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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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

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

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

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

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费用。

4.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

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北京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城市的品牌活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

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

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

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的费用。

(五)区域旅游合作资金。

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企业申请项目或盈利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1.项目补助资金。

城区及近郊区县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远郊区县及旅游集散镇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全市旅游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果,结合本市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项目补贴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申报用途范围使用。

2.贷款贴息资金。

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可以申请对发生的利息进行的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阶段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并通过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予以支付;企业收到贷款贴息后需单独核算。

3.政府奖励资金。

对于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0万元。

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通过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部分不能通过验收的,削减或取消本项目的政府奖励资金,预拨奖励资金由财政收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

按照北京市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批复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市级及区县项目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涉及区县转移支付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市旅游委。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对专项资金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委职责

(一)根据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本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组织本部门项目实施,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四)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措施。

(六)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旅游规划及职能定位,结合自身财力,在以区县财政局资金保障为主的基础上,初步审核本区县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会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报告。

(二)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市旅游委的项目批复,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支持区县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三)监督检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本区县申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并会同区县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报告。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实施单位,做好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汇总相关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区县财政局。

会同区县财政局汇总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北京市旅游委。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同时附加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的资金纳入北京市旅游委预算,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用于支持区县旅游项目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对区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审批

市级项目由北京市旅游委组织申报;区县旅游产业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及北京市旅游委,申报项目纳入市级旅游产业项目库。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项目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即市旅游产业立项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

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旅游产业项目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绩效性、安全性及实施条件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其中包括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同时报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北京市财政局。

市旅游委根据评审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结合联合评审结果及初审意见,进行资金审核并安排预算。

市级项目资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预算,区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北京市旅游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资金预算批复下达项目批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期限、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申报与审批

北京市旅游委及各区县根据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其中区县确需申请市级资金用于行业发展的,由区县财政局与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市旅游委根据申请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申报项目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重要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

没有提交所需资料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财政局对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送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区县项目可由区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及评审结果安排项目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预算,市级项目资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预算,区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

北京市旅游委及区县财政局收到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通知后,按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资金到位后,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结余的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或区县相关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执行结果。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编列决算,由同级财政审批;用于支持区县旅游发展资金的执行结果,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审后于下一年度6月底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委。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纳入事前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有关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委另行制定,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原《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2〕24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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