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径桩(>800mm)
方形桩
圆形桩
按桩的形状分 多边形桩
锥形桩
空心桩
二、人工地基取样
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下的混凝土桩、碎石桩、砂土桩、搅拌桩、灰桩等复合地基,以及予压、换填(砂、石垫层)、强夯等人工处理的地基(非天然地基)。
(一)依据标准
1.JGJ79—9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2.JGJ94—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3.GBJ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4.JTJ041—89《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5.JGJ/T93—95《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
6.Q/JY10—1998《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
7.JGJ106—97《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
8.JGJ72—90《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9.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0.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1.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2.JGJ/T-106-2002《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3.JGJ72-90《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二)、检测项目
1.检验人工地基的施工质量;
2.确定各类人工地基的承载力。
(三)验收批
桩的验收批是按同一条件划分的。
所谓同一条件,主要是指工程地质条件、桩型、所使用的成桩机具、施工工艺、施工单位的素质等等。
一般较大工程都应认真划分验收批。
其它人工地基可参照桩基的验收批进行。
(四)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
1、试验桩(施工前进行)
(1).静载试验:
当属于下列三条之一时,应作静载试验,数量为三根,总桩数≤50根时,可作2根。
①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
②地质条件复杂、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建筑桩基;
③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2).高应变动测:
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的打入式预制桩,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少于2根:
①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②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③选择合理的桩型和桩端持力层。
2、工程桩检测(用于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检)
(1).抽样检测的受检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②设计认为重要的桩;
③施工工艺不同或不同施工单位施工的桩;
④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检测定为Ⅲ类的桩;
⑤同类型桩宜随机分布。
(2).抽样数量:
①完整性检测:
a.每根桩下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根;
b.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c.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干作业灌注桩,以及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d.当符合
(二).1.①中前三款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特殊型号的桩应按规范进行抽芯和超声检验。
①承载力检测验收检测:
a.当符合
(一).1中的三款条件之一,或挤土群桩,应用静载试验进行检测,数量同
(一).1;
b.上款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中小直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收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且数量不少于5根;
c.端承型大直径桩可在灌注砼前进行孔底载荷试验,确定端承力参数,还应按规范采用钻芯法检验;
d.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建筑桩基,当设计等级为甲级时,应在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数量按前款抗压试验确定。
②验证与扩大检测:
a.特殊情况下,动测法无法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静载法或其他适用方法进一步验证。
如浅部开挖等;
b.桩身和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c.当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证明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加倍扩大检测;
d.用动测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时,当发现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20%时,应继续扩大抽检。
三、复合地基和人工垫层等:
1.强夯、人工垫层等人工地基,一般用静载试验或触探(标贯),检测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3点,1000M²以上工程,每100M²至少应有1点,3000M²以上工程,每300M²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基坑支护的混凝土灌注桩检测宜按下列进行:
① 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
② 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
3.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质量,检测槽段数应不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应少于3个槽段。
4.水泥土墙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取样进行单轴拉压强度试验。
5.土钉墙采用抗拉试验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墙面喷射砼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宜每100m²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6.对需焊接桩的:
砼预制桩对桩顶完整性状况,按桩质量等级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作10%的焊缝探伤检查。
第三节 边坡工程支护
一、依据标准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JGJ8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二、检测项目
锚杆承载力、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注浆强度
三、验收批与取样数量
1.水泥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不应低于42.5Mpa;
2.浆体材料28天的侧限抗压强度,用于全粘结型锚杆不应低于25Mpa,用于锚索时不应低于30Mpa;
3.预应力锚具和连接锚杆的部件,其承载能力不应低于锚杆体极限承载力的95%;
4.面板护壁厚度检测可用凿孔法或钻孔法,孔数量为每100m2抽检一组。
芯样直径100mm时,每组不应少于3个点;芯样直径为50mm时,每组不应少于6个点。
5.一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二年。
6.每种试验锚杆数量不应少于3根;
7.验收试验锚杆数量取每种类型锚杆总数的5%(自由段位于I、II或III类岩石内时取总数的3%),且均不得少于5根;
8.当验收锚杆不合格时应按锚杆总数的30%重新抽检;若再有锚杆不合格时应全数进行检验。
9.浆体强度检验用试块数量每30根锚杆不应少于一组,每组试块应不少于6个;
第二章 主体结构
第一节 水 泥
一、依据标准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GB175-1999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二、检测项目
水泥名称
检测项目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细度,碱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氧化镁,三氧化硫,细度,碱
复合硅酸盐水泥
三、验收批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4、建筑工程使用水泥的验收批,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1)混凝土工程按:
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
(2)砌体与装饰工程使用的水泥验收批,应执行现行水泥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四、取样方法和数量
1. 袋装水泥:
在袋装水泥场取样,应采用袋装水泥取样管,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每次的样品应等量。
将所取水泥充分拌合均匀后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防潮容器中。
2. 散装水泥:
在散装水泥运输车罐中取样,应采用散装水泥取样管,在适当位置插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
将从不少于3个车罐不同部位所取水泥样品充分拌合均匀后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防潮容器中。
3. 送检水泥取样数量应不少于12kg。
五、废品与不合格品
1.所检项目,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2.所检项目,凡细度、终凝时间(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包括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不合格品。
注:
用于委托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所用水泥,应在检验合格的验收批中随机抽出,送样数量按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2包(100kg)。
第二节 普通混凝土
一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
(一)依据标准
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检测项目
※筛分析、※堆积密度、※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紧密密度、含水率、吸水率、硫化物含量、硫酸盐含量、有机物含量、压碎指标值、坚固性、碱活性。
(三)验收批
按同产地、同规格和运输工具划分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m3或者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是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以上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四)取样方法和数量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100kg(最大粒径≤40mm)。
在委托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石子送检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复验
若检验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中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不能满足标准要求,该批石子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二 普通混凝土用砂
(一)依据标准
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检测项目
※筛分析、※堆积密度、※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紧密密度、含水率、吸水率、有机物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坚固性、硫化物含量、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碱活性。
(三)验收批
按同产地、同规格和运输工具划分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四)取样方法和数量
在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60kg。
同时委托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和砂浆配合比设计时,砂的送检数量应不少于90kg。
当委托特殊混凝土配合比时,送样数量按需要确定。
(五)复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 普通混凝土强度试件取样及制作
(一)依据标准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46-90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14902-94 《预拌混凝土》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81-8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二)检测项目
※抗压强度
(三)混凝土试件的取样方法、频率、数量、养护条件及龄期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从同一盘混凝土中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抽取,并立即制作;预拌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取样后制作试件应在40min内完成。
2.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对于粉煤灰混凝土试件的留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件;
b.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件;
c.不足以上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件。
⑥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以上①~⑤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⑦以上,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即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其它特殊混凝土的试件留置组数,以相应标准的规定为准。
⑧对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每浇注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⑨对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工程:
每50m3地下墙应做一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组。
⑩对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要求:
结构实体检验,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法、取样数量、养护及强度代表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
(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b.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
养护试件;
c.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
土工程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
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b.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注)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
现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