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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

——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

作者简介:

瑞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方案〞特聘教授;

"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61-77页。

摘要:

建立一种有效的合规方案,已经成为西方企业进展部治理的重要方式。

我们可以将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局部。

但是,西方企业之所以在建立合规方案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是因为合规在刑法上具有多重鼓励机制,也就是,建立有效的合规方案可以成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寻求不起诉、作出无罪抗辩、获得减免刑罚乃至与监管机构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依据,企业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也正是在这种刑法鼓励机制的作用下,西方律师业逐渐开展出来一种重要的合规业务,将独立的合规调查、对监管起诉的应对以及合规方案的打造作为这种业务的根本容。

只有将企业合规同时视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刑法上的鼓励机制以及律师协助企业防法律风险的业务,才能对其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解。

关键词:

合规方案;公司治理;刑法鼓励机制;暂缓起诉协议;合规调查

一、引言

近年来,企业合规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律师界乃至企业界的高度关注。

从字面上来看,"合规〞具有"符合规定〞的意思。

作为一种舶来品,"合规〞在英文中的表述是pliance,通常包含着三层意思:

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假设我们仅仅从这一角度观察合规问题,则,合规就会被简单理解为"企业守法〞或者"企业依法经营〞,这与我们通常说的自然人要"遵纪守法〞,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但是,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都制定了合规方案,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局部。

甚至就连一些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企业合规的根本指引或最低标准,并向会员国加以推广。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资管理部门也都通过了多份合规指南或者合规指引,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机制。

这些合规指南或合规指引都提醒企业注意"合规风险〞,强调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容,并将建立合规团队、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激活合规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本国企业或外国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已经将其建立合规方案作为是否起诉、是否认罪以及酌情减轻处分的依据。

甚至对于那些已经建立或者承诺继续完善合规机制的企业,一些西方国家逐步确立并实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涉案企业达成有条件的和解协议,在考验期之,涉案企业缴纳罚款,建立或完善合规机制的,检察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可以撤销起诉。

由此,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成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不定罪或者减轻处分的依据,甚至成为对企业作出有条件不起诉的鼓励机制。

不仅如此,企业合规还可以被转化为一种重要的律师业务,也就是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旨在防控法律风险的效劳产品。

在很多西方国家,企业不仅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建立和完善合规方案,而且在面临检察机关或监管机构调查时,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外部法律专家〞,与外部审计专家一道,对企业进展独立的合规调查,帮助企业诊断合规风险,提出合规管理的具体方案。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由律师独立完成的合规调查报告,还可以成为检察机关或监管机构对企业作出宽大处理,或者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依据。

如此看来,企业合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要对企业合规作出全面的认识,我们需要为其设置三个维度:

一是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也就是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局部;二是作为刑法鼓励机制的合规,亦即将合规作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予以宽大处理的依据;三是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也就是律师作为外部法律专家,为企业防控法律风险所提供的一种法律效劳。

考虑到企业合规问题越来越引起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的重视,但有关的介绍和分析有着"碎片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因此,亟需有一种从整体视角对合规问题的全新研究。

本文不揣冒昧,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企业合规在公司治理、刑法鼓励和律师业务等方面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作出初步的提醒,以推动这一问题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并对实现企业合规制度的中国外乡化发挥一些积极作用。

二、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为实现最正确经营业绩,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所作的构造性制度安排。

传统的公司治理构造主要调整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公司决策、经营等方面所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

但出于公司防法律风险、减少公司损失的需要,合规机制逐步被纳入公司治理的构造之中。

在一定程度上,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一起,被并称为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成为当代公司治理构造的重要组成局部。

企业建立合规方案,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

后来逐渐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普遍承受。

一些国际组织也通过制定国际公约的方式,将企业合规的最低标准推向全世界。

〔一〕企业合规的产生与开展

1977年,为严厉惩治日趋严重的美国公司海外贿赂行为,美国公布了"反海外腐败法"。

该法确立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不仅对在海外运营的美国公司产生了较大的法律约束力,还可以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贿赂行为以及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海外贿赂行为。

