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防范和重要性与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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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防范和重要性与必要性
反洗钱工作的防范和重要性与必要性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反洗钱形势日趋严峻。
在我国,反洗钱不可是冲击贩毒、腐败等犯法活动的利器,而且对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降低银行经营风险,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从政府机构到专家学者都在踊跃研究、探索应对国际国内反洗钱的有效办法和方式。
从国际国内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洗钱行为手腕多样,但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
按照国际上已积累的几十年实践经验,洗钱者易在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域活动,并趋于选择本钱低、安全性高、风险小、便捷性强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本文通过结合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涉嫌洗钱活动线索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商业银行审计进行反洗钱行为审计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现阶段,按照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
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点,增进银行增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法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冲击,以保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式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一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在合规性审计方面
国际上,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成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成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按照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领导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不是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转达给员工;员工是不是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不是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式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不是成立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是不是制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不是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是不是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柜员在各自职位是不是能够预知会碰到某种异样交易;是不是成立了发现-报告-检查-反馈的有效机制;是不是有独立的部门对可疑交易及相关报告进行按期检查等。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前台柜员和检查相关资料的方式完成审计程序。
三、在经营理念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不是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银行应该熟悉自己的客户,对于陌生的临时客户应维持警戒。
洗钱分子在洗钱进程中往往会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如利用虚假的企业资料、个人身份开立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同时洗钱持续的时间通常也很短。
因此审计人员应该按照自己的职业判断,对银行客户特别是短时间大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延伸有关部门。
实质性检查在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审计人员肯定此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然后进入实质性检查阶段,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抽查。
与其他金融犯法活动不同,洗钱行为通常不会引发财务决算报表的转变,因为洗钱活动主如果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不会引发银行资产和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同时银行的账户成千上万,每条的交易更是不可胜数,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分析很难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
但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法活动,具有一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可疑的账户和交易表现出来,而且大部份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语言进行描述。
同时最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审计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下载和转换银行的交易流水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正是具有了上述两个条件,审计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审计。
大体的思路是首先将洗钱的特征进行量化,其次成立相应的审计模型对银行的交易数据进行挑选,最后对选出来的账户和交易进行综归并做出职业判断,具体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两个报告办法中对可能是洗钱活动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进行了描述,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时间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等特征。
审计人员应通过数据库语言刻画这些特征,成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量化可疑账户。
由于洗钱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将非法资金和所得转移到银行,并通过银行迅速转移。
目的决定手腕,可疑账户必然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流进流出资金,而不会沉淀在银行系统内。
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那些短时间内资金流入和流出大体相等、资金量比较大、发生笔数比较多的账户。
通过量化这些特征,并结合相应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可成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检索。
四、在会计视角方面
