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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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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制度

  临海市教育局文件

  

  关于印发《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待遇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

  现将《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待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落实。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临海市教育局办公室20__年1月17日印发

  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待遇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严肃教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现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__〕133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__〕8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教职工的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制度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7天内的,须经镇(街道)卫生院的医院证明,7天以上需县市级医院证明,并附病历、检查检验单及医药发票。

销假后,工作时间少于前次病假时间又需请病假的,中间工作时间作连续病假计算。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批:

  1、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正职校级领导,请病假3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审批。

  3、教职工请病假二个月(含二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二个月以上的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因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应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二)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批:

  1、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正职校级领导,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的,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2、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请事假7天(含7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3、教职工请事假15天(含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15天以上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四)产假、哺乳假

  1、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如遇暑、寒假时间可顺延):

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休息的计算在98天内);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待遇处理。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2、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县市级医院证,所在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

可视不同情况给予6个月或一年的哺乳假:

①生育第一胎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给予哺乳假6个月;②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可给予哺乳假3个月;③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予生育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1年(含产假)。

  (五)婚丧假

  1、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的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学校给予婚假3天;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学校可准予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丧假。

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根据国家劳动局和财政部规定,教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由所在学校批准给予丧假1至3天。

并可视路程近远,另给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六)出国、出境假

  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均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批。

  (七)公假

  1、范围:

  

(1)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

  

(2)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的。

  (3)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代表、工会代表委员等的教职工参加相应的代表(委员)会议或活动。

  (4)经市教育局同意兼任一定社会职务的教职工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5)参加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学历提高进修。

  (6)因工作需要的其它公出。

  2、审批程序:

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正职校级领导跨省外出和省内外出二天(含二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局长同意;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跨省外出和省内外出三天(含三天)以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分管局长同意;市直属学校、镇(街道)中小学校副职校级领导省内外出三天内由校长审批;教职工公假由学校审批。

  二、各种假期待遇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1、一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一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第

(一)、

(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探亲假路费报销,外省籍教职工按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外省籍教职工可从工作单位报至探望点。

所乘交通工具可坐汽车卧辅、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出境探亲的教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教职工国内探亲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按规定交通工具的路费报销。

  2、教职工配偶经批准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3年以上,且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

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上述各种假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相同折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先办理好手续(急病急事可补办,但须先以通讯方式与学校请假),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期满需及时销假。

  

(二)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一天的,扣除一天的工作日工资;旷工三天以上,除扣发相应的日工资外,并停发当年奖励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一学期中旷工累计7天及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并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通过《临海教育网》内部应用ftp服务向人事科上报《临海市教职工请假月报单》。

  (四)各校须严格审批请假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经核查属实,将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一)各校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各公办幼儿园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一年内”指一个学年度,时间为每年的8月至次年的7月。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制度若干规定》(临教人〔20__〕7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如遇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冲突,依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1.临海市教职工请假单

  2.临海市教职工请假月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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