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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明显增加。

但是由于制度因素,导致了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收入中的比例小,增长慢。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将会快速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的矛盾会由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扩大进一步激化。

因此,研究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挖掘原因,提出建议,是本文的中心内容。

论文关键词: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政策措施

  一、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现状

  1、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绝对值和相对值都很小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不断上升,使得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广大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仍然较少。

从表1可以看出,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2005年人均年纯收入中,两项之和为3019.0元,所占比重达92.8%。

相比之下,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性收入数量甚微,两者之和仅占年人均纯收入的7.2%。

财产性收入更微不足道,自1999年至2005年从未突破三位数,即使在2005年也只有88.45元,仅占年人均纯收入的2.7%,无法成为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只能是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补充。

而平均数又不能代表大多数,并且事实上大多数也未能达到平均数。

因为目前在我国农村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差距也在明显拉大。

一些地方大部分农村居民贫穷,使得财产性收入可能集中到极少数人手中。

目前的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没有财产性收入。

  表1 1999—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构成表(单位:

元)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人均年纯收入

  2210.34

  2253.42

  2366.4

  2475.63

  2622.24

  2936.4

  3254.93

  工资性收入

  630.26

  702.3

  771.9

  840.22

  918.38

  998.46

  1174.53

  经营性收入

  1448.36

  1427.27

  1459.63

  1486.54

  1541.28

  1754.79

  1844.53

  财产性收入

  31.54

  45.05

  46.97

  50.68

  65.75

  76.61

  88.45

  转移性收入

  100.17

  78.81

  87.9

  98.19

  96.83

  115.54

  147.42

  数据来源:

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2.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

  财产性收入做为一种衍生财富,可能会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

以2006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375元,比上年增加199元,增长17%,增长率比上年下降了0.6个百分点,但工资性收入仍是农村居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家庭生产经营收入人均1931元,比上年增长86.5元,增长约4.7%,增速比上年回落1个百分点,但仍占人均纯收入的53.8%,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转移性收入180.8元,比上年增加33.4元,增长22.7%,比上年回落4.9个百分点。

  2006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比上年增加12元,增长13.6%,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8%,稳步上升。

财产性收入中增加的主要是租金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相对于城镇居民,200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其中财产性收入为244元,相比上一年度增长26.5%;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1%。

  

  (图1城镇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

  总之,城乡间财产分布差距非常显著。

(如图1)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结构性矛盾突出。

结构性问题主要是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相当多的农村居民还没有获得财产性收入。

城镇居民拥有比农村居民高得多的房产价值、金融资产和耐用消费品价值,其相对差距分别是5.3倍、7.5倍、4.2倍。

存量财产的巨大差异,必然会在二次收入分配领域对缩小收入差距造成极大障碍。

  3.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单一。

这是与城镇居民比较来说,农村居民主要以银行储蓄的方式来获得财产性收入。

而目前在城市,证券投资,各种理财项目等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相对于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利息,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根本就没有财产。

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部分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这两者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则微乎其微。

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财产基础十分薄弱。

在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普遍薄弱的情况下,不同的地区也有差别。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不少农村居民以出租房子,获取房租为主要的财产性收入,其次是利息。

以上海为例,2007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586元,其中,房屋租金收入367元,占62.6%;利息收入42元,占7.1%。

这主要是因为在上海等大城市的郊区,城市居民选择在农村居住,向当地农村居民买房或租房;也有乡镇政府发挥当地有利资源,招商引入具规模的二、三产业入住,吸引大量企业员工到来,从而拉动当地的房屋租赁获取房租。

而在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没有这种区位优势,基本不能获得房屋租金,因此,财产性收入以存款利息为主。

  4.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稳定

  农村财产性收入虽有持续增长,但增长率波动性大;对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低且不太稳定。

几年以来,随着各项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农村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稳步增长,同时由于加大了对外出务工农村居民培训力度,农村居民就业方式和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务工收入增长较快,农村经济保持良好的增长趋势。

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连续增长,2005年增长率达到14.65%。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也持续增长,除2001年以外,近几年以来,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增长率都高于人均总收入的增长率。

但由图1可知,其增长率波动较大,波动范围在4.26%至42.83%之间,稳定性较弱。

另外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由于其基数较低及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当前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与农村居民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比较而言,贡献率很低,平均贡献率仅为3.54%。

