为:

∕万元;设计阶段服务收费额暂定为:

∕万元;设备采购监造阶段收费额暂定为∕万元。

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服务或设备采购监造阶段收费额=〔①数量×双方协商一致标准×暂定工作日〕+〔②数量×协商一致×暂定工作日〕+〔③数量×协商一致×暂定工作日〕+〔④数量×协商一致×暂定工作日〕

6.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

6.2.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暂定亿元,设备购置费为0万元,联合试运转费为0万元。

6.2.2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暂定亿元(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

6.2.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万元。

经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万元。

6.2.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经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万元。

6.2.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基准价

按照收费标准,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高程调整系数为1。

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万元)×1×1×1=万元。

6.2.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经商定,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浮动幅度值为%。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1-%)=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6.3保修阶段

■6.3.1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5%计取

经核算,保修阶段相关服务收费额为:

万元。

□6.3.2按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

⑴.保修阶段监理人委派的监理人员数量与费用标准

序号

监理服务人员职级

监理人员

数量

(人)

工日费用标准(元/天·人)

暂定

工作日

(天)

折算成

月数

(个月)

《规定》的

标准范围

双方协商

一致标准

1

高级专家

1000~1200

2

高级职称人员

800~1000

3

中级职称人员

600~800

4

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300~600

注:

双方商定的工日费用标准必须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⑵.保修阶段服务收费总额

保修阶段服务收费额为下式各职级监理人员的费用之和。

经核算,保修阶段服务收费额暂定为:

/万元。

保修阶段服务收费额=〔①数量×双方协商一致标准×暂定工作日〕+〔②数量×协商一致×暂定工作日〕+〔③数量×协商一致×暂定工作日〕+〔④数量×协商一致×暂定工作日〕

6.4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支付方式:

6.4.1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统一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即:

(1).勘察阶段月度相关服务收费额按本协议上述条款6.1.2计取.其中“暂定工作日”按本月实际工作日计取。

(2).设计阶段月度相关服务收费额按本协议上述条款6.1.2计取.其中“暂定工作日”按本月实际工作日计取。

(3).设备采购监造阶段月度相关服务收费额按本协议上述条款6.1.2计取.其中“暂定工作日”按本月实际工作日计取。

6.4.2保修阶段相关服务收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分别为:

/。

6.4.3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万元。

(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A执行:

A、按月度额支付:

月度监理服务收费额=(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总额-预付款)÷(施工阶段服务期限持续时间÷30);即/。

B、按实物工作量支付:

委托人按委托人与监理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的造价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再乘以监理服务收费率的积支付当月监理服务收费额;

当月监理服务收费额=(实物工作量造价+进场设备购置费)×(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额÷工程概算投资额);即/。

6.4.4对于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监理人上一月度的相关服务收费。

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监理人上一月度的监理服务收费(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根据实际监理工程结算造价向监理人支付至相应工程结算审核价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100%,保修期结束且监理费用经结算审计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全部结算保修期监理费用。

6.5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

第七条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服务范围,并按通用条件“监理任务和内容”中相应阶段的服务内容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四份报建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并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提供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造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5.“施工监理服务”是指监理人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6.“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额,与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造价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没有任何联系。

7.“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于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对于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8.“收费基价”是指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9.“收费基准价”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本合同协议书6.26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10.“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组织。

11.“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2.“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3.“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已报批的施工图纸;

4.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监理任务和内容

第4条监理任务:

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第5条勘察阶段相关服务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制勘察任务书,选择勘察单位并签订勘察合同;

2.管理委托人与勘察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勘察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

3.核查勘察方案是否符合批准的勘察任务书,以及是否符合勘察合同的规定;

4.监督实施勘察方案,并参加勘察成果的验收。

第6条设计阶段相关服务内容: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项目总投资目标的分析、论证;

2.根据方案设计,审核项目总投资估算,供委托方确定投资目标参考,并基于优化方案协助委托方对估算作出调整;

3.进一步编制项目总投资切块、分解规划,并在设计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在设计过程中若有必要,及时提出调整总投资切块、分解规划的建议;

