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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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深入和完善。
国家财政部在2006年正式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新会计准则的广泛执行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具有非凡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的成熟性和国际趋同性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发展史上的新跨越与历史突破,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日趋合理。
而另一方面,我国会计造假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信心以及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影响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一是内部治理机制。
二是外部监管机制,同内部治理机制相比,外部监管机制对于保障会计准则实施效果来说是同样必要,甚至是更加重要的。
三是自律意识。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强化了临时性举措,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设置独立董事和强化内部控制对内部权利的制衡产生了积极影响,新审计准则也明确定位了审计目标,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的修订、《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个具体规范的发布等,这些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环境方面的新变化,对加强准则实施效果无疑是有利的。
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明显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
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背景为基础的,而我国的经济环境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不仅体现在资本市场有效程度、公司治理机制、会计准则形成机制等方面,而且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论文主要对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
1.1.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是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相趋同的,此事实是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予以确认和肯定的。
从宏观来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是国家推广准则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论文的研究可为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作用。
2.实际意义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对2006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分析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纵观全局,从微观来看,本课题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实施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还可以为其在实施会计准则方面提供参考,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最终达到提升公司效益都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国外研究动态
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投资方的投资业务开展愈加活跃,对于投资的会计处理也就越来越来复杂。
国外学者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选择上。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公司并购的兴起和企业的集团化趋势,企业间相互投资及对附属企业投资的会计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KareenE.Brown、Jee-HaeLim(2012)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在前期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权益法能更好的体现谨慎性原则,因为权益法并没有忽视被投资企业的损失,而成本法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在机会识别阶段,投资者需要观察一系列信号来判断股权投资的开展时机,例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产业链发展情况等。
如果发现存在对股权投资的需求,就利用己经收集到的信息,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进行投资的选择,之后开始进行内部评价,研究项目风险,最后做出成本平衡[1]。
但是MichaelFirth、PaulH.Malatesta、QingquanXin、LipingXu(2011)提出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方法的一种,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当发生累计的亏损时,长期投资可能出现贷方余额。
这应作为负债,还是其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的减项?
通常,母公司并不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法律债务。
不过,母公司对这些债权人有很强的义务。
此外,对负债的处理应当和前面提到的单一经济实体的概念和对将权益法作为合并的一种形式的解释相一致[2]。
MeiFeng,ChanLi、SarahMcVay(2009)与上述观念一致,他们认为成本法以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来确认收益这种方法比起权益法更为确切和谨慎,也是因为这种谨慎性的原则导致了权益法在核算方法选择的竞争上失去了优势[3]。
BrownFinn、Hope(2000)发现,尽管近年来,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随着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及其他组织持续推动的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努力而显著地减低,但是关于会计准则实施的协调却没有明显的趋势,对于会计准则实施并没有像会计准则协调那样相应地进行协调[4]。
与此同时BallKothari、Robin(2000)阐明了会计实践并非仅由会计准则所决定,原因是:
会计实践比会计准则更具有细节性和路径依赖性;会计准则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创新;公司不是始终不变地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实践由会计准则所决定的程度,在国际比较中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而遵循会计准则的激励依赖于不同执行制度下的惩罚机制。
因此,在国际化背景和视角下,仅研究会计准则是不完全和具有潜在误导性的[5]。
1.2.2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市场进程的不断加快,长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其条件许可的时候,会参与各种目的投资。
然而,投资活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计量是会计核算中较为有争议的部分,由于存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个内在机理几乎完全不同的核算方法,以及相互之间的选择和转换,这导致对同一经济结果在会计信息上的反映大相径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中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徐志翰(2007)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计量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起源进行了追溯,对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的成本法权益法并存的历史和争议进行了回顾分析[6]。
而彭志芳(2008)以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分析了我国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变化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她认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及优缺点。
成本法以收到的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这种观点认为一项投资能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盈利。
权益法是以投资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盈利确定投资收益[7]。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舞弊等现象由王月(2010)对案例分析并给出建议规定母子公司利润分配比例,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前不得划分为其他类型的投资,对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转换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8]。
准则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计量、核算方法及减值等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吴树珍(2011)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发现这些变化给企业财务报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加大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也为管理当局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由此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检测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具有重要意义[9]。
张娜(2008)提出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分类的标准比较模糊,操作性较差,比如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出售持有的股权投资[10]。
而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子公司的问题,在颜琴(2012)看来母子公司之间主导程度越大,流动性效应越大,公司能用比以往更少的现金持有来满足流动性需求[11]。
