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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职业卫生标准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

(1988年11月10日  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工程设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并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特种生产(如火化工等)应按现行有关的专业标准或规范执行。

  现有企业对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有害因素,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最后达到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涉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与设计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也不包括设备自身应成套的安全装置。

  第1.0.3条 应将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贯彻在各项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专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规范。

   第1.0.4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节),主要内容为:

  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与职业安全卫生现状;

  主要危险因素及其防范设施;

  主要有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

  辅助卫生设施(如妇女卫生室、更衣室、休息室、厕所、浴室等);

  职业安全卫生机构的设置(如急救站、监测站等)及其人员编制;

  采取措施以后的预期效果;

  职业安全卫生工程概算。

 

  第1.0.5条 设计单位应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责任制度,技术总负责人应对工程设计中安全卫生篇章进行审查,并应有专人主管。

第二章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0.1条 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第2.0.2条 对危险和有害因素严重而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宜进行专业化协作,以便于集中治理。

 

  第2.0.3条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要求。

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具体要求。

设计中拟利用的积压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第2.0.4条 对拟利用的旧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加以安全复核,如有问题必须分别采取补强、加固、修复措施后才能使用。

 第2.0.5条 对危险区应设置报警、信号和防护设施。

 第2.0.6条 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 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2.0.7条 大型和有害因素严重的企业应设职业安全卫生专职机构。

 其监测站应统一负责企业内部的监测工作,中小企业可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办理。

第三章  安    全

 

第一节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的安全主要有建筑安全防火防爆、 防机械伤害、电气安全等,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3.1.2条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处必须有防火、防爆措施;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隔热、防热措施;易受腐蚀部位应有防腐措施;油浸蚀处宜有防油措施;可能产生热胀冷缩处应设伸缩缝。

  第3.1.3条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防护装置。

 

  第3.1.4条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证畅通。

冷热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可参照表3.1.4。

    

  第3.1.5条 设备布置必须考虑安全,尺寸可参照表3.1.5。

  第3.1.6条生产线辊道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

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

须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第3.1.7条危险作业区至少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铁路钢轨外沿与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1.5m ,车间机动车通道外缘与大门、 设备和其他构筑物的间距不得少于1m。

  第3.1.8条道路和铁路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主要道口应有看守人员,并应设置信号装置和栏杆,道路转弯处应按有标准有足够宽广的视野。

  第3.1.9条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表3.1.4       冷热加工车间通道尺寸 

────────┬────────────────────────────

 运  输  方  式 │    通    道    宽    度(m)

                ├─────┬─────┬────┬─────┬─────

                │ 冷 加 工 │  铸 造  │ 锻 造 │  热 处 理│ 焊 接  

────────┼─────┼─────┼────┼─────┼─────

 人 工  运 输   │    >1  │  1.5  │ 2~3 │1.5~2.5 │2~3 

────────┼─────┼─────┼────┼─────┼─────

 电瓶车单向行驶 │  1.8  │    2    │        │          │

────────┼─────┼─────┼────┼─────┼─────

 电瓶车对开     │   3     │      │ 2~5│2.4~4│3~5

────────┼─────┼─────┼────┼─────┼─────

 叉车或汽车行驶 │ 3.5   │  3.5  │        │          │

────────┼─────┼─────┼────┼─────┼─────

 手工造型人行道 │          │0.8~1.5│        │          │

────────┼─────┼─────┼────┼─────┼─────

 机器造型人行道 │          │1.5~2│        │          │          

────────┴─────┴─────┴────┴─────┴─────

   表3.1.5            设备布置的安全距离 

─────────┬────────┬────────┬─────────

   间 距(m)  │ 小 型 设 备 │ 中 型 设 备│ 大 型 设 备   

─────────┼────────┼────────┼─────────

  加工设备间   │   >0.7  │    >1   │   >2  

─────────┼────────┼────────┼─────────

  设备与墙、柱间│   >0.7  │   >0.8  │   >0.9     

─────────┴────────┴────────┴─────────

   注:

 设备按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

   第3.1.10条 选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并应检查设备是否带有安全装置。

第二节第二节  热 加 工 安 全

  第3.2.1条 各种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若有炉前坑、浇注坑等储运铁水、熔渣的地方,必须设防水措施。

