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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

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规》部分案例题参考示例

 

一、高等教育案例

(一)武某诉暨南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

与教材

P48 

案例类似

    1.

案情。

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生武某,1996

1

17

日参加医用

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

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

学校作出

《关于武某同学作弊

的处分决定》

,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

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

武某重修该课程,

考试成绩为

79

分。

2001

1

月,

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

2001

3

2

日,学校作出《关于降低

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

,认为武某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并有悔改表现,

能端正学习态度,

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和行动都有较大进步。

鉴于武某

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2001

6

21

日,暨大根据《本大

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

“考试作弊”

的处理规定,

给予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

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

2002

3

月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暨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本校的学

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2.

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

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

“考试作弊”

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法规的规定,

与之相抵触,

属适用依据错

误。

因此,暨大应承担依法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

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抵触,

否则属于无效;

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做到

依法治教。

(二)

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

与教材

P133

案例类似

1.

案情。

原告诉称,

2001

1

11

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

并,现属某理工大学)

99

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

有交换试卷的行为,

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

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

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

2003

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

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

6

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

2001

1

11

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

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

布、

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

决定,向法院起诉。

2.

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

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

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

“不授予学位”

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的规

定,

与之相抵触,

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

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

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

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

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抵触,

否则属于无效;

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做到

依法治教。

(三)

杨光诉北京某大学及实习单位侵权赔偿案

    1.

案情。

2004

9

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

习,

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

在工作前,

公司没

2014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全攻略

考试介绍 小学教育学 小学教育心理学

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

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

杨光在四楼楼顶作

业时,踩到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

11

米高的屋顶摔下。

经医院抢

救,

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

4

个月,

还留下了

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

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2.

分析。

本案中学校和制药公司违反了《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中学校

对学生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生活学习设施的义务之规定,

尽到应有的注意,致使学生在教学实习场所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时发生人身事故。

因此,学校及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赔偿的民事责任。

3.

启示。

学校及其教师必须加强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强化安全意识,

完备安

全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教学安全。

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

成部分,

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

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

未能按约

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

,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

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

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

应与制药公

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校校规违法案例

1.

案例:

某高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

楼内玩球,

故意发泄不满,

将一个价值

300

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

后,

依据学校有关

“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

的规章制度,

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

决定:

1

)给予警告处分;

2

)照价赔偿吊灯;

3

)罚款

300

元。

对此,学校、

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还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

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2.

分析:

学校的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也就是说,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

都是合法的。

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

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

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

学校

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

学校对学生

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

10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明确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且还规定,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

学校对学生予以罚

款的依据、

“法”

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

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

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

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3.

启示。

学校必须依法治校,制定的校规校纪必须合法。

二、高校教师案例

(五)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1.

案情。

2002

6

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原告陈兴良诉称:

被告中

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

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读者

付费后就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

被告这一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

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

“中国数字图书馆”

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三部作品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

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4800

元。

2.

分析。

本案中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

在网站上

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有关规定,

应承担

侵权民事责任。

3.

启示。

高校教师要学会知法用法,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其

他主体,要充分尊重并依法使用高校教师的智慧成果。

(六)某高校教师模仿领导签字冒领公款获刑案

1.

案情。

2006

7

月至

12

月,被告人黄明发在担任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自动化系本科教学实验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购买实验室设备的职务便利,

使用北京鼎林虹日世纪商贸中心的六张空白发票,

仿冒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签

名,

虚开、

多开设备款,

并在该校财务处报销。

后被告人黄明发将报销所得共计

人民币

106228

元据为己有。

后被告人黄明发自动投案。

  

2.

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其行为已违反

《刑法》

有关规定,

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

3.

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

严守道德底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七)高校教师三次盗卖四级考题牟利案

1.

案情。

2001

12

月,西南农业大学的外语教师孔某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

试时发现,

考题提前

1

个小时就到了监考老师手中,

孔某计划利用这一漏洞某牟

利。

2002

6

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当天,孔某提前

1

个小时领到装有试题的

牛皮纸信封,

迅速跑到女厕所拆开。

扫描完整个试卷后,

孔某立即打电话将作文

题目及要求告诉在网吧等候的杜某等人。

与此同时,

她将其中的A、

B卷试题各

一份抽出,交给等候一旁的陈某拿到校门口的复印店“翻制”

拿到复印件后,

孔某事先安排好的

3

名研究生“各司其职”

,半小时后,答案便炮制出来。

考题

答案被传给胡某,

胡再用QQ将答案传给买家。

随后,

买家拿着抄写好的答案进

入考场。

由于时间安排紧凑,并不耽误考试。

2002

6

月、

12

月和

2003

12

月的

3

次作案过程中,

孔某伙同在校大学生、

研究生,

通过网络等方式

3

次贩卖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非法牟利

19

万余元,造成全国各地数百名高校学生作

弊。

2.

分析。

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有组织地以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牟取利益,

牟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其行为已违反

《刑法》

有关规定,

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

应负刑事责任。

3.

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

严守道德底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案例

(八)张某关于工作岗位变动的申诉案

1.

案由。

张某系北京市某学院讲师。

1996

11

11

日,其所在单位以张

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

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

张某不服学校对其工

作的处理,

1996

12

1

日向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其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

诉。

2.

申诉程序。

见教材

214

215

3.

处理结果。

区教育局

12

17

日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其单位某学院

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张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申请人的再三催问下,

1997

1

15

日以

“某区教育局人事科”

名义做出

“关于某学院张某同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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