与此同时范姝(2012)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可改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12]。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自1992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来,至本次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有16项具体会计准则,而本次新准则发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比以往有很大的提高,季冬玲(2006)阐释了新会计准则是在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更加具体的体现[13]。
而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主要是由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控制引起的,陆燕(2013)针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控制风险分别做出了阐述,由于外部环境因素导致的风险常常难以依靠企业自身力量控制,此类风险很难预测;而内部过程控制所引起的风险通常可以预测到,企业也能够采用适当的方法来对风险进行分散或者控制,即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可以通过某些措施控制,有的风险则不能消除[14]。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应用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樊俊涛(2010)认为不会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15]。
高海燕(2009)对比了我国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他认为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由于双方的市场环境不同,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存在着差异[17]。
庄小欧(2007)对成本法核算中的两个问题提出了商榷[18]。
周明春和袁延松(2010)借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实例来阐明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研究[19]。
并且,姚振飞(2010)在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20]。
财政部于2014年3月发布了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与以前的相比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严勇焕(2014)着重对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中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变化进行了研究[21]。
蒋国栋(2003)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法的核算问题做了详细的产生并且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两种方法即分段计算法和加权平均法进行了比较,为后来研究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2]。
1.2.3简要的评价
多年以来,长期股权管理以及优化内部资源,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学者们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以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中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异议最为明显,权益法和成本法对于企业来说各有优缺点。
综合上述文献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和原制度相比,核算的范围、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确认以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都有了比较明显的变化。
第二章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理论
2.1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equityinvestment)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明确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根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类型:
第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第二,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企业一同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第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四,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2.2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2.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在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期间内,除了追加或收回投资外,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按其初始投资成本来进行计量的方法。
判断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力大小以及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②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本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规避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反映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2.2.2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来进行计量的方法。
判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标准足足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控制力大小以及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足否存在活跃市场:
①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见,权益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中端,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都反映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2.3企业合并会计理论
目前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公认的两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
2.3.1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指企业的合并是所有者(或股东)权益的联合,而非企业资产的购买。
它适用于股权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所谓股权联合,按IAS22《企业合并》(1998)的解释,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
而且,参与合并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
”
极少数企业合并,涉及参与合并企业(股份公司)股东间的普通股股票的交换,其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个体下的联合和继续。
现有股东权益的联合和继续,可由规模大体相同的公司间的普通股交换这一合并业务加以证明。
这些公司的股东和管理部门,仍然与以前一样,在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保持其股东权益的相对份额,参与经营活动。
此时企业合并不被认为是一种购买行为,仅仅表现为权益的联合。
这类企业换股合并适用于权益结合法。
而且在我国CAS20《企业合并》(2006)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的会计处理也类似于权益结合法。
2.3.2购买法
购买法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购买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并无分别。
它适应于购买性质的企业合并。
而所谓购买,按照IAS22((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的定义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
在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中,通常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从而能辨认出哪个是购买方。
按照我国CAS20《企业合并》(2006)的定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从购买方的定义可见,认定购买方的一个关键标准是取得控制权。
通常认为,当一个参与合并的主体控制了其他参与合并的主体一半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时,便可认为其获得了控制权。
购买法的产生和运用是基于企业合并大多是以购买形式进行这一事实,仿佛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帐。
这导致购买法会计的一个假定:
被购买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其资产负债存在一个重新计量的基础。
因此,购买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交易成本为基础来记录企业合并所取得的净资产;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则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购买成本与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有差额,该差额记作商誉或负商誉。
2.4公允价值计量理论
2.4.1公允价值涵义
美国研究和应用公允价值都比较早,一直处在世界相关研究的最前列,了解他们的定义对提高我们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美国可以追溯的最早定义出现在《会计辞典》里,该著作是由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艾里克·L·柯勒于1952年编著发表的①。
“公允价值”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定义,被他定义为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其认为这两种表述方式代表的含义是相同的、通用的,就是:
“消息灵通之买卖双方以诚意磋商决定的价格,此价格只在相关期间内有效;倘无交易或报价,则指估计之公允市场价值”。
以上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允价值作出的定义。
