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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承诺书.docx

房地产经纪服务承诺书

房地产经纪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顾客,欢迎选择我单位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执业经纪人:

(实名登记号:

),执业经纪人:

(实名登记号:

)。

竭诚为您服务,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及执业经纪人向您所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与委托房屋无利害关系。

二、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人应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交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书面告知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涉及的税费。

四、书面告知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五、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另行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无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七、无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无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九、无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十、无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十一、无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十二、无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本单位及执业经纪人服务过程中,如有您认为的违法违规情况,可直接向本地房地产销售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67712345、86889614。

 

中介机构盖章执业经纪人签字执业经纪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提示

一、合同签约提示

1、本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

2、名词解释

本合同所述的“满五年"“满二年”为甲方自购房(取得产权证或缴纳契税)至转让(网签)为止的期间达五年以上或二年以上。

具体认定以国家税务机关相关政策为准。

本合同所述的“家庭唯一住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

本合同所埴写履行期限为某某日期前的,包含本日期。

如“2016年1月1日前",包含2016年1月1日当日。

本合同所埴写的履行期限为“完成某某手续后几日内”,包含办理完成某某手续当日。

3、填写本合同时,应当仔细阅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项、补充项、填充项的内容如遇“□"或“【】”需要选择的内容,请务必做出明确的勾选,以划“√”方式表示选定,以划“X”方式表示不选定

4、在您签署的合同中,除需手工填写的部分以外,其他部分均不得随意进行手写补充和修改.否则将会影晌合同或条款的有效性;如确实需要对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的,请您及其他签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按手印或盖章。

5、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

我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的交易税费试算表仅供交易双方参考,具体以税务及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6.您向我单位支付居间佣金费用时,请向我单位经办人员索要加盖我单位印章的专用收据;如该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专用收据的,请您务必谨慎付款。

7.请您谨慎选择将定金、押金以外的钱款通过我单位转付;请您不要将购房款项交由我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转付,否则产生相应的风险我单位不予承担。

8、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单位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二、交易风险提示

对出售方风险提示:

1、请您如实告知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属性等,如未如实告知会产生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

2.购买方如为代理人签署合同的,请您在核实并收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后签署合同;

3.因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收取房款迟延甚至存在不能收取房款等风险.请您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4.除贷款金额、交房押金或户口押金外,剩余房款在产权转移记后再支付的,对于出售方存在较大的风险,建议您选择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将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同时慎重同意产权转移登记后分期付款的条款;

5、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特殊性质房屋.需提前确认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以免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对购买方风险提示:

1、签署合同前,请您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相关证明;如果出售方的产权性质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特殊性质房屋的、在签约前需要出售方提供确认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明资料;

2、如您需要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请您提前确认您及共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的收入及负债状况、人民银行征信状况,过少的收入或过多的负债,或不良的征信记录(包括逾期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欠费记录等)都将会影响您的贷款,导致产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出售方为代理人的,请您核实代理人身份证明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出售房屋登记有共有人的,请您查看并留存共有人同意出售声明复印件;

5、在房产未产权转移登记前直接向出售方支付全款或大部分房款,可能存在付款后无法产权转移登圮的情形而造成损失,请慎重选择产权转移登记前直接向出售方付大额购房款或替出售方偿还银行贷款。

为保障资金安全,建议您选择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将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6、您在网签前,须确定产权登记人、付款方式、贷款金额等合同交易信息,网签后如需变更,需要撤销网签合同,并重新办理网签手续,存在交易时间延长和可能发生交易风险的情况。

交易双方认可上述告知事项、认可我单位己向其告知了买卖交易风险的前提下,签署了本合同,并认可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方)(签章):

乙方(买受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致委托人书面告知书

致委托人:

我单位就位于黄岛区路号栋单元室(户)

之房屋为您提供经纪服务,已向您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资金风险。

购房者先付首付款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方收取购房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撤押、出卖方将房屋一房二卖、买方未取得权属证书前房屋出现查封、房主无故失踪、被第三方占用等限制转让;交易过程中出现产权变更、继承等异议登记,客户批贷前产权人离婚财产纠纷不清等,这将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如出卖方不诚信隐瞒债务及其他涉及交易房屋纠纷等情形,可能出现我单位未能掌握的风险,会给您造成更大的不便与损失。

(二)上述房屋抵押、查封;

(三)上述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万元);

(四)与委托房屋无利害关系;

(五)已告知需由您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六)已告知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七)已告知上述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八)已告知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九)己告知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十)已告知上述房屋产权面积、物业服务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十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已事先经您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知材料已经您签名(盖章)确认。

我单位已明确告知您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在第十一条处进行补充,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后签字确认。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委托方(盖章):

 

年月日

AA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

【身份证】【其他:

】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经纪机构:

备案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房地产经纪人:

;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经纪机构,为委托人出售登记坐落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经纪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确认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号:

2.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

3.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

4.拟售价格:

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以上。

5.同意买方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其他:

】。

6.经纪佣金的支付方式:

【全部由买方支付】【全部由卖方支付】【买方支付()卖方支付()】。

7.同意税费缴交方式:

【各付各税】【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税费全部由卖方支付】【买方支付()卖方支付()】。

8.该房屋【不存在】【存在】【共有】【租赁】【抵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可于年月日前解除。