美国联邦司法部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拥有刑事管辖权,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可以行使民事管辖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对海外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显著加强,大批跨国企业因为存在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而被定罪判刑。

由于定罪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仅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商业时机和交易资格,因此,为防止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公司开场重视部的法律风险防问题,防止海外贿赂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在反海外腐败法实施过程中,美国政府担忧,假设仅仅对美国公司作出反腐败方面的约束和限制,而对那些不在美国运营的外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不闻不问的话,美国公司势必丧失竞争优势。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与一些国际组织进展谈判,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制定反腐败法律,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反腐败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

于是,一种旨在推动企业建立合规方案的立法努力逐渐得到加强,企业合规方案开场出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之中。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组织量刑指南",并将其编入"联邦量刑指南"的第八章,以此作为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企业进展量刑的依据。

该项指南确立了有效合规方案的一般标准。

经过后来的修订,该项组织量刑指南所确立的有效合规方案包含以下几项要素:

合规标准和程序;监管;与有效道德和合规方案一致的组织机构;教育与培训;审查与监控;鼓励与纪律处分机制;违规应对与预防,等等。

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部合规部门",对金融企业构建合规部门确立了一般性的原则。

该项文件对于合规风险作出了明确界定:

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分、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该文件要求,合规应从银行高层做起,唯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合规才最为有效。

该文件确立的合规原则主要有:

董事会的合规领导责任;高管对合规风险管理负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和传达合规政策,确保合规政策得到遵守,并就合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汇报;成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保持独立;合规部门应配备充分和适当的资源;合规部门负有建议,指导教育,对合规风险进展识别、量化和评估,监测与报告等责任;合规与审计部门别离并承受其定期复查,等等。

2021年3月,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OECD〕发布了"部控制、企业道德及合规最正确实践指南",对成员国和跨国企业提出了预防腐败行为的要求,并确立了有效合规的十二项准则。

这些准则主要包括: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合规方案的支持;企业政策对于贿赂行为的制止;所有员工对于遵从部控制和合规方案的共识;合规工作向董事会直接汇报,由专职高管负责,并确保合规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充足资源;有针对性的企业道德与合规措施;将合作第三方纳入合规方案;确保会计账簿和记录的准确性;对全体员工的合规培训;鼓励全体员工对合规方案的支持;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对合规方案的有效性进展定期评估,等等。

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有效合规的根本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

企业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应展示和承诺进展合规体系建立;合规政策应加以记录和存档,以简单语言表述;所有员工和合规官员,应当履行与企业有关的合规义务;负有合规义务的人应有效处理这些义务,承受教育和培训,以便确保所有员工的角色与合规承诺保持一致;企业应采取适当方法,包括教育和培训,让所有员工理解企业的期望和违规的后果;对于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展持续监视;对于合规风险应进展识别和加以评估;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应对违规行为;企业应持续不断地提高合规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等等。

〔二〕合规方案的根本要素

企业合规最初是为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开展和合作而产生的。

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二十余年后,英国于2021年通过了"反贿赂法",法国2021年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

这些法律都属于反海外腐败的法律,所确立的合规机制也都属于"反腐败合规〞。

这种着眼于防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合规机制,一般被称为"小合规〞,或者"狭义的合规〞。

而近二十年来,无论是西方国家的法律,还是一些国际组织通过的公约,都开场将公司治理扩大到更为广泛的领域。

除了反商业贿赂以外,其他包括反洗钱、反垄断、数据保护、反金融欺诈等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合规管理体系之中。

在美国,外国公司所面临的行政监管和刑事法律风险,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美国证券法规的反欺诈条款的行为;二是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所确立的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的行为;三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的行为;四是违反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是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六是违反美国有关跨国投资并购法规的行为,等等。

对于这种适用围更为广泛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我们通常称之为"大合规〞,或者"广义的合规〞。

但无论是"小合规〞,还是"大合规〞,所包含的合规方案要素都是小异的。

近年来,无论是西方国家通过的法律,还是一些国际组织通过的公约,甚至一些跨国企业所建立的合规管理机制,都大体确立了一些极为相似的合规方案。

则,一般意义上的合规方案终究包含哪些构成要素呢.