且较容易起落,变化不定,对总收入的贡献率时涨时落。

例如,从1999年至2005年,波动范围在1.19%到11.26%之间(见表2)。

表21999-2005年农村居民各项收入对增长的贡献率(%)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工资性收入

  65.12

  45.38

  43.31

  48.21

  58.42

  17.52

  29.76

  经营性收入

  23.42

  25.01

  46.02

  39.01

  55.64

  76.45

  60.84

  财产性收入

  9.61

  8.51

  1.19

  2.62

  11.26

  2.38

  2

  转移性收入

  1.85

  21.1

  9.48

  10.16

  -25.32

  3.65

  7.4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并经计算所得

  二、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分析

  1.农村居民土地与房产收入少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越来越多,出租房屋成为众多城镇居民家庭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一大途径。

但是相对与农村居民来说,农村居民的土地与房产收入来源较少,投资渠道窄。

基本上没有通过投资、住房租赁、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条件。

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如下分析:

  

(1)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保障。

农村土地产权应具有物权的性质,权利主体对土地应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残缺不全。

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村居民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

由于农村居民在土地方面的权益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土地产权在流转中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导致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益被侵害,随意侵吞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事时有发生。

  

(2)农村住房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

  农村住房出租很不规范,如出租房屋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房主直接与承租者私下订立口头协议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日后承租纠纷等。

同时农村住房处置由于受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以及农村住房市场的缺失,存在很大难度。

虽然《宪法》规定: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但《土地管理法》又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于是使得农村住房价值严重缩水,大大限制了农村住房租赁和出售行为的发生,减少农村居民从住房获得租金和其他处置收益的可能性。

  2.农村居民资本财产性收入低

  

(1)农村居民的财产性生产要素拥有量少。

首先从人均储蓄水平看,农村居民人均储蓄额很小。

如,在1978年,农村居民的人均储蓄只有7.05元,1990年农户储蓄只有219元,即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储蓄水平不断上升,到2005年末,农村居民人均储蓄也只有3301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却有20715元,两者相差5.28倍。

其次农村居民的住房虽然人均住房面积较大,但住房价值较低。

如2005年全国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为29.68平方米,但砖木结构达14.12平方米/人,而且住房价值仅为267.76元/平方米。

由于农村的开发十分有限,住房主要是自有住房。

另外,人均土地和自然资源贫乏。

从土地资源看,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耕地仅为世界农村人均耕地的1/3。

在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耕地1.43亩,人均经营耕地为2.08亩,人均经营山地面积仅为0.32亩,人均牧草地面积也只有3.74亩,人均园地面积和养殖水面面积几乎是一片空白。

  

(2)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参与。

农村金融服务基本落在农信社的身上。

而农信社产权制度又不完善。

农信社产权属于合作组织,产权是明晰的,归社员所有,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出资人的产权并不完全,出资人没有管理权。

于是,农信社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金融服务功能明显减弱,难以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如保险、租赁等。

因此,农村居民投资者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以及资金期限来决定自己的投资偏好,并最终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导致投资渠道单一。

可供其选择的投资品基本只有存款,而存款并非是其最优选择,收益率低下。

  3.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不到位

  我国财政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以城市居民为中心,农村居民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小、标准低。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充分。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保障。

由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农村居民保障水平极其低下。

因此,致使收入水平本来很低的农村居民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从而影响到农村居民的投资选择,抑制了农村居民的投资愿望,自动放弃或远离稍有风险的投资,进而影响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4.农村居民整体素质较低

  农村居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体。

因此,农村居民自身素质如何,是农村居民收人增长的潜在因素和关键,当然也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获取。

而当前农村居民的自身素质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是缺乏市场意识。

现在仍有很多农村居民守着传统的农业不放,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更是不愿对有风险的项目增加投人,宁肯少收人,不愿担风险。

第二是农村居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大多数农村居民也很难掌握收益率较高的风险性投资的技术,也不具备作出风险分散决策的能力。

第三是农村居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农村居民以独立的主体参与大市场的竞争,承担的风险大,这样农村居民自身素质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财产性收入的获得。

  5.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是以第一产业(农业)为主,第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第三产业也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的和低水平的交通运输业、商业和餐饮业,三大产业结构发展很不协调。