9.可能影响本房屋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经纪机构义务

1.经纪机构应当现场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核实是否存在限制转移的信息。

2.经纪机构应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交易方面的咨询。

3.经纪机构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4.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经纪机构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信息资料。

5.买受人同意购买该房屋的条件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经纪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促使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6.如委托人委托经纪机构出售该房屋后,自行与非经纪机构介绍的买受人达成交易并书面通知经纪机构的,本合同解除。

7.其他:

第三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提供该房屋的权属资料及业主主体资格资料,以供经纪机构核对。

委托人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处置权,并保证向经纪机构提供的资料属实,出售意愿表达真实。

2.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委托人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如委托人委托经纪机构出售该房屋后,自行与非经纪机构介绍的买受人达成交易的,应当书面通知经纪机构解除本合同。

4.其他:

第四条经纪佣金给付

经纪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促成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在签订《AA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时,约定经纪佣金支付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法律责任

1.经纪机构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等情形,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失,经纪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委托人与经纪机构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经纪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按拟售价格%支付违约金。

3.其他: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经纪机构份,委托人份。

第九条其他约定:

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房地产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特别告知书

特别告知:

买卖双方放弃选择资金监管服务的,请签署以下内容:

放弃资金监管声明

我们作为本次房屋买卖的交易双方.已充分理解资金监管服务的内容和作用,并明确知晓未选择资金监管将面临的相关风险·经过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买卖合同所列的房屋买卖款项中人民币:

(大写:

整),放弃实行交易资金银行监管,由双方自行交付。

居间方特别提示,本次交易所涉资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居间方已告知双方房产交易中存在的交易资金风险,双方均已知悉,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出售方)(签章):

乙方(买受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特别告知书

 

特别告知:

买卖双方放弃选择资金监管服务的,请签署以下内容:

放弃资金监管声明(偿还贷款用)

我们作为本次房屋买卖的交易双方,已充分理解资金监管服务的内容和作用,并明确知晓未选择资金监管将面临的相关风险·经过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买卖合同所列的房屋买卖款项中人民币:

(大写)整,放弃实行交易资金银行监管,由双方自行交付·

买卖双方确认:

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卖方关于该房屋的银行/其他机构贷款,且在清偿贷款前,该笔项不得挪作他用·

居间方特别提示,本次交易所涉资金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居间方已告知双方房产交易中存在的交易资金风险,双方均已知悉,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出售方)(签章)乙方(买受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AA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

出卖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出卖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法定】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住所】: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

;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AA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AA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买受人、经纪机构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房屋状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登记坐落为:

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其他:

】。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所在楼层为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

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一。

2.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

(二)房屋权属情况

1.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证号:

2.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单独登记的,所有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如下:

(以上应如实填写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持权属证号)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下列第种情况。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金额为:

元。

出卖人应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种情况。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若承租人不是买受人,出卖人承诺:

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3.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4.其他约定:

(五)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处置权,出卖意愿真实,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第二条房款支付

(一)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含一并出卖的附属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二)房款交割方式约定为【资金监管交割房款】【自行交割房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二。

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交割房款的,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方式,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元(大写元整),【商业贷款】元(大写元整),由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买卖双方应当于年月前,提供办理贷款手续所需的资料。

1.如银行未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于(约定时间或条件)前,以现金方式支付。

(2)解除合同,终止交易,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含定金)应如数返还,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贷款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

2.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有关事项

(一)买卖双方定于(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正式交付该房屋。

出卖人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在交房当天一起到场查验房屋,共同对该房屋、附属房屋及其本合同附件一记载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等进行验收、记录、交接。

查验情况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交接确认书,出卖人将该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人,即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二)该房屋若建立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出卖人同意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变更至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三)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为保障该房屋的交付、户籍迁出以及供暖、供水等相关权益更名事项的履行,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出卖人于将¥元整(大写元整)交给作为甲方押金,待买卖双方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买卖双方就该房屋产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承担约定如下: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打印合同文本。

买卖双方应当于年月日前,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自办理完成合同备案手续之日起日内,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经纪服务

(一)出卖人、买受人义务

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房屋上市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出卖人配合经纪机构查询该房屋权属信息,并书面告知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3.买受人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资料、其它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4.买卖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本合同,配合经纪机构完成经纪服务。

(二)经纪机构义务

1.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经纪机构应向买卖双方出示其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等证件。

3.经纪机构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查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查询核验该房屋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4.经纪机构协助买受人了解房屋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由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房屋、设施设备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5.签订本合同前,经纪机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6.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卖双方的信息,或将上述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三)委托事项

1.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交易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税费、市场行情咨询。

2.经纪机构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就该房屋交易一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3.。

(四)经纪佣金支付

1.佣金标准

经纪机构完成委托事项,出卖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买受人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支付佣金,具体数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支付方式

经纪机构同意买卖双方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经纪佣金。

(1)一次性付款:

买卖双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经纪佣金。

(2)分期付款:

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支付;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

(3)其他付款方式:

(五)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买卖双方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买卖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签约当事人违约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日内,买受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定金)。

2.。

(二)逾期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含定金),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利率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2.属于买受人责任的,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三)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完成交接房屋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它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价款(含定金),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利率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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