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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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度
篇一: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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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
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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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锅炉(D级)。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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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
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
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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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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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
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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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
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篇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流程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流程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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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质检特〔2006〕162号《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自2006年5月1日起:
停止受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的工业产品许可证。
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文件规定:
1、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管(含不锈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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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转为实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制造许可证。
2.已取得上述项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直接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成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原有效期不变。
3、今后,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要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依据的国家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
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2007年1月1日实施。
2.TSG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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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日实施。
3.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2007年8月8日实施。
4.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2007年8月8日实施。
三、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评审工作涉及3大部分:
1.当企业采用“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生产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时的“企业标准、国外标准”标准审查(适用时才进行);
2.“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适用时才进行)
3.“申证产品的鉴定评审”。
大致分以下几步骤:
1.阅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质检特〔2006〕162号《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局相关规则,了解本企业那些产品需要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2.阅读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网站()上“特种设备许可”下拉菜单中,有关“特设标准审查”、“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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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评审”等专项系列文件,了解本企业申证产品需要准备那些管理文件、产品实物。
3.向省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获得受理后,当企业采用“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生产申证产品时应进行“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的标准审查,具体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企业标准、国外标准“审查工作程序》所示。
(不适用时,不进行此步骤)
5.《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获得受理后,企业可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具体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申证产品需型式试验时,适用本条款);
6.产品型式试验通过(适用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具体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注: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拥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标准审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机构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3大资质,故当企业预申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时,可同时向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上述3个评审。
不涉及标准审查的企业,可一并申报后2项许可评审的申请,国家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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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同时受理并一并安排“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
实施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的产品及许可方式
实施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的产品及许可方式
实施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的产品及许可方式
实施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的产品及许可方式
(注1):
“锅炉压力容器钢板”产品因国家制订的审查规则尚未批准,故“锅炉压力容器钢板”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依然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96号《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注2):
焊接气瓶用钢板产品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试用共同评审的方式,即企业可约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焊接气瓶用钢板”的“标准审查、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同时还应约请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进行“气瓶试制”型式试验。
最后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将2家报告一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篇三:
特种设备复核制度
特种设备复核制度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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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监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