简要说来,一个完整的合规方案通常包含五大体系:

一是商业行为准则;二是合规组织体系;三是防体系;四是监控体系;五是应对体系。

首先,一个企业应当制定一项完整的商业行为准则。

作为企业合规体系的核心局部,商业行为准则为公司所有员工确立了履行职责的根本要求,尤其是在企业每个领域、每个运营环节都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商业伦理规以及部要求。

如果说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部的"宪法〞的话,则,在公司章程之下确立的合规体系,还可以有"实体法〞、"组织法〞和"程序法〞之分。

相对于其他合规体系而言,商业行为准则可以被归入合规方案的"实体法〞局部。

其次,一个企业还必须构建较为成熟的合规组织体系。

这大体上相当于合规体系的"组织法〞局部。

一般而言,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由一名董事担任负责人;公司应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应有首席合规官,直接向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在所有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都应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应承受公司合规委员会和首席合规官的直接领导;合规部门应保持最大限度的独立性,为防止利益冲突,合规官应由专职人员担任,而不应承担公司部的其他与合规管理有冲突的工作;公司应维持一种上下一体的合规组织构造,为合规部门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合规部门独立地识别合规风险,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合规风险。

第三,一个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的防体系。

所谓防,是指针对可能的合规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防体系通常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一是及时有效的风险评估,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进展识别和评估;二是基于合规风险的尽职调查,由合规部门针对合规风险,进展调查和研究,提交合规风险报告,并研究制定和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三是合规培训和教育,针对敏感位置的员工进展有针对性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针对全体员工则进展全员性的合规培训,以帮助员工了解法律法规和部规章制度的最新变化,传达高层关于合规的最新政策和措施;四是持续的沟通和指导,合规部门应与管理层和员工进展持续不断的沟通,帮助其了解处理合规风险的方法和经历,解答有关合规管理的疑问和难题,将诚信和合规理念融于员工的思维之中,形成一种合规文化。

第四,一个完整的合规方案应包括合规监控体系。

所谓监控,是指企业对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所采取的实时监视、识别和控制体系。

合规监控体系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根本要素:

一是合规控制管理,企业的每个高管和每个员工在其职责围,应对每一项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展可持续的控制管理;二是审计与控,公司审计部门应与合规部门别离,从而对公司运营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展双重审查;三是投诉机制,全体员工应有时机并能便利地向合规部门进展投诉,以便反映公司运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这种投诉应得到及时高效的处理,并使投诉者受到保护;四是报告机制,公司合规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就公司合规体系的实施状况以及相关的合规风险,向高级管理层乃至董事会进展报告,以便使后者能迅速及时地了解合规体系的实施状况。

第五,一个完整的合规方案应包括应对体系。

所谓应对,是指违规行为发生后,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员工进展必要的惩戒,并对企业合规体系的运转情况进展全面有效的实时审查和监测,对于发现的制度漏洞和构造性缺陷,快速及时地加以修补和完善。

应对体系其实是企业合规的事后补救机制。

〔三〕合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个公司一旦建立有效的合规方案,即会带来公司治理构造的显著变化。

在传统的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审计部门组成的公司管理体系中,引入合规部门和合规团队,使得在董事会之下有合规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其负责人通常由董事会的一名主要成员担任;在首席执行官之下设立首席合规官,由后者领导起一个自上而下的合规管理团队;一旦发现公司存在合规风险,合规部门将会承担报告责任,不仅要向高级管理层进展报告,而且还要有向董事会直接报告的机制;公司在各项业务运行、财务管理乃至审计监视等环节,都要承受合规部门的独立审查。