  第3.2.2条 冲天炉出铁槽、排渣槽、窥视孔过高时应设平台,台面应防滑。

金属液出炉时,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式堵眼机构。

冲天炉启闭炉底,可采用气、液压或机械装置操纵。

  第3.2.3条 电弧炉必须安装倾斜度限制器, 倾炉蜗杆传动机构必须能自动刹车,炉体及传动设备应保证停电时的自动锁定和手动锁定。

高压电气部分应单独设在与车间隔开的操作室里。

  第3.2.4条 在输送线上浇注铸型时,冲天炉前行进路线应呈环形。

浇注方法宜采用遥控或自动浇注。

铁水运输过跨,宜采用有牢固路基的双轨低压电动平车。

  第3.2.5条 水爆清砂吊车钩上必须设减振装置,水爆池必须有缓冲弹簧。

  第3.2.6条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应与高压泵站用声光信号联系。

水力清砂室必须安全封闭。

  第3.2.7条 室式抛丸室抛头电动机应与大门启闭机构联锁,大门关严后,电动机方能启动。

 

  第3.2.8条 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应有断电、防漏及停水报警器,正常运转突然停电时不能停水;停炉后炉温降到室温时才能停水。

工频感应炉应有坩埚故障报警器。

  第3.2.9条   压铸机应有防止金属液喷溅装置。

  第3.2.10条 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铁水运行路线重叠交叉。

  第3.2.11条 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如必须采用落锤式破碎机,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承板。

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

  第3.2.12条 热坯料或热锻坯的传递,宜采取机械化运输方式,并应避开人行通道。

  第3.2.13条 锻锤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

高速锤应采用闭式横锻, 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

 

  第3.2.14条 加热设备应进行隔热,人可能触及的炉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特殊情况下,炉外应另加隔热保护装置。

 

  第3.2.15条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3.2.16条 热处理车间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其重油或液化石滑气储存罐应放户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淬火油槽应设冷却灭火装置。

  第3.2.17条 电焊作业点宜加隔离,小件宜设置固定作业点,无条件时也宜设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与地面有50~100mm间隙。

  

  第3.2.18条 气割、气焊应采用瓶装溶解乙炔或管道乙炔。

无条件时可采用乙炔发生器,必须带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宜安置在户外,或安置在通风良好场所,禁止安置在明火车间内。

  第3.2.19条 在被导体包围的狭小场合(如容器)或在高2m以上可能有坠落危险处焊接时,必须在焊机上附加自动防止触电装置。

第三节第三节  冷 加 工 安 全

  第3.3.1条 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生产工艺宜机械化、采用自动线、自动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重件机械化翻转装置和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

  第3.3.2条 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必要时设置挡板:

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第3.3.3条 为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应设防护挡板。

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重型机床,操纵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不低于1.05m。

  第3.3.4条 木工机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应有送料夹具或推板。

  第3.3.5条 各种辗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

  第3.3.6条 压力机宜用进、出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当只能手工操作时,必须采用安全装置。

  第3.3.7条 涂装车间的安全生产应按(GB6514、GB6515及GB7691~GB76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四节第四节  起重运输安全

  第3.4.1条 选择起重机工作级别应按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执行。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运输设备。

 

  第3.4.2条 起重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按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执行。

  第3.4.3条 有轨道的户外重型和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第3.4.4条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颜色和信号灯,应设置防触电挡板。

驾驶室不应设在大车供电油线同侧,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起重机靠近

滑线一边应设置防护板。

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第3.4.5条 水爆清砂用起重机驾驶室应设置金属网和有机玻璃防护板,或采用有线或无线遥控。

水爆作业区应设安全监护人员。

  第3.4.6条 不应采用单梁起重机吊运高温铁水。

运送铁水的起重机应设有超载限制器和两级过极限位置限制器。

 

  第3.4.7条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作业区和在上下坡地段,输送链下必须装金属网架,设置上下坡捕捉器。

  第3.4.8条 在连续输送的流水线上:

  一、各台设备应电气联锁,按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

  二、每隔30m左右应装有紧急停车按钮;

  三、必须装设音响、声光等报警信号。

  第3.4.9条 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保持表3.4.9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3.4.9   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

 <1kv│10~20kv│35~110kv│ 220kv │ 330kv │ 500kv 

────┼──────┼───────┼─────┼─────┼─────

1.5m│  3m   │ 3.6m   │ 4.7m │ 5.8m │ 7.5m 

────┴──────┴───────┴─────┴─────┴─────

  第3.4.10条 不得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作为电引驱动装置的简易载货电梯。

简易电梯运行时严禁乘人,操作人员必须在桥厢外操作。

  第3.4.11条 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宜采取辅助机械化设施。

第四章 防 尘 防 毒

 

