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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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讲义

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讲义

专题一公司+证券法律制度

1.公司法人财产权及相关责任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③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2015年、2019年简答题)。

(2)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简答题)

【提示】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021年新增)

(3)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

(1)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如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17年综合题)

(2)未(全面)履行出资

①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综合题、2019年简答题)

③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岀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2018年简答题)

(3)未(全面)履行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012年、2019年、2020年简答题)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17年综合题)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④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简答题)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综合题)

(5)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责任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简答题)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简答题)“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简答题)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简答题)

(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简答题)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权利

(1)股利分配请求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012年简答题)

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③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④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⑤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相关链接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类型

来源

用途

资本公积金

股票发行的溢价款

(1)弥补公司亏损

【提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提示】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1)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

(2)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之前,应当先补亏

任意公积金

按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链接2】公积金

(2)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2019年简答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017年简答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019年简答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016年简答题)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019年简答题)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股东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019年简答题)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2018年简答题)

【提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5年简答题、2017年综合题、2018年简答题)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简答题)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连选可连任。

(4)代表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07年综合题、2016年简答题)

(7)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0.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1)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须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11.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17年简答题)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20年简答题)

【提示】被法院强制执行、遗赠、继承、持股不超过1000股不受25%限制。

(4)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

【提示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提示2】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5%±5%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示】违反

(1)、

(2)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于公告(不需要报告证监会和证交所,也无须暂停买卖该公司股票)。

12.公司收购股份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提示1】公司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提示2】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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