一言以蔽之,在传统的由公司决策者、执行者和监视者所构成的三角构造之外,组建起一个独立的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并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独立作用。

则,合规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终究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原则上,企业建立合规方案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合规风险的发生。

所谓"合规风险〞,通常是指企业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企业自身业务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处分、监管处分、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相对于传统的业务风险和审计风险而言,合规风险属于因企业自身违规原因所遭受的各种损失,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企业因此付出的代价也更为巨大。

首先,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方案,可以防止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

准确地说,合规无法直接帮助企业创造商业价值,却可以帮助企业防止重大的经济损失。

从短期效果来看,企业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例如贿赂政府官员、采用恶性竞争方法、实施欺诈手段等,可能增加企业营业收入,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违规经营活动却破坏了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导致企业运营本钱大幅度增加,甚至会因为其他企业普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而失去更大的利益。

而唯有建立有效的合规方案,企业才能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个相对公平的经营环境和秩序,从而获得整体的利益保障。

其次,合规机制的引入,可以使企业防止因为被定罪判刑或者受到监管处分而付出极为惨痛的代价。

在美国20世纪发生的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事件中,联邦司法部对这两家企业提起刑事诉讼,最终导致两家企业相继破产,数以万计的公司员工失业,当地经济出现严重震荡。

这显然说明,一个没有合规方案的企业,难以预防企业及其高管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企业一旦被定罪判刑,将会导致其无辜的员工、股东、投资者、代理商、经销商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企业的信誉和声望受到挫败,企业轻则失去大量交易时机和交易资格,重则失去上市的资格,特别严重的企业犯罪案件,还会造成企业被宣告破产。

而唯有建立有效的合规方案,企业才能防止上述最坏的结局,从而获得长远安康开展的时机。

再次,通过建立合规方案,企业可以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久的商业信誉,从而实现可持续的业务增长。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企业一旦建立合规方案,不仅可以减少多方面的损失,还可以获得一系列商业回报。

一个在合规经营中成长的企业,也将因其合规经营而受益,并最终成为业的模企业,进而实现"百年老店〞的目标。

三、作为刑法鼓励机制的合规

前面已经指出,建立合规方案已经成为公司治理构造的有机组成局部。

在企业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大趋势。

则,企业终究为什么要建立合规方案呢.假设企业不建立合规方案,终究会带来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呢.还可以更进一步追问:

在企业建立合规方案的背后,就终究存在怎样的鼓励机制呢.

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率先引入企业合规机制以来,合规方案就不单纯属于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而更属于一种刑法鼓励机制。

美国检察机关会根据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合规方案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被起诉的企业是否建立合规方案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企业加以定罪,或者在完成定罪程序之后,来进一步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刑事处分。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还确立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PA〕和不起诉协议制度〔NPA〕,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根据其建立合规方案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达成这些和解协议,并通过建立考验期,责令企业缴纳高额罚款和建立或完善合规方案,以换取考验期完毕后的撤销起诉。

由于建立或完善合规方案可以获得撤销起诉的结果,并防止受到定罪判刑,涉案企业因此在建立合规方案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

根据余永定教授的研究,"2021至2021年7月间,美国监管机构对在美经营的银行罚款1610亿美元〞,其中,"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分别被处以166.5亿美元、130亿美元的高额罚款,花旗银行70亿美元,高盛50亿美元,巴克莱20亿美元;在反洗钱方面,发生过法国巴黎银行被处以90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汇丰银行19.2亿美元,德意志商业银行17亿美元,渣打银行先后被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2021年,瑞士信贷因帮助客户逃税被处以28.8亿美元的罚款〞。

德意志银行更是屡次被要求缴纳巨额罚款,2021年因协助美国富人逃税而被处以5.5亿美元罚款,因违反反洗钱法律被罚2.58亿美元,2021年还因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进而被司法部等监管机构处以140亿美元罚款。

除金融机构以外,其他企业被处以罚款的情况也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2021年,英国石油公司因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而被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群众汽车因排放测试作弊事件被罚款147亿美元。

