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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XXX考试管理规定

为规范考试管理,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整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考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学院分管院长、教务处处长全面负责和统筹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评定和改革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教务处具体负责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落实考试的日常工作。

全校性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若因特殊情况(如课程在学期中间结束或期末要安排实习等)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提前两周向系(部)申请,经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均要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第四条期末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分为考试准备周和考试周两个阶段。

每学期倒数第四周和第三周为考试准备周,由教务处布置期末考试工作安排,各系(部)完成所有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和落实本系(部)考务工作,教务处进行试卷的审核、印制、装订、装袋等工作;倒数第二周和第一周为考试周,由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各课程考试、教师阅卷和学生成绩评定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类型和特点,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答辩、作业、论文、实践操作等形式或对多种方式进行组合,但理论课和理论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若采用口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应将考核方案报系(部)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进行。

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学院提倡任课教师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对考核方式进行探索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必须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训、实习)的考核一般采用实际操作或实践报告或答辩等考核形式。

第三章命题管理

第七条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和实际教学内容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及技能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启发和引导学生注重创新思维,培养创新能力;要遵循“正确性、客观性、全面性、适度性、梯度性、多样性、规范性、引导性”的原则,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课程和专业的特点;既要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同时要适应考试方法多样化的改革要求;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较大的覆盖面,能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既要反映学生对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要反映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状况,促进学生思维品质的发展和能力的提升。

第八条各课程的命题工作由各系(部)负责组织。

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应尽可能采用题库方式,其他课程可采用由同行专家命题或由同行专家出题与任课教师出题相结合或任课教师命题等形式。

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即是该课程的命题教师,如果一门课程有两人以上的教师授课,应由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负责命题工作。

对课程标准、教学课时、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九条命题应以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为依据,命题范围一般应在教学范围之内,试题必须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第十条采用笔试或口试课程的命题实行A、B卷制,即每门课程要同时编制A、B二套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和具体评分标准。

A、B卷的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应相当,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

如同场考试使用两份试卷考试,必须出具C卷,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用非笔试和口试课程的命题,由任课教师提出命题方案,报系(部)及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实行命题责任制。

对所有课程考试命题,实行审批制度,命题教师拟完试题后,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分管负责人逐级审批。

如考试采用非闭卷或非笔试形式,必须在学期期初制定课程考核方案,随授课计划报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考核方案必须说明具体考核内容,要注重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考核和评价,并明确界定学生综合成绩评定的各项比例。

命题工作必须在考试准备周内完成。

所有涉及命题的人员均须对考题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

第十三条笔试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

1.题型:

文科类原则上不少于五种,理工类原则上不少于四种;

2.题量:

一般掌握在1.5一2课时学生能够完成为宜;

3.知识点:

基础知识题占60%,能力题占4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所授章节的80%;

4.试题难易程度:

按难、中、易分类,其比例为2:

5:

3。

第十四条结合课程建设,逐步加强学院试题库(卷)的建设。

鼓励教师开发本专业试题库软件,支持吸纳国内外同专业优秀试题库软件。

少数课程也可借用国内同专业同期考试试题。

学院将不定期随机抽取部分试卷,组织专家评议,作为教学质量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教务处应加强对试卷的交接、打印、印刷、装订、封装、分发、保管与保密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第十六条试卷管理实行封闭式工作程序,其工作流程如下:

1.命题教师依据学院考试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按时将试题样卷直接交给系(部)教务员,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负责人审批并确定考试用卷数量后,由教务员交给教务处考务员。

考务员应做好样卷交接登记手续。

2.考务员将样卷送教务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送至文印室办理试卷印制交接手续。

3.试卷由文印室按考场(或班级)人数要求进行试卷印制,由考务员组织有关人员装订、封袋(封袋上必须注明试卷名称、班级、份数、命题教师、考场、考试日期)。

印制人员和考务员对废弃的试卷要及时销毁;在试卷印制、装订和封袋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介入,违者追究责任。

4.考务员将试卷封袋后,要依照机要文件等级要求及时存放到保险橱柜,并注意存放地的防盗、防火和防潮。

试卷封存期间,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和启封试卷,违者追究责任。

5.考务员在每场考试开考前25分钟取出试卷,将试卷(含答题卡)、考场情况登记表等分发给所有监考教师。

分发时,要与监考教师当面点清全部考试资料,并履行交接验收、登记等手续。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试卷送交教务处考务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7.评改后的试卷由系(部)统一回收、装袋和保管,以备查阅。

