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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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运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特别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五条实施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把握政策,依照国家和省级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相关界定、规定进行资格确认,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务必齐全完备,真实可靠,确认有据。

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五)对不能明确界定为特别扶助对象的人群,暂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待政策明确后,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再行纳入。

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是: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及政策性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的通知》(吉人口〔2008〕53号)为依据。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村计生专干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二)村级评议并公示。

1.每年1月31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应逐户逐项上门核实。

由村(居)委会主任组织召开村(居)委会议,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退出对象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将本年度申报、退出对象核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集聚地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附件3、附件4),张榜公示十天。

2.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本年度申报但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对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乡级初审并公示。

1.每年2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核查(见面率达100%)、走访群众、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得出调查结论,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6)。

2.初审的拟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级政务公开栏或乡(镇、街)集市公示十天(附件3、附件4),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公示无异议后,乡级主管领导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审批。

1.每年3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力量对拟新增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对政策边缘、情况复杂、存在问题和群众举报的拟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必须上门核实,严格查证,进行重新认定,确保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

2.在县人口计生局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根据社会举报情况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管领导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中加注审批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将另两份《申报表》、《退出审批表》分别返给乡、村存档。

(五)信息录入和变更。

1.每年4月10日前,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特扶系统”)。

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国家特扶系统下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同时编制本级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附件7,以下简称《人数汇总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附件8,以下简称《资金测算表》)。

(六)省级和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每年4月10日前,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国家特扶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2.省级和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列入“计生线”考核内容,依据《花名册》及相关汇总表,组织相关人员对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

(七)报送信息。

每年4月20日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城区由市(州)财政局、人口计生委联合行文,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人数汇总表》和《资金测算表》;县(市)由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联合行文,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人数汇总表》和《资金测算表》,同时抄送市(州)人口计生部门。

汇总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八条有效运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纹识别管理系统,提高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一)特别扶助金发放前,完成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的指纹采集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指纹比对工作。

(二)对于首次进入系统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县(市、区)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各乡(镇、街),通过活体采集的方式获取指纹;对于已经进入系统的特别扶助对象,可通过活体采集指纹方式,也可通过捺印卡片采集指纹方式,进行指纹比对工作。

(三)指纹比对不一致,重新发放捺印卡片或活体指纹比对,如仍未通过,且用其它方式也不能证明特别扶助对象存活与否的,次年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

(四)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纹识别管理系统的宣传工作,敦促其离开前留下联系方式,便于维持延续特别扶助资格。

对流动、外地居住或探亲访友等特别扶助对象,不要求必须返回采集指纹,可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证明其存活状态,确定特别扶助资格。

如确实不能证明存活与否的,次年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

第三章资金发放

第九条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以本人申报年龄为起点发放,以前年度不予补发。

第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的当年《花名册》,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办理存折。

第十一条县、乡、村逐级发放存折,并履行签字手续。

由村计生办人员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手中,特别扶助对象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附件9)上签字,凭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特别扶助金。

原则上由特别扶助对象本人领取存折,本人领取确有困难的,写出委托书,经村(居)民委会同意,由委托人代领。

第十二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经国家特扶系统审批通过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当年特别扶助金应给予发放,次年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国家特扶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三条在特别扶助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立即向代理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进行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预测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计划。

每年6月1日前,按照报送信息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即《人数汇总表》(附件7)、《资金测算表》(附件8)。

同时抄送市(州)人口计生部门。

汇总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五条每年1月10日、20日前,县、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0)。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七条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对伪造、变造、违法买卖特别扶助相关证明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准确。

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

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

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特别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

各类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个人档案由乡级统一保存管理,村、乡、县级均要建立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个人档案:

1.个人申请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

4.申报人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5.其它。

(二)工作档案:

1.村(社区)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附件11);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

(7)其它。

2.乡(镇、街道)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附件11);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

(5)其它。

3.县(市、区)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国家特扶系统下载);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7)工作日志(重要工作、活动、会议)。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

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特别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员)负责管理。

2.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申报确认材料,户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伤残或死亡证明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为永久卷保存;特别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卷内材料,按主要内容规定顺序整理排列。

3.建立电子档案。

县、乡、村三级均要建立电子档案,将附件1-8、附件10-11内容,留存电子版形式,便于报送信息。

4.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特别扶助制度村、乡、县级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个人申请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

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12.填表说明

 

附件1:

()个人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户口性质

配偶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

婚姻史

生育史

申请理由

人口计生部门:

我系计划生育家庭,为□独生子女 □双女 □子女伤残 □子女死亡 □其他 父母,本人认为符合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特此申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

我承诺:

以上情况真实可靠,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一寸照片

省(区、市)地(市、州)县(市、区)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小组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公示

经审议,下列××名同志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月××日。

如发现被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不属实的,请如实反映。

乡(镇)举报电话:

××,县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市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省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

举报信箱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省人口计生部门。

申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曾生育

子女数

现存活子女数

本人

配偶

 

公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

公示

经审核,下列××名同志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范围,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月××日。

如发现被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不属实的,请如实反映。

乡(镇)举报电话:

××,县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市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省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

举报信箱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省人口计生部门。

 

(名单)

 

公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名称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

年月

退出

原因

退出

年月

备注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

调查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曾生(养)育子女数

现存活子女数

备注

本人

配偶

1.特扶对象调查记录:

 

本人签字:

2.其他村民调查记录:

 

村民签字:

调查结论:

 

调查人签字:

计生站(办)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附件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单位

本年扶助人数

上年发放人数

本年初退出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小计

城市

农村

小计

城市

农村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表中:

(1)=

(2)+(5);

(2)=(3)+(4)=(8)-(10)+(12);(5)=(6)+(7)=(9)-(11)+(1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金额

金额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金额

金额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表中:

(1)=

(2)+(3);(4)=(5)+(6)=(7)+(9);(5)=

(2)*960/10000;(6)=(3)*1200/10000;(8)=(7)/(4)*100;

(9)=(11)+(13)+(15);(10)=(9)/(4)*100;(12)=(11)/(4)*100;(14)=(13)/(4)*100;(16)=(15)/(4)*100。

表间:

(1)=附件五

(1);(19)=附件五(8)*960/10000*中央应负担比例+附件五(9)*1200/10000*中央财政应负担比例。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

 

附件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

领取日期

领取人

(签字)

代领人

(签字)

发放人

附件1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单位

扶助对象人数

应发放

金额

实发放

金额

实际拨付金额

结余金额

未发放原因

网站录入

实际发放

(甲)

(1)

(2)

(3)

(4)

(5)

(6)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人、元

表中:

(3)=

(1)*720;(4)=

(2)*720;(5)=各级财政拨付金额合计;(6)=(5)-(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件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家庭地址

开始扶助年度

扶助状态

扶助类型

备注

(退出年度)

附件12:

填表说明

一、个人申请表

本表由申请人填写。

“()个人申请表”:

括号内填写“特别扶助”。

“申请理由”:

在符合条件的选项前打“√”。

“申请人”:

签字后加盖手印。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由村(居)计生专干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照片。

此表填写后,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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