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199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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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99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黑龙江省(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为黑龙江省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土地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1985-200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订,编制《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对全省范围内土地利用作出长远的宏观指导性的战略布局。

在新的历史时期,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一方面,《规划》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又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重要前提。

通过《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对合理利用土地作出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证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是黑龙江省实现富民强省和现代化建设第二步阶段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造成人地矛盾进一步尖锐的时期,这一时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证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将国家下达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重点确定城镇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活动和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遵守本《规划》。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近期规划目标为2000年。

一、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一)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省土地总面积47.297万平方公里,(其中含属内蒙古自治区,归黑龙江省领导的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1.68万平方公里,加格达奇区0.14万平方公里,下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9%,仅次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居全国第5位。

全省土地类型中各类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山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4.7%,丘陵漫岗占35.8%,平原占37.0%,水域占2.5%。

1996年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是:

1.耕地。

面积为1183.4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5.0%。

其中旱田1076.31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90.9%;水田93.53万公顷,占7.9%;菜田11.31万公顷,占1.0%;水浇地2.29万公顷,占0.2%。

全省耕地中,有沿江河坝外耕地35.33万公顷(529.95万亩),低洼处耕地22.33万公顷(334.95万亩),超坡耕地11.47万公顷(172.05万亩),沙化耕地5.33万公顷(79.95万亩),上述耕地面积为74.46万公顷(1116.90万亩)。

这部分耕地为不稳定耕地,遇较大洪水,易发生灾害性毁地,扣除这部分耕地,全省有效耕地面积为1108.98万公顷(16634.7万亩)。

2.园地。

面积为5.2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0.1%。

3.林地。

面积为2425.36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51.3%。

其中有林地面积2200.23万公顷,占林地面积的90.7%;灌木林地80.52万公顷,占3.3%;疏林地40.19万公顷,占1.7%;未成林造林地61.58万公顷,占2.5%,迹地40.78万公顷,占1.7%;苗圃2.06万公顷,占0.1%。

4.牧草地。

面积为238.0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5.0%。

其中天然牧草地234.83万公顷,占牧草地面积的98.7%;改良草地1.47万公顷,占0.6%;人工草地1.72万公顷,占0.7%。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面积为112.8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4%。

其中,城镇用地20.76万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18.4%;农村居民点用地75.55万公顷,占67.0%;独立工矿用地11.82万公顷,占10.5%;特殊用地4.71万公顷,占4.2%。

6.交通用地。

面积为45.9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0%。

其中铁路用地4.57万公顷,占交通用地的10.0%;公路用地5.63万公顷,占12.2%;农村道路用地35.69万公顷,占77.6%;其他用地0.09万公项,占0.2%。

7.水域。

面积为242.23万公项,占全省土地面积的5.1%。

其中河流水面48.39万公顷,占水域面积的20.0%;湖泊水面20.29万公顷,占8.4%;水库塘坝水面40.29万公顷,占16.6%;苇地25.95万公顷,占10.7%;滩涂73.29万公顷,占30.3%;沟渠及水工建筑物用地34.02万公顷,占14.0%。

8.未利用土地。

面积为476.56万公顷,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0.1%。

其中荒草地227.19万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47.7%;沼泽地233.05万公顷,占48.9%;盐碱地1.74万公顷,占0.4%;沙地0.56万公顷,占0.l%;裸岩石砾地2.82万公顷,占0.6%;其他11.20万公顷,占2.3%。

(二)土地资源利用特点

1.人均占有数量多,但土地生产力水平较低。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土地面积大,居全国第5位。

人均耕地0.32公顷(4.8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倍;人均林地0.65公顷(9.75亩),是全国人均林地的3.4倍。

耕地、林地面积及人均占有量均居全国首位,在全国占有绝对优势、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木材生产基地。

但由于地处高纬度区域,无霜期短,有效积温低,降水量少,加上土地开发较晚,经营粗放,土地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在全国属于低产区。

林地、牧草地生产水平也不高。

林分质量低,可采资源少。

牧草地绝大部分为天然草场,人工草场和改良草场仅占1.3%,天然草场沙化、盐碱化严重,产草量和载畜量水平较低。

2.耕地、林地、牧草地分布相对集中,但土地开发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黑龙江省耕地集中分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占全省耕地面积的78.3%,而且大部分耕地地势平坦,集中连片,适于大面积机械化作业和规模经营。