第一节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机械行业防尘防毒工作主要针对:

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

这类车间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4.1.2条 应采用少产生和不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

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尘、毒源。

  第4.1.3条 作业区的尘、毒浓度在技术上难以达到国家标准时,宜为操作人员设置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少于30m[3]的密闭操作室。

 也可采用送风面具或局部送风。

其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4.1.4条 氰盐炉或氰化镀槽与酸槽、硝石槽与水槽、砂轮机与抛光机,其排风系统均不得合用。

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不得与产生水汽、酸碱蒸汽、油雾等设备合用排风系统。

产生剧毒物质房间不得与一般房间合用排风系统。

  淬火油槽、汽油脱脂槽、四氯化碳脱脂槽、喷漆室等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第4.1.5条 不得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起重机等表面积尘。

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第4.1.6条 产生尘、毒的车间(工段)应与其他车间隔开,并应布置在厂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

第二节第二节  尘 毒 控 制

  第4.2.1条 产生尘、毒的设备,应根据其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密闭小室。

密闭后应排风,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排风罩。

  第4.2.2条 应减小散粒材料、粉料转动点的落差高度。

落料点除应密闭外,还应采取消除或降低正压的措施。

 

  第4.2.3条  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应减少散粒材料、粉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

  第4.2.4条 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散发粉尘的作业宜采用湿法。

  第4.2.5条 粉料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斗式提升机、螺旋送机、埋刮板、溜槽等密闭性较好的设备。

当采用带式输送时,宜密闭和排风,并应设回路粘料清除装置。

  第4.2.6条 铸造干砂型和磨具、电瓷、电碳等产品的表面清灰宜采用真空吸尘。

如用压缩空气吹扫,应在有排风的小室或工作棚内进行。

  第4.2.7条 蓄电池的铅粉作业区应有给排水设施,使地面经常保持湿润,并能用水冲洗。

  其他粉尘作业区,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地面也宜保持湿润和用水冲洗。

 

  第4.2.8条 不得用抓斗、翻斗车、卡车在车间内装卸散装的干砂、焦炭、煤粉、粘土等散粒材料和粉料。

  第4.2.9条 干式除尘器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卸灰容器。

粉料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

  第4.2.10条 挥发性有毒溶剂宜用管道输送。

第三节第三节  尘  毒  排  除

  第4.3.1条 凡炉门口有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应设炉门排烟罩。

 

  第4.3.2条 冲天炉排风应使加料口保持不低于 1. 2m/s的入口风速。

 

  第4.3.3条 炼钢电弧炉排烟应根据炉子大小、冶炼钢种,采取炉外排烟、炉内排烟或炉内外结合、大密闭罩等排烟方式。

刚玉冶炼炉宜在炉子上部设密闭罩排烟。

  第4.3.4条 碳化硅冶炼炉宜设在敞开或半敞开建筑内,利用自然通风排除有害气体。

扒炉宜湿法作业。

  第4.3.5条 破碎设备应按其类型和进、卸料情况设排风罩。

  一、颚式破碎机的上部进料口应设密闭排风罩,当物料落差小于1m时,可只设密闭罩,不排风;下部卸料口,当落差小于1m且上部有排风时,可只设密闭罩,不排风。

否则应排风。

  二、双辊破碎机的进、卸料口均应密闭并排风。

进料落差小于1m、密闭较好的小型设备,可只在下部排风。

  三、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口应密闭,并设锁气阀。

卸料口应设密闭排风罩。

在上部进料口和下部卸料口之间,应设循环风管。

  四、球磨机的旋转滚筒应设在全密闭罩内并排风。

用带式输送机向球磨机给料时,进料口及球磨机本体密闭罩均应排风。

  五、轮辗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

  第4.3.6条 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选上物落料处,应根据具体情况设排风罩。

其本体部分应按设备类型设罩并排风。

  一、振动筛宜在筛子上设密闭排风罩。

  二、滚筒筛应设整体密闭罩并排风。

  三、五段筛宜在筛箱侧面设窄缝侧吸罩。

罩口风速控制在5m/s以内。

筛箱顶部应设可开启盖板。

 

