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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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驻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应急委员会设立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总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并启动应急响应,省防总作为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防总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省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省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并启动应急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1.1气象水文信息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省防总。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防总。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3.2预警预防行动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省气象台应尽早给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和水源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3抗旱预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长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总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防总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中1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大洪水;(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及以上堤防发生决口;(4)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5)全省5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及以上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特大干旱;(6)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Ι级响应的情况。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总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省防总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江西省防御特大洪水预案》,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

  省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省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3)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3Ⅱ级应急响应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3)较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堤防发生决口;(4)中型水库发生垮坝;(5)全省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特大干旱;3个及以上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严重干旱;(6)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7)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省防总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省防总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江西省防御特大洪水预案》,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省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3)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4Ⅲ级应急响应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之一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或2条及以上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及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5)全省2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特大干旱;2个及以上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严重干旱;3个及以上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中度干旱;(6)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7)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召开省防总全体成员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省防总定期会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2)省防总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有关情况;省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

  4.5Ⅳ级应急响应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之一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3)较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堤防发生重大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5)全省1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严重干旱;2个及以上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中度干旱;3个及以上设区市或设区市城区发生轻度干旱;(6)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7)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总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召开省防总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2)省防总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由省水利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总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有关情况;省防总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3)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

  4.6信息报送和处理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省防总。

  4.6.6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县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省外的,省防总应当及时向相关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

  当省防总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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