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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管理,规范公司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范围内所有的招标活动。

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对外发包或物资采购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

监督主要采用全程监督、效能监察等方式,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但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第五条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各类招标工作经济、高效、有序地进行,公司设立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公司各副总裁(包括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担任组员。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招标工作采取“一事一组”的方式进行。

即:

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每次招标所涉及的不同内容,抽调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工作并对该次招标的全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七条招标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内容的归口部门负责招标标的的要求及相关技术、商务资料的准备和提供。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八条除公司范围内的原煤采购外,凡材料、设备采购或工程设计、勘探、施工、安装合同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并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项目达到以上金额的,也必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能够通过招标进行的,也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并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涉及公司外部原、精、电煤采购、副产品销售的,由负责采购、销售或贸易的部门组织实施;

(二)涉及运输车队、运输费用等的,由运输价格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涉及行政人事外委服务及办公用用品采购的,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驻外机构的招标项目,原则上由驻外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内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招标方式对外采购或发包工程的,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履行免招标审批手续后方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或发包。

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情况包括如下方面:

1、涉及公司安全、机密等不宜招标的;

2、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公司内部单位有能力承担且符合资格和质量、进度、安全要求的;

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投标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承包商或供应商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签署了合作协议的;

7、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部件更换或扩充,无替代产品或替代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

8、原招标项目的补充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款50%且价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9、最近一年内曾就同一标的进行过招标,中标单位质量、信誉、服务良好,中标价格适中且市场价格未发生较大波动的;

10、行业垄断及国家专控物资或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11、经公司研究确定的其他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第十条办理免招标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制免招标申请表,注明免招标理由;

2、经营管理部审查确认,签署部门意见;

3、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查,签署部门意见;

4、公司相关领导签批。

免招标申请表见附件1。

第四章招标管理机制和运作

第十一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集中管理、授权实施、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各小组及部门在招标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协同运作,把招标工作做好。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招标业务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集中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大招标工作的决策事宜;

2、对公司的所有招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3、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

4、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及批复;

5、对评标文件进行评审及定标;

6、对免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及批复。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部是公司招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业务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招标的相关工作: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2)审查免招标事项;

(3)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招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2、对于公司授权组织的招标项目,承担招标全过程的管理:

(1)制订招标工作计划;

(2)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送审;

(3)组织资格预审;

(4)发放招标文件及图纸等技术资料;

(5)组织标前会议和踏勘现场;

(6)答疑或招标文件补遗;

(7)组织开评标等相关会议;

(8)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9)其他招标组织工作。

3、根据需要组织对潜在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同类项目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4、与中标人签订技术和商务合同。

5、整理招标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公司各内部单位为相应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对需要招标的项目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招标申请;

2、提供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资料;

3、复核招标文件;

4、推荐潜在投标人;

5、配合组织标前会议、踏勘现场;

6、派出相关人员作为甲方代表参加评标;

7、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业务主管部门(包括生产、基建、安全监察等)按照管理职责划分,对招标项目技术资料进行审验把关。

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或审核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

2、审核招标文件;

3、组织或参与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4、参加招标相关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5、参与相关免招标项目审查。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参加招标相关会议,对投标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招标资金进行预算,配合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招标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方式可以选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在无法精确拟定招标项目规格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或打包,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成套设备不得分割标段或拆分打包。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预审,提出入围投标单位名单,名单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入围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一般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技术参数规格及其他要求,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格式、投标辅助材料等。

招标文件中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及其简介;

(二)数量、规模及技术、质量要求;

(三)合同完成期限、交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投标有效期;

(五)投标报价的要求;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

(九)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投标附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性价比法等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由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应通过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招标领导小组可以采用会议形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标工作小组成员: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评标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并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和宴请。

第二十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经招标工作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招标工作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第二十九条定标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定标。

单项招标工作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的,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可以授权招标工作小组定标。

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定标意见,并经招标领导小组或被授权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定标意见表见附件3。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资料收集齐全存档。

存档资料包括:

1、招标文件及补正、澄清答疑材料;

2、投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承诺等材料;

3、评标报告等评标资料;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经营管理部组织的集中采购物资招标或其他的招标活动,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应将招标相关资料做好备案,招标采购备案表见附件4。

第六章招投标会场纪律

第三十三条遵守会场纪律。

参加招投标会议的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始终保持会场的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严禁大声喧哗,若有疑问,举手报告招标人或主持人,由其负责解释答疑。

第三十四条讲究职业道德。

与会人员必须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平等待人;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则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关闭通讯工具。

开标期间,与会人员务必将所有通讯工具关闭,关闭后交现场监督人员集中保管,待散会后集中退还,在开标及评标期间,招标人、投标人未经允许,与外界联系者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并清退出会场。

第三十六条指定作业位置。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私下与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接触,更不得向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施加影响和打探评标情况,投标人接到退场通知后,必须立即退场,一律在指定位置耐心等候,在开标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得远离或中途退场,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在集中宣布开标结果时,凡未到场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按弃权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工作纪律。

与会工作人员必须各司其职,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相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废 标

第三十八条废标是指:

(一)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情形时,招标工作小组对其投标文件作出的无效的处理。

(二)当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工作小组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中设立废标条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立相应的废标条件;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允许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设立的其他废标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的目的,本着慎重废标的原则,设立有关的废标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中设立的废标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三)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构成重大偏差的事项进行约定,但是所有这类约定应当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废标条件中作对应的集中列示,重大偏差构成废标。

第四十条废标形成的条件:

(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三)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四)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4、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五)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的要求或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六)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补充规定的废标条件一般有下列条件: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又无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内容的;

3、开标时,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

6、设有“拦标价”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拦标价”的;

7、“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经评审后认定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

8、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缩小招标采购范围或将公司确定为招标采购的项目擅自更改为续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单位的招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有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违反招标制度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以下处理:

1、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除其工资1000-5000元;

2、具有评标资格的,取消其评标资格,五年内禁止参加评标;

3、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补偿公司损失;

4、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扣除工资5000-10000元;

5、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巨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五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任何投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与公司的经济交往中,履约记录较差;或供应商评估中,信誉等级较低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包括内部单位),不得被允许再次参与公司的相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未规定到的事宜,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免招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免招标事项

数量规模

计划投资

拟采购方式

拟采购时间

承包商或供应商

免招标理由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营管理部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日期:

招标工作小组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日期:

公司分管领导

签批

公司主要领导

签批

注:

本表一式二份,招标领导小组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申报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投标入围单位审批表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及内容

招标方式

组织形式

投标资格标准

报名投标单位

名单

符合要求的

投标单位名单

推荐入围的

投标单位名单

资格审查人员

签字

领导签批

备注

附件3

定标意见表

招标项目名称:

会议时间

地点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

参加会议人员

评标表决人员

评标意见

评标人员签字

定标意见

定标人员签字

附件4

招标采购备案表

招标单位:

(公章)

招标项目名称

规模数量

标段划分

评标方法

开标时间

开评标地点

定标时间

招标工作小组名单

投标单位及报价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领导意见

招标领导小组意见

备案资料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意见表,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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