2021年,兰素史克因产品平安信息方面的问题而被处以30亿美元的罚款。

2021年,丰田公司因汽车设计缺陷的和解金到达2亿美元。

以上的这些巨额罚款,几乎都是美国监管机构通过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的方式来收取的。

而这些涉案企业在缴纳巨额罚款的同时,无一例外地都向监管机构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方案。

监管机构最终对其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都建立在对其合规方案评估合格的前提之下。

很显然,在这种以达成和解协议替代刑事起诉的现象背后,存在着一种刑法上的鼓励机制。

这种鼓励机制的根本特征是,只要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合规方案,监管机构就有可能不将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只要在和解协议所设定的考验期之,涉案企业建立或者完善了合规方案,并通过了监管机构或检察机关的审核评估,就可以换取后者的撤销起诉,防止被定罪判刑的结果。

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对欧美国家所确立的这种刑法鼓励机制进展简要的比较研究。

大体上,这种刑法鼓励机制可以分为五种模式:

一是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的模式;二是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的模式;三是以合规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模式;四是以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的模式;五是以对行为披露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结果的模式。

〔一〕以合规作为不起诉的根据

一些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提起公诉时,经常会将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方案作为一项重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确实建立了合规方案并具有保障合规方案有效运行机制的涉案企业,结合该企业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利益的需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这一方面,美国就确立了成体系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自1991年起,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提供公诉时,要在"联邦量刑指南"的框架下,将企业合规问题作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重要因素。

联邦司法部1999年发布的一份"企业诉讼指南〞,就要求检察官在决定对企业起诉时考虑八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二是公司部违规行为的普遍性;三是该公司的类似行为历史;四是公司发现犯罪行为的及时性、自觉性,对调查人员的配合程度;五是公司是否建立了合规方案,该合规方案是否完备;六是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七是有无附带的不良后果,包括对无罪股东、员工造成的损失;八是可用的补救措施是否妥善。

其中,上述第二、五和六个要素就属于企业合规问题,涉及公司是否建立合规方案、所存在的合规风险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问题。

当然,仅仅有一个书面的合规方案,并缺乏以构成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的依据。

美国联邦司法部特别强调合规方案的有效性。

"评估任何机制的关键都在于看它是否是为了充分防止或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而精心设计的,企业的管理运行又是否在支持、遵循这种机制〞,这显然就是合规方案的有效性问题。

唯有建立这种有效运行的合规机制,检察机关才会考虑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以合规作为寻求无罪抗辩的理由

通常说来,检察机关在起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就越可能对建立合规方案的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可以说,在合规的刑法鼓励机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一定的主导作用,而法院则通常不会因为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方案,而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然而,有些西方国家却允许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涉案企业可以将合规作为无罪抗辩的事由。

这主要是指在为企业建立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以建立有效合规方案为由,提出积极的无罪抗辩,从而将那种带有推定性的刑事责任予以推翻。

由此,合规就有可能成为企业寻求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英国。

英国2021年通过的"反贿赂法",确立了一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failureofmercialorganizationtopreventbribery〕,也就是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为获取或保存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了获取或保存该组织的商业优势,而向他人行贿的,该商业组织即构成该项犯罪。

当然,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行贿行为发生的,则不构成该项犯罪。

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员工实施了行贿行为,就要认定该商业组织存在失职犯罪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属于一种为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而确立的一种推定性犯罪。

这种推定性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确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相似的性质。

这一罪行实际赋予涉案企业承担"严格责任〞的后果,也就是在不存在犯意或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为防止对企业任意追究刑事责任,英国法律也赋予企业提出无罪抗辩的时机,那就是企业只要能够证明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就可以防止受到刑事追究。

这里所谓的"充分程序〞,也就是企业建立了合规方案。

根据英国2021年通过的"反贿赂法指南",所谓"充分程序〞,是指企业在预防贿赂犯罪方面贯彻了六项根本原则,也就是相称程序原则、高层承诺原则、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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