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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章程

北京邮电大学章程

序言

  北京邮电大学前身是1955年创办的北京邮电学院;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院校;1993年更名为北京邮电大学;2000年从信息产业部划转教育部管理。

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北京邮电大学已经成为信息科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面向未来,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世界著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秉承“厚德博学、敬业乐群”的校训和“崇尚奉献、追求卓越”的北邮精神,培养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坚持学术自由、原始创新、特色发展,为建设信息化强国、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学校自主办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简称北邮;英文名称为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简称BUPT;学校主页:

  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设有西土城路校区、小西天校区、沙河校区和宏福校区。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培养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学校依法在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与学业证书颁发、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评聘与薪酬分配、资产与知识产权处置、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办学自律和监督体系。

完善教育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和资产,提高办学效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办学方向,检查学校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核准学校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办学规模,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等教育资源和政策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并对学校的教育资源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对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问责和纠正。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之首。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障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世界著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面向信息等领域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大力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应用创新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研究,以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学校发挥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资源综合优势,与企业构建多方位的合作交流体系,注重建立产学研用战略联盟,集成创新和发展企业的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和新技术,健全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撑。

  第十四条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大学精神,促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基本形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建立终身教育服务体系,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培养标准,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制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型教育的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科技文化发展规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体系建设,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卓越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自主制定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制度,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党团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支持体系,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业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职业发展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职业生涯规划服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建设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富于创新精神和国际交流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如下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据有关规定,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学习、培训等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以不公平的方法对待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重视教职工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体系,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创造事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七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规范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管理体系,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其职权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权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学校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

  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权职责。

第三节学校行政

  第五十条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

根据工作需要设校长助理岗位。

  第五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

  (四)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改革方案,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制定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制定实施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规划。

  (五)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以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活动。

  (六)讨论落实党委决定的经费筹措、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基建项目、审计监察、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八)讨论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部(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决定教职员工聘用与解聘、学生学籍管理与奖惩事项。

  (十)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学校党委委托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务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另行制定,加以规范。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权职责是对学校内设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监察,独立、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监察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强化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五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工作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和尊重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的职权职责。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用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用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学术报告制度,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主办、协办的学术刊物的编辑与出版,支持校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挂靠学校的学术团体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公道正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校内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可聘请校外著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第六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结构可根据学术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院级学术委员会制度。

院级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产生并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法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六十五条职称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机构。

职称评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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