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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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原则上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年度,并于当年12月份内结合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三、考核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职位(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平时考核可采取本人学习、工作、出勤、纪律、作风记实,单位定期评议,主管领导定期检查评鉴的办法进行。

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

五、考核等次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的15%。

优秀比例实行分类别、分职务、分层次按比例控制或计算,不得相互侵占。

不能分开计算的,应统筹平衡考虑,防止“轮流坐庄”和“一人年年独占优秀”。

六、考核标准

考核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合格):

拥护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能履行岗位职责,能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中无失误或责任事故。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一定差距,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有失误。

不称职(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熟悉业务,不善于学习,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者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事故。

考核的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并不断优化完善符合本单位职能、职位、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要素指标体系。

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要有区别,不能用一个标准衡量所有人员。

实行量化考核。

考核指标要尽量量化。

一般的方法是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权重,分考核领导小组、群众两块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

考核小组打分一般占40%,群众打分一般占60%,最后综合出个人测评得分。

测评打分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但不能简单地以票以分决定考核等次,要结合平时考核的实绩记录和量化测评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使考核做到客观公正,避免简单化、绝对化。

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的参考标准:

优秀:

91分以上;称职(合格):

71分至90分;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60分至70分;不称职(不合格):

59分及其以下。

七、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

成立考核组织,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安排布置和动员考核工作。

2、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对一年来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职位(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总结。

内容包括:

(1)职位(岗位)职责及本年度的目标任务;

(2)履行职位(岗位)职责和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3)存在问题及原因;(4)下一年的打算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措施。

将个人总结归纳后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

3、民主评议。

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听取群众对被考核者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被考核者进行无记名量化打分和综合评价。

民主评议情况应予以公布。

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4、主考人评鉴。

主考人(一般是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平时考核记录和群众意见、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5、审核。

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进行综合评议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确定考核等次。

6、公示。

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本部门、单位内进行公示,必要时进行全员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7、送审备案。

考核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

各部门(单位)向相应的本级市、县(市、区)考核委员会报送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予以审核备案。

事业单位应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本级市、县(市、区)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

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宣布考核结果和兑现有关待遇。

8、反馈。

经审核同意的个人考核结果记录于《云南省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证书》和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履职考核表,于本级年度考核委员会审核签章后的10日内发给本人,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由被考核人签字,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部门(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证书)通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9、存档。

将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履职考核存入本人档案。

妥善保管好《年度考核证书》。

八、考核机构

年度考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年度考核委员会,由市、县(市、区)领导任主任,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五或七人组成。

市级各部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为三至七人单数组成。

职工代表必须经民主推荐并生,不得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小组)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承担,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其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考核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

(4)、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和有关考核的举报;

(5)、向上一级年度考核委员会(小组)汇报考核工作和结果。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

1、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人[2001]112号文件精神,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干部本人结合参加本单位的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按省管干部总数15%的比例推荐优秀人选。

分别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政法委等有关单位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

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在本部门(单位)进行,在年终工作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评出考核等次,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3、见习期、试用期人员见习、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任职的依据。

见习、试用期满后,6月30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7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考核。

4、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以及从外单位调入的人员,不论何时转业,复退或调入均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5、组织决定下派基层锻炼(包括挂职锻炼)的人员,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

其中锻炼时间不足180天的,由原单位考核;结束锻炼的当年由原单位考核,接收单位提供锻炼期间表现情况。

6、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国家和我省规定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不进行考核。

工伤除外。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进行考核。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除外。

8、待聘时间超过90天,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当年度的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9、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定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工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0、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次年起正常考核;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6月30日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考核。

11、受党内和行政双重处分的,按党纪处分办理。

12、经组织决定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待有结论后视情况区别处理,结案后无问题的15天内进行考核确定等次;给予处分、处罚的,按所受处分、处罚办理。

13、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的考核;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劳动教养、管制、拘役、缓刑期间不进行考核。

14、应该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劝说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5、年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16、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回原单位进行,所在单位在考核时要征求便民服务中心的意见,便于全面综合考核。

十、考核结果的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与奖惩、职务升降、续聘、工资、奖金、交流、辞退、解聘等结合,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以本人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以本人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3、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允许含一年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的(允许含一年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4、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基本资格。

5、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破格提拔使用的,必须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7、工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8、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顺延。

9、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应给予六个月的诫勉期,当年不得授予奖励、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的除外);晋升(聘)职务和晋升工资的年限顺延,诫勉期内工作有明显改进,考核结果也不能变更,但其表现可作为下一年度考核的依据,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的亦可予以降职或低聘;连续三年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核为基本职称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降职决定在考核结束后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仍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10、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

降职决定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按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再变动;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应降职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11、连续二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按规定予以辞退。

12、连续二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人,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13、近三年考核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是参与评奖和接受表彰的基本资格条件;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遇有评选先进和记功时,优先推荐;推荐、评选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14、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和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均不得参与评奖记功。

十一、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须报送材料内容:

市直各单位报送成立年度考核机构文件、考核办法或方案、年度考核表册、称职(合格)以下人员考核情况说明、未定等次和未考核人员原因等情况说明、优秀和称职(合格)以下人员及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的《年度考核证书》和《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本单位考核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报送成立年度考核机构文件、考核办法或方案、年度考核备案表、优秀人员名册、称职(合格)以下人员名册和原因等情况说明、未定等次及未考核人员名册和原因、副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考核表册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年度考核证书》、本县(市)区考核工作总结。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均需报送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述职报告。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填报考核报表和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由经办人面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

市级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管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有关表册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市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材料及表册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逾期不报送或通过文件交换、邮寄等方式报送考核材料的,一律不予备案。

十二、几点要求

1、核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削弱、忽视考核工作的思想,真正把年度考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实抓好。

2、要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坚持政策原则,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考核质量。

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超优秀比例或不分类别、分职务层次控制优秀比例的,不予审核备案,不兑现有关待遇。

对在考核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3、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好本系统内的考核工作。

要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和量化考核标准。

要把好审核关,按考核的要求严格审核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去调整。

主管部门未严格把关的,年度考核不予审核签章。

4、年度考核工作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本级纪检、监察和本单位职工的监督。

附:

1、《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量化参考表》;

2、《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

3、《年度考核人员名册》;

4、《副处级以上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5、《副处级以上干部年度考核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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