  第4.3.7条 混砂机应采用密闭围罩并排风。

  第4.3.8条 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制芯过程,均应设排风罩。

  第4.3.9条 斗式提升机输送低于50℃的冷物料时,当提升高度小于10m,可只在下部排风。

提升高度大于10m或温度在50~150℃或综合工作制时,则上下部均需排风。

输送150℃以上高温物料时,可只在上部排风。

 

  第4.3.10条   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门装置中进行。

  第4.3.11条 压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在顶部设泄压除尘滤袋或将袋式除尘机组直接尘落在落仓顶盖上。

  第4.3.12条 单体生产的落砂机宜采用半封闭罩。

造型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密闭罩。

落砂时间较长的大型铸件落砂机,宜采用移动式密闭罩。

罩子应与落砂机联锁,并应设延时装置。

  第4.3.13条 喷、抛丸室,喷砂室,清理滚筒等清理设备均应排风。

  第4.3.14条 铸型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设均流侧吸罩。

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排风器或排风天窗。

其换气次数应根据造型材料和浇注量确定。

  第4.3.15条 热处理盐浴炉和淬火油槽应设围罩或侧吸罩。

  第4.3.16条 电镀槽、酸洗槽、除油槽、腐蚀槽等应设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

  蓄电池极板化成槽应设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

  第4.3.17条 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有排风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台上进行。

单体生产的就地喷漆作业区应单独封隔,并应有良好通风。

  不宜在喷漆室中或喷漆台上打磨滑漆腻子。

  第4.3.18条 焊接、电弧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罩。

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必须设排风装置。

作业点不能固定时,宜在焊接区上方设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

  第4.3.19条 产生大量油雾的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冷镦机等应设排油雾装置。

  第4.3.20条 刃具、铸铁件、木材、电碳、绝缘材料的磨切削、砂轮加工、油漆腻子干磨,铸件和泥芯的清整打磨,金属表面除锈,抛光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中的合膏、管式极板灌粉、涂填与化成、极板干燥窑尾端收片、极板分板、刷耳、断耳等铅尘作业,均应根据操作和设备特点设置排风罩。

 第4.3.21条 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

 第4.3.22条 电碳备料过程中的沥青熬煮锅应设置半封闭罩。

 第4.3.23条 试验室中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应设置通风柜。

 第4.3.24条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的作业区, 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第五章第五章  防 暑 降 温

 

第一节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机械工业的防暑降温主要针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焙烧,金属、碳化硅、刚玉冶炼和锅炉房等高温车间。

该类车间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综合的预防和治理。

  第5.1.2条 为了减少车间内的热量,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工作宜放在车间外面;

  二、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或偏气楼;

  三、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宜布置在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四、便于对热源采取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五、便于对作业点降温。

  第5.1.3条 采用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方位应按夏季有利的方位布置。

主要进风侧不得加建辅助建筑物。

  第5.1.4条 热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

天窗与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第5.1.5条 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应高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的进风窗,其下沿一般不低于4m。

自然通风窗应有足够的开启面积。

  第5.1.6条 高温车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在有桥式起重机情况下,应不低于8m,在无桥式起重机情况下应不低于6m。

   

  第5.1.7条 车间内作业点和作业区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防 暑 降 温

  第5.2.1条 操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作业点,其辐射照度在350W/m[2]以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车间内的作业室受辐射热影响较大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2.2条 锻造车间内29400N以下锻锤的中小型加热炉,宜设计为双层烟道炉口,并可在炉口加设喷雾水幕。

  第5.2.3条 为避免锻造车间水压机司锤工受到辐射热的影响,应在操作台及司锤工前面设置不妨碍操作的隔热屏。

  第5.2.4条 在操作人员与热工件堆放区以及炉子之间宜采用隔热屏。

  第5.2.5条 锻造、铸造浇注、井式热处理炉淬火的起重机驾驶室应密封隔热,并应设置小型冷风机组。

 

  第5.2.6条 高温车间的仪表应隔热,并应设置降温装置。

  第5.2.7条 较长时间操作的作业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在下述作业点宜设置局部送风:

  一、平炉、电弧炉加料口处;

  二、铸造车间浇注平台、注锭坑和落砂机旁;

  三、热处理车间的热处理炉门口(当操作人员可能在该处长期逗留或有强辐射照度时);

  四、大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

  第5.2.8条 热处理井式炉坑内的通风方式应满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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