系(部)教务员要登记存档,注意试卷的保管安全。

第五章考试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教务处应根据学院考试工作安排,在考试准备周内完成考务准备工作,包括明确每门课程的考试班级,安排每门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人员,准备试卷等。

考务安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年级、同一性质和课时的课程必须同时、统一考试。

2.每一个班级每天考试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3.考场一般实行单卷、单人单座考试,每个考场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必要时可实行A、B卷并行考试。

4.闭卷考试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100分钟。

第十八条实行考试证件制度。

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并出示考试证件(如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无考试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认真核查每个考生的考试证件。

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开考前25分钟,教务处考务员将考卷和考试材料交给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和考试材料后,直接带入指定考场。

考试前10分钟,打开试卷袋,检查份数是否与考场人数相符,如发生试卷份数不符,立即与主考联系。

考试开考铃声响后,把试卷和考试材料发给学生,开始考试。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监考人员必须立即终止学生考试,收取试卷。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考试前,各系应组织一次教室卫生大扫除,做到黑板干净,环境整洁,桌面无涂写,抽屉无纸屑。

第二十一条考生于考前15分钟,持考试证件到达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除携带必备的文具外,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练习本、纸张等资料及电子通讯存储工具(如手机、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等)带入考场,若不慎带入,应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违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二条严格考试时间,考生若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并以缺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计算;考生迟到不超过30分钟,可参加考试,但不再延长考试时间,必须按正常考试时间交卷。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含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等)退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规定座位就座。

一般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就座,书桌要正面向前;阶梯教室则单人隔行就座。

考生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违者,可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生答题前要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写清姓名、专业、班级、学号。

除特殊要求外,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楚;对辨认不清的字迹按非正确答案处理。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发现试题有误或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

考生必须使用考试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个人自带的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考生在考试时不得谈话、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动作暗示、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更不得有窥视他人试卷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传接纸条、夹带、交换答卷、接收短信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对于舞弊者和参与舞弊者,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生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者须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且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谈笑或在走廊大声喧哗。

离开考场后不准重返考场。

第二十七条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监督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旷考考生,该考试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并不准正常补考。

第七章监考规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安排监考人员,其他考试可由系(部)或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安排监考人员。

教职员必须服从教务处或系(部)或相关部门的监考安排,承担监考任务。

第三十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组织、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1.监考人员应于考前25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考试试卷。

2.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和清理考场,检查考场与座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反映,并协助处理。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清点试卷,试卷份数应大于或等于本考场考生人数,若同时存在A、B试卷者应提前将试卷交替排序。

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强调考场纪律。

说明答卷注意事项。

3.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考生出(缺)席情况并作记录,然后分发考卷及草稿纸,并要求学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考卷上填清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

4.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练习本、纸张等资料及电子通讯存储工具(如手机、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等)带入考场,对于不慎带入的上述物品应要求放到指定位置,对不服从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按旷考论处。

5.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不得擅自拆开装订成册的考卷,答题期间一律将考卷平放在自己的座位的正前方桌面上,不得偏左或偏右,否则按违纪处理。

6.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接听手机、收发短消息。

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议论考题或学生答题情况,更不准有干扰或影响学生正常答题的行为。

除试卷印刷问题,不回答考生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7.监考人员要认真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场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和蔼可亲地关心爱护考生。

若发现考生有病不能继续考试时,应立即通知主考或考务办公室处理。

8.监考人员要认真处理考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

若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应当场确认,立即没收其考卷及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将违纪考生的系别、班级、姓名、学号及违纪事实经过填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试卷的成绩栏处应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待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卷、违纪证据一起交教务处处理,通报相关系(部)进行教育。

任何教师不得袒护违纪和作弊考生。

9.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

考试终了,应立即收卷,并当场点清,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对延迟交卷者应予以拒收,其成绩按零分计算。

对不停止答题或有抄写、对答案等现象者,应按违纪、作弊行为论处。

对收好的试卷应进行整理,按从小到大的考号顺序装入试卷袋并密封或装订成册密封,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表格的内容,将试卷袋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一起送到考务室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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