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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商标权法律制度00001参照模板

第四编商标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商标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使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与服务相区别的可视性标志。

二,特征;

1,商标权所确立和保护的,是商标权人对特定的商标标志与特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离开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不是商标。

2,商标是用以区别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来选择或区别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3,商标的价值与使用有关。

三,商标的功能

1、识别商品来源

2、促进销售

3、保证商品品质

4、广告宣传

5、树立商业声誉

四、商标的分类

(一)按照商标构成的分类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字母商标

4、数字商标

5、三维标志

6、颜色组合商标

7、组合商标

(二)、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1、商品商标

(1)、制造商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又称工业商标或生产商标。

主要用于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

(2)、销售商标:

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服务商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1、等级商标:

同一经营者在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从属商标:

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除主商标外,为区别各自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

3、备用商标:

贮存于企业内部待用的商标。

4、联合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目的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从而影响自己商标的显著性。

5、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使用其商标。

第二节:

商标与相邻标记

一、商标与商号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使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与服务相区别的可视性标志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用于将自己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识别性标记。

1、功能与作用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

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目前表述还不一致。

2、地域和时效范围不同

 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且根据《马德里协定》在缔约国还有优先权。

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3、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

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

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

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

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二)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三)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四)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

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

二、商标与装潢

商标需要注册

商品装潢不需要。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

区别:

1,使用目的:

商标在于区别商品来源,达到使消费者认知商品的效果。

装潢在于美化彰显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2,稳定性:

商标稳定,装潢不稳定,随时变动。

3.商标应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一般不直接表明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料等特点。

装潢则要求尽可能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

4,商标由商标法调整,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来自哪个地理区域,且以产品质量及特色依赖于该地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记。

1,商标所识别的是某一经营者不同于其他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地理标志识别的是某一特定地区不同于其他任何地区生产的同一种商品。

2,商标只能为特定的经营者所专有,地理标志则可由某一特定地域内生产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种商品的所有经营者共同使用。

四,商标与特殊标记

特殊标记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1,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特殊标记由国务院特殊标记条例调整。

2,适用范围不同。

特殊标记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物品上使用,

3,特殊标记有效期4年。

第二章,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使用原则美国等少数国家

2,注册原则我国

3,混合原则英联邦国家

二、继受取得

转让:

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取得或无偿取得出让人之商标。

转移:

继承人继承,法人兼并,合并,破产。

三,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

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权。

是否申请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制。

2,自愿注册原则

指商标所有权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欲取得商标权的应提出注册申请,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强制注册原则:

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所有商标都必须注册,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

我国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涉及人身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许可。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对于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专利和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与外观设计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成员国应当将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

★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

★1.主体合格巴黎公约成员国

★2.要求优先权的内容必须与首次申请属于同一内容

★3.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

★4.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的范围:

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申请期限:

专利,实用新型12月,商标,外观设计6个月。

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算期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

1,办理商标查询:

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查询,也可查阅《商标公告》

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二)申请文件

1,申请书

★同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同一经营者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图样

3,其他文件

(三)申请的提出

1,直接向商标局提出

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3,交纳费用

(四)申请日

«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

(六)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

1,另行申请同一类的其他商品(目的是使商标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重新申请需要改变商标(改变商标本身,如文字,图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变更申请改动注册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我国实行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

1,申请人资格审查。

2,外国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证明文件,规费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指申请了一个商标

7,日期

二,实质审查

1,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既适用于注册商标,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违反本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直接依据本条予以驳回。

2,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1、创新性商标

2、暗示性商标

3、描述性商标

4、借用商标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立体商标的审查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地理标志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

6,同一天申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7,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8,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注册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驳回通知书。

凡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其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的程序。

初步审定的商标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仍是一个权利待定的商标,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在没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予以最终注册,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五,商标异议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程序并非每个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但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才能获准注册。

异议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人。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六,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无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商标权的内容

第一节、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权的概念特征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客体是商标

2,单一的财产权

3,绝对专有性

4,相对时间性

5,地域性

二、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即商标权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志,也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禁止权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转让权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必须在自愿的原则下,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转让行为无效。

5,联合商标不得分别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1,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

2,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注册证»,

3,申请费和注册费

★注册商标的转移

商标转让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和注册商标的转移。

转让是指商标申请人将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

转移是注册人消亡之后注册商标的继受或承受。

两种情况:

自然人死亡,企业合并破产兼并。

四,商标许可使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种类:

1,独占使用许可,,也排除许可人。

2,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同一地区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注册商标。

3,排他使用许可,排除第三人

许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许可使用的条件

1,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被许可人必须具备使用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允许被许可人转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将使用权转给第三人。

4,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地区和使用商品上,许可第三人使用同一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第四章商标权的灭失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期限与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

2,必须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

3,向商标局提出

4,必须是原注册商标,只能放弃在个别商品类别上的使用,不能扩大商品类别。

注意:

1,续展,指依注册人请求,商标局依法对有效期届满的注册商标继续注册,延长其专用权有效期的程序。

2,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次数限制续展,从而使商标成为一种相对的永久权。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4,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有效期终止日为该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注册人此时丧失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5,规定宽展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商标注册人充分的时间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三,注册商标的终止

分为被撤销和被注销两种。

㈠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

注销情况有三种:

1,商标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为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㈡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因已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因争议理由成立,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

1,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

⑴因法律规定的注册不当事由,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或由他人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情形。

1违反商标法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法律规定。

2违反11条,通用名称,叙述性标志及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③违反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④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

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

违反13条,其形式是商标持有人采用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注册。

违反15条,其形式是XX,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注册

违反16条,形式是虚假表示使用带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违反31条,其形式是以商标注册的方式损害他人其他合法的在先权利。

⑵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1对违反商标,10,11,12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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