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使得农村开发缓慢、农村各种市场发育不全、内外经济环境条件差,进而致使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少,投资渠道窄。

基本上没有通过投资入股获得红利、住房租赁获得租金、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条件。

  三、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种增加只发生在部分城镇居民身上,广大的农民不是收益的群体,因此造成了财富积累的不均等,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的不平均。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我们不仅要为更多农村居民提供有用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财产,用财产来获得更多的收入。

主要有以下对策:

  1.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

  首先,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拓宽农村居民非农就业渠道,在初次分配领域着力,提高农村居民工工资,加大对农村居民工工资拖欠的打击力度,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性收入水平。

其次,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尤其是要改变农业生产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实行规模经营,获取规模效益,促进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而对于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根本就没有财产。

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部分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这两者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贡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则微乎其微。

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财产基础十分薄弱。

  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还很低,财产基数小,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较低的情况下,在广大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更是变得十分困难的前提下,提高当前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是增加其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

  2.提高农村居民整体素质,转变投资观念

  

(1)首先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

要切实办好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彻底扫除青壮年文盲。

同时建议在初中阶段根据学校、当地实际情况开设经济学基础课程作为一门选修课,向农村学生渗透经济学思想,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经济意识和头脑。

其次要加强中高等教育,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

在这一阶段的课程设置上,所有专业都可以尝试适当开设经济学、投资学课程,提高他们的经济分析能力,让他们掌握一套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投资技术,彻底转变保守落后的投资观念。

同时,也可减少投资的盲目性,敢于和善于参与风险性投资增加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

  

(2)要改变农村居民的投资理念。

可以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投资致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增强农村居民投资理财观念,同时还要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

关于农村居民的培训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电脑知识培训;二是投资理财知识培训;三是投资观念教育;四是风险教育。

在方式上,可以由政府出资培训,也可以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培训,还可以由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或邮政储蓄银行,在对农村居民进行宣传的同时进行培训。

  3.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使农村居民获得切实可靠的财产性收入

  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农村居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则成了最重要的资源,由于国内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因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其资本化则成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所谓土地承包权资本化,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使用的土地如何在流动和交易中被货币化,并以资本形态进入再生产过程,其收益形式不再单纯表现为租金,更多表现为红利(蒲奇军,2007)。

世界上如果没有交换,就很少有财富。

这种原生的自由市场交换制度,对财富的创造力是无法想象的。

这更加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完善。

土地就是这样,如果农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土地的价值就无法得到体现,土地就不能货币化,广大农村居民就无法真正获得财产收入,无法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在农业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下,依靠技术进步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而这就要求土地应该适时地进行流转。

  目前,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

认为目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可行的方法(熊学慧,2005)。

在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允许农村居民承包地使用权的抵押,以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厉以宁,2007)。

  4.扫除制度障碍,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首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从法律上理顺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完善农村居民土地的征占补偿机制,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让农村居民从土地的出让、转让中得到财产性收入。

其次,完善农村住房制度,为农村居民住房的租赁和出售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保障农村居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完善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居民拥有完整的住宅产权。

同时加强住房出租和转售的工商行政管理。

再次,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拓展其业务种类,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专为农村居民的金融理财服务,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也能拥有财产性收入。

同时,充分发挥农信社的作用,把农信社从原来的合作制改为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引导、鼓励、支持农村居民投资入股。

另外,人民银行要发挥监督职能,禁止极少数大股东操控,保护好小农村居民股东和储户的利益。

最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建立一个内容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彻底改变农村居民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局面,增强农村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敢于参与风险相对较大、收益率更高的投资入股,从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性收入。

  5.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拓宽投资渠道

  首先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和效率化,最后达到农业增产和农村居民增收。

增加农村居民的资本存量,为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准备好一个前提条件,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物力、财力和人力基础。

  其次,注重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同步发展。

只有发展好农村第二、三产业,才能加速小城镇的建成,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减少农村居民基数,使农村居民财产性生产要素拥有量规模递增;同时各类乡镇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也为农村居民开拓出投资入股的新渠道,最终形成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这样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为一体,为农村居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财力条件和更宽泛的投资渠道。

  总之,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空间很大,我们相信只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投资理财服务、改变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观念,有效改善现阶段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等,广大群众才能更稳妥的获取财产性收入,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点落实在“更多群众上”才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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