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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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
名称
编号
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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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Q/ST-J-23-01-0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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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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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7月5日通过
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其他劳动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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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6月29日发布
2002年11月1日施行
全文(见:
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
重点: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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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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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发布
2002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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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8号)
2003年10月28日发布
2004年5月1日施行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更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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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4号)
1998年4月29日发布
1998年9月1日实行
《见公司:
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
重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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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62号)
2001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业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职业因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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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7号)
2003年8月27日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立的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共介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年1月7日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抗押登记和注饰登记。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其他相关条款(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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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施行
第二条:
特大安全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安监管局第1号
2003年7月1日施行
第五条:
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至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94]532号
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包括强迫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均依法处理并罚款)。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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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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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
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执行第十二至十九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执行第二十至三十九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违反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6月29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7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13号
2001年7月26日施行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
重点:
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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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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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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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告
2000年8月30日施行
见公司《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法规》2003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19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国经贸委令第17号
2000年4月24日施行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殊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监督局第2号
2001年11月15日施行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1
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及处理规定
油监505号铁基(87)780号
1987年10月1日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2
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
SY/T5922-94
2004年10月11日施行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93
1994年2月1日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
1994年11月1日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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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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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1995年1月22日
全文。
重点要求包括: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如:
压力、温度、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控制仪表);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等设施及防爆措施,限量等;可靠的供电、供气等公用系统(含UPS);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设置可靠避雷设施,防静电措施及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和巡检要求。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1995年10月1日
第四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长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
(三)进行安全教育(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44号
2002年3月15日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车间、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防渗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和规定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公司各分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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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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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1984年1月6日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2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部发[1996]423号
1997年1月1日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0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附实施意见)
国经贸委令第35号
2002年11月15日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规定了“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监督管理局令10号
2004年4月19日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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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J-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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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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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8号
1994年5月1日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检。
(五)易产生静电的和平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经考试取得合格证。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3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版)国安监局公布1号
2003年3月3日
1危险货编号Z1008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气的]
CAS号8006-14-2别名沼气。
UN号1972。
)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一项易燃气体。
②其他危险化学品(对表识别),建立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录》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监总局令第46号
2003年6月1日
第四十三条: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不得使其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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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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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7月1日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一)至(十)款(包括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对附属安全装置定期校验)。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6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第155号公约
第四部分:
企业一级的行动(对企业的要求)
要求:
保证和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和安全,并对健康没有危险;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等。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7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或(MDAS)
包括:
化学品名、企业标识、成份、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等内容。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表2:
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34、天然气生产场所1t,贮存区10t。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39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
GB13690-1992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序号22/23甲烷(沼气)CH4易燃气体(及其他有的危险化学品应建名录)。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4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GB13690-1992
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规定了图形、尺寸、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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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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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GB13690-1992
天然气:
可与乙炔、氢、甲烷等易燃气体可能形成有爆炸的混合物;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具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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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令第3号
1996年10月17日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包括七项职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公司各部室及分公司
43
劳动部令第10号
1998年2月5日
第八条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实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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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00)1346号
2003年9月30日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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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6月1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文件、图纸、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并作记录,应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附属仪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算。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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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相关要求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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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号
2000年8月1日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