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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目的2

2、适用范围2

3、术语2

4、职责3

4.1制度主管责任部门3

4.2制度实施执行部门4

4.3作业负责人4

4.4作业实施人4

4.5作业监护人4

4.6安全员5

4.7作业的审查批准人5

5、程序6

5.1作业证办理6

5.1.1作业证办理规定6

5.1.2作业任务的下达6

5.1.3办理作业证6

5.2作业证管理7

5.3作业过程管理9

5.3.1动火作业9

5.3.2受限空间作业11

5.3.3临时用电作业12

5.3.4动土作业13

5.3.5高处作业14

5.3.6吊装作业19

5.3.7检维修作业21

5.3.8断路作业21

5.4检查和考核22

6、相关文件22

7、相关记录23

7.1用火申请23

7.2用火证23

7.3作业证23

 

1、目的

为规范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以下相关作业活动:

2.1动火作业;

2.2受限空间作业;

2.3临时用电作业;

2.4动土作业;

2.5高处作业;

2.6吊装作业;

2.7检维修作业;

2.8断路作业;

2.9公司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部门其他带有安全风险的作业。

3、术语

3.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受限空间:

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3.3临时用电: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性的用电。

3.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5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6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7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8断路作业:

在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职责

4.1制度主管责任部门

各部门/相关方为本制度主管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善。

4.2制度实施执行部门

维修中心和生产运行车间为本制度的实施执行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4.3作业负责人

4.3.1作业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2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4作业实施人

4.4.1风险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须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4.4.3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

4.4.4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当班管理人员交验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5作业监护人

4.5.1监护人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4.5.2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4.5.3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4.5.4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5在作业期间,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原则上不兼作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6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部门和作业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7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安全措施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程序

5.1作业证办理

5.1.1作业证办理规定

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

5.1.2作业任务的下达

公司/部门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根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需求提出相关作业计划/申请,作业计划/申请需报经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5.1.3办理作业证

作业计划/申请经批准后由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作业证:

5.1.3.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办理按《消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由用火申请人填写《用火申请》,消防员负责审核,人力资源部长批准。

5.1.3.2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证》简称《作业证》(以下其他类型作业证统一简称《作业证》,由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作业区域部门维修组长负责审核,作业区域部门负责人负责核准。

5.1.3.3临时用电作业:

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由公司电器工程师和作业区域维修组长负责审核,作业区域部门负责人核准。

5.1.3.4动土作业:

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维修中心土建工程师、电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审核,动土区域部门负责人核准。

5.1.3.5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按下述程序办理:

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作业区域部门维修组长和维修中心特种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作业区域部门负责人核准。

5.1.3.6吊装作业:

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维修中心特种设备管理负责人、作业区域维修组长审核,作业区域部门负责人核准。

特殊规定按“5.10.2.2”执行。

5.1.3.7断路作业:

作业部门/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保安队长负责审核,人力资源部长负责核准。

5.2作业证管理

5.2.1作业部门/作业负责人接到作业任务后做好作业现场的实地勘察,对相关作业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安全可行的作业计划,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5.2.2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证,负责按作业证办理程序进行报批。

5.2.3作业证包含以下内容

5.2.3.1作业区域和作业内容。

5.2.3.2作业风险防范措施。

5.2.3.3作业时间。

5.2.3.4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审核人、作业核准人。

5.2.4作业证的使用要求

5.2.4.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超时作业须重新报批。

5.2.4.2对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确的警戒标识。

5.2.4.3作业负责人需随身携带《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全的作业。

5.2.4.4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将作业风险和防范措施告知所有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安全措施,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2.4.5作业前必须对安全措施逐条进行确认,作业安全措施检查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5.2.4.6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5.2.4.7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作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完成作业。

5.2.4.8作业中断后重新作业的,必须对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5.2.5涉及到以下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以及危化品生产区域的危险作业,作业证必须报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5.2.5.1二氧化氯制备检维修;

5.2.5.2碱炉、锅炉检维修;

5.2.5.3汽轮发电机检维修。

5.2.6作业完成后,作业证统一上交作业证核准部门归档保存,动火证上交公司消防管理员归档保存,保存时间12个月。

5.2.7某项工作涉及多种作业的,动火作业必须单独办理,其他作业可在同一作业证中明确作业内容、安全风险、作业安全措施,在同一许可证中合并办理。

5.2.8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2.9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3作业过程管理

5.3.1动火作业

5.3.1.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3.1.1.1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1.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一级动火作业由一名保卫人员现场监护,易燃易爆危化品区域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安全管理员必须到场监护。

二级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区域所属部门派人监护。

5.3.1.1.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3.1.1.4凡在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3.1.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3.1.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1.1.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3.1.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3.1.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3.1.1.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3.1.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1.1.12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3.2受限空间作业

5.3.2.1进入受限空间前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证》上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其他人员不准代签。

5.3.2.2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3.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等级按临时用电作业要求执行。

5.3.2.4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5.3.2.5受限空间作业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3.2.6作业监护人必须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作业工具,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3.2.7受限空间作业完成后作业监护人和作业负责人必须再次对作业人员、作业工具进行清点确认,涉及关闭受限空间的工作,在关闭前,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完工验收栏中签字,严禁代签。

5.3.3临时用电作业

5.3.3.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5.3.3.2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5.3.3.3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3.3.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5.3.3.5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3.3.6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5.3.3.7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5.3.3.8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3.3.9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3.3.10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3.3.11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3.3.12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3.4动土作业

5.3.4.1动土作业安全分析必须考虑地下管线、电缆等危险因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4.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3.4.3挖掘坑、井、槽、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3.4.3.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3.4.3.2在挖较深的坑、井、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4.3.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3.4.3.4在坑、井、槽、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5.3.4.3.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3.4.3.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井、槽、沟内休息。

5.3.4.3.7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3.5高处作业

5.3.5.1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

5.3.5.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3.5.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3.5.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3.5.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3.5.2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3.5.3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5.3.5.3.1特殊高处作业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⑥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3.5.3.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①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②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③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④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⑤在塔、炉、罐等受限空间进行的高处作业。

5.3.5.3.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3.5.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3.5.4.1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3.5.4.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3.5.4.3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3.5.4.4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①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②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3.5.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5.3.5.4.6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3.5.4.7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3.5.4.8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3.5.4.9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3.5.4.10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3.5.4.11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3.5.4.12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3.5.4.13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3.5.4.14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3.5.4.1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3.5.4.1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3.5.4.17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3.5.4.1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3.5.4.19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3.5.4.20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3.5.4.21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6吊装作业

5.3.6.1吊装作业分级

5.3.6.1.1一级起重作业:

起重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

5.3.6.1.2二级起重作业:

起重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

5.3.6.1.3三级起重作业:

起重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至小于40t时。

5.3.6.1.4四级起重作业:

起重重物的质量小于5t时。

5.3.6.2吊装安全规定

5.3.6.2.1起重作业吊装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5.3.6.2.2起重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维修中心特种设备管理负责人编制起重施工方案。

起重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施工方案。

起重施工方案须经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3.6.2.3各种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3.6.2.4起重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3.6.2.5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要求,高处作业时应遵守《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3.6.2.6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3.6.2.7起重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3.6.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锚点。

5.3.6.2.9起重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起重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3.6.2.10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重物或起重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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