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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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整治规范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三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的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制定《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期指导我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任务部署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要求,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整治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至2015年底,全面完成合成革行业VOCs排放量基础调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
第二阶段:
提升装备水平、完善末端治理,至2018年底,基本完成合成革企业污染整治及备案,现役排放源较2010年削减50%以上。
第三阶段:
至2020年,基本建成合成革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行业VOCs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整治要求
2.1加强源头控制
1、探索溶剂替代技术
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
干法工序采用DMF作为溶剂,其生产配套的水喷淋废气回收治理设施可实现对DMF吸收,可以提高溶剂回收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此外,无溶剂环保合成革,浇注型聚氨脂(CPU)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设备是合成革发展的新途径。
2、推广水性树脂替代技术
水性树脂替代溶剂型树脂,从源头消除有机溶剂污染。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1)DMF精馏塔设计三塔(浓缩塔I、浓缩塔II、精馏塔)及以上。
(2)优化设计,尽量将操作工人和原料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可视化操作独立空间进行分离。
(3)PU湿法线上不使用小型料桶(特种树脂除外)储运,使用大型1吨以上的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
4、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开展合成革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2.2提升废气收集效率
合成革湿法生产线、干法涂台密闭等的改造技术可以将生产线大部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并进行处理及回用。
1、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工序及配料间、涂台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采用规范措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附录A要求。
表3合成革行业废气收集装置要求
类别
生产设施
收集装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技术要求
干法工序
烘箱、涂覆区域
包围型
包围型:
控制风速≥0.4m/s
敞开型:
控制风速≥0.6m/s
涂覆区域和烘箱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
敞开型
包围型
所有配料设施或整个配料区域
容器封闭或包围型
湿法工序
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
包围型或密封
水洗槽
密封
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
包围型
后处理工序
涂饰区域、印刷区域、烘箱
包围型
涂饰印刷区域同烘箱之间的传输区域
敞开型
包围型
其他产生VOCs的主要操作区域
敞开型
注:
包围型(半密闭罩、封闭罩)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开口面位置的风速。
敞开型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吸引VOCs的逸散范围内,距该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局里的作业位置的风速。
1)包围型集气罩换气通风次数应大于每小时20次,最小负压值为5Pa-8Pa;
2)干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50000m³/h,并设置单独的集气系统;湿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25000m³/h;
2、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按照密封盖、不能密封式的加装活动盖或集气罩。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控制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4、按照《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要求在拌料装置上方设置集气罩。
5、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2.3完善末端废气治理
1、当废气中有机物及可燃物含量高、含有绒毛物质及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进行预处理后再纳入主体防治工艺。
2、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其他不可回收的污染物经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
(1)DMF精馏回收技术
含DMF浓度较高,回收价值较高的干法烘干废气,采用“一线一塔”三级及以上的循环喷淋回收工艺;经喷淋后进入DMF精馏回收系统。
(2)甲苯、丁酮治理
对于干法线经喷淋后的甲苯、丁酮可废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技术集成处理,例如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
处理后的污染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3、湿法线至少采用“二线一塔”的两级喷淋装置,推广“一线一塔”DMF吸收装置。
4、后处理工序产生的DMF喷淋后纳入精馏回收塔,其他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5、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
6、精馏脱胺二甲胺尾气采用合理的内循环或净化方式处理。
7、二甲胺废液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8、精馏釜残放料经干化后与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9、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可采用化学洗涤、离子氧化、生物过滤等方式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0、安装净化设施后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并预留采样接地电源。
2.4落实环境管理
1、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保设施不得停运。
由于紧急事故造成环保设施停运的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2)环保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3)环保设施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革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建立与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
(5)配备专业的环保设施运行人员,掌握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6)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
2、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制度
(1)建立运行情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
特别是针对物资消耗和环保设施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启动、停止时间、物料进厂数量和进厂时间。
(2)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运行日志、故障记录、检修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整理。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包含应急措施)、定期保养制度、环保考核奖励制度、监测制度,需要上墙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物料使用、治理设置操作及检测的纪录需保存至少两年,并将纪录材料上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3、制定长期监测计划
合成革企业制定长期监测计划,每年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行业主要特征污染物和TVOCs指标。
3备案说明
3.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本整治规范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后并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3.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3.2.1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
a)处置设施进、出口VOCs(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
b)厂界无组织VOCs(环评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2)监测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a)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b)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c)处理设施每年监测频次至少保证2次,厂界无组织每年监测频次至少保证1次;
d)监测指标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3.2.2文字及图件资料
(1)公开资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2)备查资料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制度)。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属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1企业VOCs污染整治要求
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整治要求
类别
内容
序号
整治要求
原料/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源头控制
1
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
2★
推广使用水性树脂
3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4
PU湿法线上不使用小型料桶(特种树脂除外)储运,使用大型1吨以上的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
4
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按照密封盖、不能密封式的加装活动盖或集气罩。
5
按照《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要求在拌料装置上设置集气罩。
6
DMF精馏设计为三塔及以上
废气收集
7
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工序及配料间、涂台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采用规范措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附录A要求
8
收集系统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9
VOCs废气集和输送管路与其他管线设置较为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
污染治理
废气处理
10
当废气中有机物及可燃物含量高、含有绒毛物质及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进行预处理后再纳入主体防治工艺
11
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其他不可回收的污染物经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