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052013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56.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docx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

纪检监察系统业务知识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4.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5.江泽民同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20字要求是:

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6.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0.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1年、留党察看2年。

1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1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1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2.党员受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加入党。

1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17.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4.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5.中国共产党党内第一大法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26.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27.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28.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提前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29.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30.纪检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监察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33.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4.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5.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6.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7.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39.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0.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2.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再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3.公务员所受政纪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4.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45.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4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7.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48.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49.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50.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者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51.非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

52.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要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53.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54.“两规”是指要求具有党员身份的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55.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56.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的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

5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58.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59.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以越级申诉。

6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

6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

62.给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的手机充值,是以隐蔽的方式给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或者变相行贿的行为。

63.领导干部明知手机被他人充值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充值费用;不报告而自行消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4.共产党员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在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在浴池、桑拿浴室、发廊及其他非医疗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66.党的纪检工作的根本性质是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

67.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68.党的纪律的形式主要有四大类:

党章、准则、条例、其他形式。

69.党内监督的四个主要途径,即:

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的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70.党的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71.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

72.回避的方式有三种,即: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73.对普通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74.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75.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76.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77.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78.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79.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0.免予处分,是指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81.一个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2.两个以上党员含两个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8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84.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85.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87.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88.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89.纪检监察机关从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大体分为四个过程:

准备过程、办理过程、反馈过程和审结过程。

90.集体访是指多人到同一机关反映共同意见和要求的上访行为,多人通常指5人以上。

91.反映促办工作是指将信访举报件中反映出来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92.转交承办工作是指将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93.过问督办工作是指对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