目前,众多反洗钱相关机构缺少有效的协调衔接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搜集与甄别系统,没有系统的洗钱犯法信息,这是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成效不显著的主要原因。
另外,各反洗钱主体之间的反洗钱本钱负担和收益分派关系不顺也是反洗钱工作障碍重重的关键原因。
会计系统可以把原分散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的有关洗钱犯法资金情报信息统一协调起来,可以促成信息情报主导式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反洗钱会计也对反洗钱活动进行收益本钱核算,有利于调动反洗钱机构踊跃性,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一)、成立权利制约权利、权利制衡权利的反洗钱会计信息系统是前提
信息不对称是反洗钱失效的主要原因。
在洗钱与反洗钱的比赛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超级明显,主要表现为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反洗钱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反洗钱的困难。
洗钱者处于较为隐蔽的有利地位,可以从容地进行包装,有着合法的职业与身份,相关的反洗钱机构对此却处于不利的位置,两边对真实信息的拥有程度有较大不同。
这严重影响了反洗钱机构对资金来源及去向的判断,使反洗钱工作难度加大。
反洗钱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这种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另一方面,反洗钱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着反洗钱效率。
在反洗钱中,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普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会造成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或在共享时间上滞后而无法形成高效及时的信息系统,以至于反洗钱效率的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信息不对称为机缘主义行为产生提供了可能空间致使反洗钱失效。
具体如有些反洗钱主体为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可能故意隐瞒某些“劣势”信息,乃至制造虚假信息,造成反洗钱失效。
由此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条件下,反洗钱工作缺乏成效是必然结果。
解决办法就是构建反洗钱会计,建成高效灵敏的反洗钱信息系统。
会计作为真实、有效、全面、公平信息的传递者,它把大量的经济业务通过记录、分类、计算、汇总等进程而转化为一系列的经济信息,能够正确地、综合地反映核算对象的经济活动的进程和结果,为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数据资料,减缓洗钱者与反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反洗钱工作中,政府与社会需要成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促使反洗钱信息系统高效灵敏,最终取得反洗钱胜利。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需充分尊重社会群众的合法权利,注重反洗钱权利的合法性,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踊跃性和主动性,成立权利制约权利、权利制衡权利的反洗钱会计信息系统。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反洗钱本钱收益机制是关键
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明确反洗钱的动力源泉和阻力所在,这就是要准确把握洗钱与反洗钱的利益冲突关系。
洗钱与反洗钱的利益冲突是指洗钱既得利益因反洗钱而丧失和洗钱对权益的侵害因反洗钱而受到保护的矛盾状况。
这种冲突既包括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包括同一利益主体的收益、本钱及损失之间的冲突。
洗钱既得利益主要表此刻四个方面:
洗钱的原生罪(如贩毒走私)犯法人取得的经济效益、洗钱罪犯法人取得的经济效益、金融机构等组织被动取得的经济效益、国家被动取得的收益等。
毫无疑问,反洗钱必然造成这部份既得利益完全丧失,因此这些主体均有可能组成反洗钱工作的阻力,如金融机构怠于履行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有些国家纵容洗钱存在或不踊跃反洗钱。
洗钱对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洗钱的原生罪对人民造成的苦难、洗钱罪对金融机构等组织的危害、洗钱对国家整体的负面影响等。
这些被侵害的权益主体应该成为反洗钱的动力和权利源泉。
外部性问题是反洗钱失效的另一重要原因,包括洗钱的外部性和反洗钱的的外部性。
第一,洗钱的外部收益合法化给洗钱提供了生存空间。
洗钱的利益关系链条涉及的直接主体包括洗钱原生罪犯法人、洗钱犯法人、金融机构等组织、国家等。
在洗钱进程中,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商、赌场、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都可以被看成洗钱渠道,私营银行设施、境外银行业务、自由贸易区、电汇系统和贸易融资也能够掩护非法资金的流动,同时这些机构和组织均能够在洗钱中取得收益。
在跨国洗钱中,资金流入国增加了外汇收入和税收收入,经济有可能取得某种程度的增加。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性和主权的限制性,这些收益主体(有些学者称之为被动的洗钱者)规避了法律的追究,实质上是接受洗钱收益的让渡而以提供洗钱活动空间为对价的非法契约关系,客观上组成了洗钱的外部收益合法化。
第二,洗钱本钱的外部化促使洗钱缺乏自我约束。
洗钱的本钱主要表现为法律对洗钱者的制裁(法律风险本钱)和洗钱的社会危害本钱。
部份洗钱收益主体由于存在规避法律的空间,使洗钱的法律风险本钱完全由其他洗钱收益主体承担,实质上是洗钱本钱的外部化,造成自我约束失效;洗钱的社会危害本钱对于单个洗钱收益主体来讲毫无疑问是一种外部本钱,也造成自我约束失效。
如个别国家不顾洗钱对他国的影响,纵容洗钱的存在而受益。
第三,反洗钱收益的外部化和反洗钱本钱的外部化造成反洗钱动力不够。
反洗钱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外部收益)的活动,受益者和反洗钱主体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也就决定着反洗钱收益和反洗钱本钱的不对称性。
反洗钱的实质是对公共秩序的安宁保护,因此属于公共物品,政府是反洗钱的固然供给方,金融机构等组织和外国政府作为反洗钱的必要参与者也是反洗钱的供给方。
在反洗钱活动中,若是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付出的本钱没有取得补偿,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钱的供给不足;若是反洗钱的收益结构不合理,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钱踊跃性受挫。
在目前,我国反洗钱所得全数上缴国库,反洗钱活动又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反洗钱的供给不足和效率低下在所不免。
对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结果实质是不同主体间的动态博弈结果,取决于力量的均衡,反洗钱成败的关键在于形成有利于社会整体反洗钱的力量对比结构。
而单个主体内部的利益冲突结果实质上是“经济人”的表现,政府在反洗钱机制中应该合理界定各个反洗钱利益主体的收益和成立合理的反洗钱本钱分担机制,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部门机构参与反洗钱的踊跃性,避免没必要要的阻力,整合反洗钱系统。
(三)、形成洗钱亏损而反洗钱盈利的制度环境是保证
反洗钱的主体主如果本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
对于本国政府反洗钱的决心和目的勿庸置疑,但反洗钱若是没有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紧密配合是很难取得决定性胜利的。
那如何才能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踊跃性和实现反洗钱的国际有效配合协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