林地集中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和张广才岭、老爷岭山区,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8.8%。

林区内山体浑圆,多低山丘陵,林木茂密,是全国主要的木材生产基地。

牧草地集中分布在松嫩平原,占全省牧草地面积的73.2%。

松嫩平原西部草场是全国三大优质草场之一,是黑龙江省主要牧业基地。

大、小兴安岭水资源丰富,但积温低,无霜期短,耕地面积少;松嫩平原耕地面积大,但水资源贫乏,干旱严重;三江平原气候条件优越,光、热、水充足,但地势低洼,洪涝灾害频频发生。

全省地形、气候和土壤条件都不错,但互相间匹配不合理,综合起来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3.土地自然肥力较高,但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黑龙江省土质肥沃,自然肥力较高,是世界上三大黑土带之一。

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等优质土壤占耕地面积的67.5%。

但由于在土地利用中存在着索取多、投入少的现象,致使土地质量逐年下降。

特别是一些坡耕地和风沙地,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严重,地力下降,有机质含量减少。

近30年来,全省耕地的有机质含量逐年下降,而且还呈继续下降的趋势。

4.后备土地资源较多,但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

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省共有可垦荒原143.56万公顷,占全国同类土地面积的11.6%,仅次于新疆居全国第2位。

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东部、小兴安岭及大兴安岭的岭南一带。

这些荒原地势平坦,分布相对集中,开垦后可成为耕地。

此外还有荒山、荒滩、荒水等,在工矿区和城市郊区还有一定数量的工矿废弃地可以复垦。

建国以来,全省经过多次大规模的土地开发,目前所剩的多数是三、四类荒原,大部分为低洼地,需修建大量水利工程后方可进行开发。

随着土地后备资源的逐年减少,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

(三)土地生态环境

土地生态环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除了自然条件外,土地利用状况,人口密度,产业结构和布局,以及环保政策、社会经济状况等,对土地生态环境都有一定影响。

本《规划》选择耕地质量、水资源质量、大气质量和上壤污染状况作为影响土地生态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加以评价。

1.耕地质量。

黑龙江省耕地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其地势平坦,土质肥沃,降水量充足,有利于作物生长。

(1)土壤状况。

全省耕地土壤以黑土、黑钙土、草甸土为主,黑土层厚,团粒结构好,有机质含量高,土质肥沃,有利于各种作物的生长。

(2)水土流失状况。

全省耕地中水土流失面积达298.5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5.2%。

水蚀主要分布在山地丘陵区和漫岗地区,风蚀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西部。

水蚀面积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83.7%。

由于水土流失,造成坡耕地地力减退,沟壑增多,农作物产量下降,土地生态环境恶化。

(3)耕地有机质变化情况。

根据全省土壤普查资料,全省耕地有机质含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由1970年的4%~6%下降到目前的3%~5%,有的地方己下降到2%以下。

(4)耕地质量状况。

通过对耕地质量评价,全省高产优质耕地仅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3,其他为中低产田,说明全省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中低产田比重较大。

2.水资源质量。

黑龙江省江河水质较好,具有良好的天然属性,属于重碳酸盐钙型水,酸碱度适中,PH值接近中性,矿化度不高,一般符合灌溉和饮水要求。

但在安达闭流区一带,地下水矿化度达1克/升以上,含氟量较高。

松花江、牡丹江、嫩江、呼兰河、汤旺河等由于大量接纳生产和生活污水,一些河段污染十分严重。

3.大气质量。

大气污染主要是降尘,其次是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全省1996年废气排放量5000多亿标立米,其中工业废气排放量占70%以上。

全省二氧化硫和工业粉尘年排放量均在l0万吨以上。

目前排放的废气和粉尘,基本没做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对城市、工矿区土地造成污染。

但由于黑龙江省林区面积大,林区大气质量处于良好状态,从整体上看大气质量还是好的。

4.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包括工业“三废”、农药、化肥和地膜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据统计全省土壤受污染面积约10多万公顷,其中耕地占60%左右。

