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案例.docx
《法规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规案例.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规案例
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规》部分案例题参考示例
一、高等教育案例
(一)武某诉暨南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
与教材
P48
案例类似
1.
案情。
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生武某,1996
年
1
月
17
日参加医用
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
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
学校作出
《关于武某同学作弊
的处分决定》
,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
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
武某重修该课程,
考试成绩为
79
分。
2001
年
1
月,
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
。
2001
年
3
月
2
日,学校作出《关于降低
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
,认为武某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并有悔改表现,
能端正学习态度,
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和行动都有较大进步。
鉴于武某
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2001
年
6
月
21
日,暨大根据《本大
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
对
“考试作弊”
的处理规定,
给予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
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
2002
年
3
月向
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暨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本校的学
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2.
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
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
“考试作弊”
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法规的规定,
与之相抵触,
属适用依据错
误。
因此,暨大应承担依法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
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抵触,
否则属于无效;
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做到
依法治教。
(二)
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
与教材
P133
案例类似
1.
案情。
原告诉称,
2001
年
1
月
11
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
并,现属某理工大学)
99
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
有交换试卷的行为,
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
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
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
2003
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
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
年
6
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
2001
年
1
月
11
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
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
布、
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
决定,向法院起诉。
2.
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
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
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
对
“不授予学位”
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的规
定,
与之相抵触,
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
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
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
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
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抵触,
否则属于无效;
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做到
依法治教。
(三)
杨光诉北京某大学及实习单位侵权赔偿案
1.
案情。
2004
年
9
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
习,
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
在工作前,
公司没
2014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全攻略
考试介绍 小学教育学 小学教育心理学
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
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
杨光在四楼楼顶作
业时,踩到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
11
米高的屋顶摔下。
经医院抢
救,
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
4
个月,
还留下了
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
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2.
分析。
本案中学校和制药公司违反了《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中学校
对学生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生活学习设施的义务之规定,
未
尽到应有的注意,致使学生在教学实习场所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时发生人身事故。
因此,学校及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赔偿的民事责任。
3.
启示。
学校及其教师必须加强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强化安全意识,
完备安
全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教学安全。
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
成部分,
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
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
未能按约
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
,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
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
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
应与制药公
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校校规违法案例
1.
案例:
某高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他在教学
楼内玩球,
故意发泄不满,
将一个价值
300
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
后,
依据学校有关
“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
的规章制度,
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
决定:
(
1
)给予警告处分;
(
2
)照价赔偿吊灯;
(
3
)罚款
300
元。
对此,学校、
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还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
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2.
分析:
学校的罚款行为于法无据。
也就是说,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
都是合法的。
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
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
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
学校
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
学校对学生
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明确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
而
且还规定,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
学校对学生予以罚
款的依据、
以
“法”
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
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
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
,
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3.
启示。
学校必须依法治校,制定的校规校纪必须合法。
二、高校教师案例
(五)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1.
案情。
2002
年
6
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原告陈兴良诉称:
被告中
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
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读者
付费后就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
被告这一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
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
“中国数字图书馆”
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三部作品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
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4800
元。
2.
分析。
本案中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
在网站上
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有关规定,
应承担
侵权民事责任。
3.
启示。
高校教师要学会知法用法,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其
他主体,要充分尊重并依法使用高校教师的智慧成果。
(六)某高校教师模仿领导签字冒领公款获刑案
1.
案情。
2006
年
7
月至
12
月,被告人黄明发在担任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自动化系本科教学实验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购买实验室设备的职务便利,
使用北京鼎林虹日世纪商贸中心的六张空白发票,
仿冒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签
名,
虚开、
多开设备款,
并在该校财务处报销。
后被告人黄明发将报销所得共计
人民币
106228
元据为己有。
后被告人黄明发自动投案。
2.
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其行为已违反
《刑法》
有关规定,
构成贪污罪,应负刑事责任。
3.
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
严守道德底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七)高校教师三次盗卖四级考题牟利案
1.
案情。
2001
年
12
月,西南农业大学的外语教师孔某监考大学英语四级考
试时发现,
考题提前
1
个小时就到了监考老师手中,
孔某计划利用这一漏洞某牟
利。
2002
年
6
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当天,孔某提前
1
个小时领到装有试题的
牛皮纸信封,
迅速跑到女厕所拆开。
扫描完整个试卷后,
孔某立即打电话将作文
题目及要求告诉在网吧等候的杜某等人。
与此同时,
她将其中的A、
B卷试题各
一份抽出,交给等候一旁的陈某拿到校门口的复印店“翻制”
。
拿到复印件后,
孔某事先安排好的
3
名研究生“各司其职”
,半小时后,答案便炮制出来。
考题
答案被传给胡某,
胡再用QQ将答案传给买家。
随后,
买家拿着抄写好的答案进
入考场。
由于时间安排紧凑,并不耽误考试。
2002
年
6
月、
12
月和
2003
年
12
月的
3
次作案过程中,
孔某伙同在校大学生、
研究生,
通过网络等方式
3
次贩卖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非法牟利
19
万余元,造成全国各地数百名高校学生作
弊。
2.
分析。
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
本案中被告人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有组织地以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牟取利益,
且
牟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其行为已违反
《刑法》
有关规定,
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
应负刑事责任。
3.
启示。
高校教师必须加强法律修养,
严守道德底线,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事,否则不仅会丧失为人师表的资格,重者还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案例
(八)张某关于工作岗位变动的申诉案
1.
案由。
张某系北京市某学院讲师。
1996
年
11
月
11
日,其所在单位以张
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
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
张某不服学校对其工
作的处理,
1996
年
12
月
1
日向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其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
诉。
2.
申诉程序。
见教材
214
-
215
3.
处理结果。
区教育局
12
月
17
日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其单位某学院
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张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申请人的再三催问下,
于
1997
年
1
月
15
日以
“某区教育局人事科”
名义做出
“关于某学院张某同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