最早的以正式组织名义为公允价值作出定义的是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此委员会在1970年公布的《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报告书》里,将其定义为“在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时所付的货币金额,及在不包括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交换价格的近似值”②。
此时,定义中体现了,公允价值还仅仅局限于对资产的计量,并具体规定了两种形式下的取值,以货币交易的是交易金额,以非货币交易的是近似值。
20世纪90年代,金融工具出现,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界越来越被重视,随之人们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深。
1991年FASB发布的FAS107中定义为:
“在自愿的、不关联的参与者间进行的非强制、非清算性的当前交易中的交易金额。
在市价存在时,公允价值是交易数量与市价的乘积”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定义与美国相比,IASC对公允价值的研究起步比较晚,20世纪80年代IASC才开始使用公允价值概念。
并且对公允价值研究的风格与美国也不尽相同,IASC是通过具体的会计准则内容来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修正。
IASC首次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是在1982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IAS16)中:
“一项资产在熟悉情况且非关联的买卖双方间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
2011年5月12日正式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一—公允价值计量》(IFRS13),这是国际上近年来对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最新成果。
该准则中将其定义为:
“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②。
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该准则照搬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应内容。
在我国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一直以来,我国本着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思想,在制定准则时不断的向国际准则学习和借鉴。
在国际会计准则发布实施整整一年后,我国紧跟其步伐于2012年5月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在此稿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框架结构均与国际上保持了一致。
又经过了一年多的意见征求与反馈,财政部在2014年1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
“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④。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独立的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准则,对长久以来分散的、不统一的相关准则进行了规范统一,并与国际实现了趋同。
该准则的发布标志着公允价值在我国迎来了崭新的一页,也向着会计计量模式转换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该准则虽然基本上保持了与国际一致的步调,但是由于本国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以及环境和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所以在准则制定的方面还保留有自己的特色,也可说保持了原则上的相同,细节上还有些差异。
我国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上突出来强调:
计量日要“发生”交易。
纵观美国、国际及我国对公允价值定义的修订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公允价值经历了四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终于在FASB和IASB的联合推动下,取得了共同认可的定义。
2.4.2公允价值运用的前提条件
公允价值的运用需要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要有良好活跃的市场。
公允价值是理智的双方在一个开放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在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前提是建立一个统一而又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没有完善的交易市场就难以取得有关造价的完备信息,就难以为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鉴证提供可资依赖的、必不可少的证据。
2、要有完善的公允价值信息发布系统。
逐步建立一个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国市场价格信息数据网络,大力推进信息资源的公开化,形成良好的市场价格信息体系是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必要条件。
在理想状态下,市场上的每笔交易都将被系统记录并统计在该系统的数据库中,然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发布出来,而且这个系统的数据会随交易的发生而变化,并及时发布出来,其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公允价值发布平台,企业可以随时从公允价值发布系统中获得相应资产的公允价值,审计人员也可参照系统发布的数据来判断企业有关交易的公允性。
3、要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为三个级次:
第一级次是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是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是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可见,在第一、二级次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采用估值技术。
估值的方法不外乎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
但对于不同使用价值、不同使用年限、不同计量单位且种类繁多的资产要运用估值技术,其专业性要求很强,需要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进行评估,且评估后的价值还要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因此,鉴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形式,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评估协会也可合作,从而逐步改善评估标准立法级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的现状,积极引导企业价值评估实务更好地服务于会计报告实务。
4、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要强化国家监督机构的职能,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互动机制,发挥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工作。
5、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选择空间进行造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造假成本过低,如果在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规范的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造假成本,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操控公司盈余行为的发生,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正确运用。
6、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最近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抑或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都需要主观判断。
既然有主观判断,就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受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因此,要全面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就必须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让会计从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者能坚守职业操守,如实反映经济事项,从主观上消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同时还应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使会计从业人员不仅坚守职业道德,还应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恰当而准确地应用公允价值。
第三章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实施的案例分析——以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为例
3.1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概况
华润创业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91,以下简称“华润创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并为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之一。
华润创业是一家专注于消费品业务,遍及中国大陆及香港,并主要从事零售、饮品、食品加工及经销、纺织、物流及物业投资业务的集团公司。
华润创业最终控股公司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现在华润创业拥有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五丰行有限公司、华润零售(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物业(香港)有限公司、华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华润集团一级利润中心等旗下子公司。
上市后,华润创业不断扩大其经营范围,并在各个行业和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参股和投资活动。
本文选取华润创业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的原因在于华润创业是上市公司中拥有长期股权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之一,并且持有各种类型的投资;其次,华润创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一部分公司上市,这些投资的数额在账面上虽然没有变化,但实际上已经数倍于原始投资额;再次,华润创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容易取得,便于我们做案例分析。
3.2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