从黑龙江省土地生态环境看,大、小兴安岭和张广才岭、老爷岭山区情况良好,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东部一般,松嫩平原西部较差。

全省除大、中城市及工矿区周围土地生态环境较差外,大部分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较好。

(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黑龙江省的土地利用,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的调整,其结构和布局基本合理,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紧缺性,各类用地均不能满足需要,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以及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占有量不断减少。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人均耕地0.56公顷(8.4亩),1986年己下降到0.32公顷(4.8亩),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

2.土地利用尚不充分,土地利用整体效益较差。

全省土地利用率为89.9%,耕地、林地、牧业用地利用率和城市内部用地仍有潜力。

种植业仍处于广种薄收,粗放经营,靠天吃饭状态,林地、牧草地利用率和生产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全省可利用水面利用率只有50%,水产养殖业单产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8%。

建设用地的利用也不充分,全省有2/3城市人均建设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120平方米/人的上限标准。

农村居民点大部分为平房,农村人均用地是城市人均用地的3倍多。

全省工矿废弃地及灾毁地17.62万公顷,已复垦利用的不到2%。

3.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质量不断下降。

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为1344.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已经治理244.0万公顷,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18.1%。

同时由于森林过度采伐,草原过度放牧和盲目开垦等,又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黑土退化,土壤盐渍化和土地沙化现象也比较严重。

松嫩平原西部沙区,沙漠化土地面积37.8万公顷,占沙区总面积的13.7%。

不少市县由于投入不足,地力普遍下降,影响了耕地质量。

4.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现象不断发生。

由于对土地利用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各项建设和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大量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

据省土地部门统计,1949-1985年全省因各项建设等共占用耕地73.3万公顷,平均每年占用2.0万公顷。

“七五”和“八五”期间,由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对耕地的占用,1986-1995年十年间,平均每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0.5万公顷左右。

据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统计,自1991-1996年,全省共发生违法占地案件11410件,未经批准非法占地10153公顷,其中耕地3920公顷。

二、土地资源利用的潜力

(一)后备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黑龙江省土地资源丰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较大,而且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便于大片开发和规模经营。

根据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省后备土地资源面积为476.56万公顷,其中:

荒草地227.19万公顷,占47.7%;沼泽地233.05万公项,占48.9%;盐碱地1.74万公顷,占0.4%;其他未利用土地为14.58万公顷,占3.0%。

通过对后备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全省目前适宜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为307.51万公顷,其中宜农地143.56万公顷,占全省后备土地资源的30.1%;宜林地58.00万公顷,占12.2%;宜牧地68.32万公顷,占14.3%;宜建设用地1.33万公顷,占0.3%;宜其他用地36.30万公顷,占7.6%;暂不适宜土地169.05万公顷,占35.5%。

1.宜农地。

全省宜农地143.56万公顷,主要分布在黑河市(51.77万公顷)、佳木斯市(31.58万公顷)、大兴安岭地区(16.55万公顷)、鸡西市(12.14万公顷),以上4个市(地)宜农地面积为112.04万公顷,占全省宜农地的78.0%。

这些宜农地大部分地势低洼,排水不畅,需修建防洪排涝工程后方可开发利用。

宜农地开发时,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禁止超坡开荒,毁林、毁草开荒。

特别是三江平原东部沼泽地、低洼地已列入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不宜进行开垦。

全省宜农地按垦殖率70%计算,约可开垦出耕地100万公顷。

计划到2010年全省开荒29.42万公顷,占宜农地的20.5%。

2.宜林地。

全省宜林地58.00万公顷,主要为山区和丘陵区的荒山及林区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集中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39.70万公顷)、佳木斯市(4.97万公顷)、牡丹江市(4.00万公顷)、伊春市(2.64万公顷),以上4个市(地)宜林地面积为51.31万公顷,占全省宜林地的88.5%。

全省宜林地按利用率90%计算,可增加林地面积52.20万公顷。

计划到2010年全省开发利用宜林地47.00万公顷,占全省宜林地的81.0%。

3.宜牧地。

全省宜牧地68.32万公顷,主要为山间河谷地和江河两岸滩地,大部分地势低洼,排水不畅,开发利用后可做季节性放牧地和割草地。

集中分布在佳木斯市(15.48万公顷)、齐齐哈尔市(ll.62万公顷)、大兴安岭地区(9.67万公顷)、双鸭山市(8.26万公顷),以上4个市(地)宜牧地面积45.03万公顷,占全省宜牧地的65.9%。

