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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材料

同学们:

今天主要和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家都知道,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专门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明天。

今天,我主要就围绕着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主题,给同学们谈谈有关法律问题。

同学们一定都懂得这个道理,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懂得对他人以及我们所生活的社会负责,这是每个家庭、每所学校额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未成年人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小乐、小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

小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小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

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外地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

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

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她们看不起她们,更不允许侵害她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

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

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

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

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下面给同学们讲这样一个案例,如今年2月,某区就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为很小的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

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

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

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2009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

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

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小河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河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

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河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

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

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

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

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某市第3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

于是,学校所在地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

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

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

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

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

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主要讲一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

如有一年,某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里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

当时,演出场所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

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另外,某市一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第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

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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