4.审核项目总投资概算,在设计深化过程中严格控制在总概算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值中,对设计概算作出评价报告和建议;

5.根据工程概算和工程进度表,编制设计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

6.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多方面作必要的市场调查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并提出咨询报告,如发现设计可能突破投资目标,则协助设计人员提出解决办法,供委托方参考;

7.审核施工图预算,调整总投资计划;

8.采用价值工程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功能的条件下考虑进一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9.进行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动态跟踪比较,并提交各种投资控制报表和报告;

10.控制设计变更,注意检查变更设计的结构性、经济性、建筑造型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二)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

1.参与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有关施工进度与施工监理单位协商讨论;

2.审核设计方提出的详细的设计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并控制其执行,避免发生因设计单位推迟进度而造成施工单位要求索赔;

3.协助起草主要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计划,审核甲供进口材料设备清单;

4.协助委托方确定施工分包合同结构及招投标方式;

5.督促委托方对设计文件尽快作出决策和审定;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进度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表和报告(月报、季报、年报);

7.协调室内外装修设计、专业设备设计与主设计的关系,使专业设计进度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三)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1.协助委托方进一步确定项目质量的要求和标准,满足有关部门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并作为质量控制目标值,参与分析和评估建筑物使用功能、面积分配、建筑设计标准等,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设计要求文件,作为方案设计优化任务书的一部分;

2.研究图纸、技术说明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对投资及进度带来影响的变更,需会同委托方核签;

3.审核各设计阶段的图纸、技术说明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有关设计质量要求和标准,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争取设计质量获得市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4.在设计进展过程中,协助审核设计是否符合委托方对设计质量的特殊要求,并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

5.若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以确定施工的可行性、结构的可靠性,进一步降低建造成本;

6.协助智能化设计和供货单位进行大楼智能化总体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

7.对常规设备系统的技术经济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8.审核有关水、电、气等系统设计与有关市政工程规范、地块市政条件是否相符合,争取获得市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有足够的深度,是否满足可施工性的要求,以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顺利进行;

10.对项目所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充分了解其用途,并作出市场调查分析;对设备、材料的选用提出咨询报告,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

11.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会议或专家论证。

(四)设计阶段的合同管理

1.协助委托方确定设计合同结构;

2.协助委托方选择标准合同文本,起草设计合同及特殊条款;

3.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角度分析设计合同条款,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进行风险转移;

4.参与设计合同谈判;

5.进行设计合同执行期间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合同的修改、签定补充协议等事宜;

6.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性对策,减少委托方索赔事件的发生,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设计合同的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7.向委托方递交有关合同管理的报表和报告

(五)设计阶段的信息管理

1.对设计阶段的信息进行分解,建立设计阶段工程信息编码体系;

2.建立设计阶段信息管理制度,并控制其执行;

3.进行设计阶段各类工程信息的收集、分类存档和整理;

4.运用计算机进行项目的信息管理,随时向委托方提供项目管理各种报表和报告;

5.协助委托方建立有关会议制度,整理会议记录;

6.督促设计单位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档案;

7.协助委托方进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分发、管理;

8.填写项目管理工作记录,每月向委托方递交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9.将所有设计文档(包括图纸、技术说明、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政府批件等)装订成册,在项目结束后递交委托方。

(六)设计阶段组织与协调的任务

1.协助委托方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使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2.协助委托方处理设计与各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联系,摸清有关设计参数和要求;

3.协助委托方做好方案及扩初审批的准备工作,协助处理和解决方案和扩初审批的有关问题;

4.协助委托方协调设计与招投标之间的关系;

5.协助委托方协调设计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6.协助设计方进行主体设计与专业细部设计、中外合作设计以及设计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

第7条施工阶段服务内容:

(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5.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

6.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

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0.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11.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12.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13.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二)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3.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4.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5.工程付款审核;

6.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7.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三)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2.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3.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五)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4.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六)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4.工程变更管理;

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八)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1.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7.审核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的施工作业;

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3.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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