全省宜牧地按利用率90%计算,可增加牧草地面积61.49万公顷。

计划到2010年全省开发利用宜牧地34.10万公顷,占全省宜牧地面积的49.9%。

对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除了增加耕地、林地、牧草地面积外,还可以对宜渔和宜建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因其面积较小,分布零散,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安排,逐步开发利用,增加水产养殖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

(二)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潜力

1.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从事采矿、烧砖制瓦、燃煤发电、建筑、水利等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黑龙江省是国家重要的煤炭、石油和黄金生产基地。

过去由于只重视资源开发,忽视土地复垦,造成大量工矿废弃地。

据统计,全省1996年有各类工矿废弃地和灾害毁地17.62万公顷,其中采煤废弃地2.00万公顷,采金废弃地3.42万公顷,采油废弃地0.20万公顷,烧砖制瓦和挖沙废弃地2.00万公顷,自然灾害毁地10.00万公顷。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复垦率可达60%以上,而黑龙江省目前土地复垦率不到2%。

为了增加土地可利用面积,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积极搞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和水毁地整治恢复利用工作。

全省计划到2010年通过土地复垦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1.52万公顷,其中增加耕地面积0.60万公顷。

2.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对村庄、农田和其他零散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整措施,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功。

由于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今后通过土地整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途径。

黑龙江省1996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5.55万公顷,按农村人口计算,人均居民点用地439平方米。

按农村户均宅基地计算,全省户均宅基地708平方米,超出省里规定350平方米的标准一倍多。

全省到2010年计划通过治理空心村,并迁村屯等措施,增加耕地面积0.40万公顷。

同时,通过田块整理,实行规模经营,消灭田间空隙地等措施,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56万公顷。

(三)己利用土地的生产潜力

1.耕地的生产潜力。

黑龙江省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3,具有很大的增产潜力。

只要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搞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培肥地力,耕地的生产潜力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因此,搞好中低产田改造,走以内涵为主的路子,是提高现有耕地生产潜力的一条主要措施。

2.林地、牧草地生产潜力。

由于在林业生产建设上长期存在着采育比例失调,致使森林资源蓄积量逐年下降,造成了林业企业资源危机和带来经济危困的局面。

目前,全省有林地每公顷蓄积量为78.7立方米,低于全国每公顷蓄积量83.6立方米的平均水平。

因此,要坚持以营林为主,改良树种,不断扩大有林地面积,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

全省牧草地利用也不够充分,牧草地面积逐年减少,生产力下降,松嫩平原西部草场退化严重。

在牧草地中,改良草场和人工草场只占1.3%。

要加大草原保护力度,搞好天然草场的改良和建立人工草场,逐年改善牧草地状况,提高牧草地生产力和载畜量。

3.建设用地利用潜力。

全省建设用地存在着利用不充分问题,全省78个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均建设用地138.3平方米,比国家规定的120平方米上限多15.3%,一些山区和边境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在160平方米以上。

农村居民点“空心村”、“拉拉屯”较多,户均宅基地超过省里规定标准一倍多,占用了大量耕地。

今后应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城镇建设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要以内部挖潜为主,提高建筑容积率。

三、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

到2010年,全省国民经济将有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将进一步提高,预计全省人口达到4200万人左右。

根据对土地利用变化的预测,规划期内全省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

为实现《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粮食总产达到500亿公斤的奋斗目标,全省耕地面积应保持在1190.5万公顷(1.785亿亩);为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减轻自然灾害,增加有林地面积51.79万公顷,其中超坡耕地退耕还林9.8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8%;要继续搞好“三北”防护林建设,加大松嫩平原西部地区防护林网建设;适当增加牧草地面积;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对耕地的占用;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骨干工程应优先安排用地。

在规划期内,全省耕地减少量应控制在23.92万公顷以内,其中各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控制在7.35万公顷以内,退耕还林9.89万公顷,自然灾害毁地6.68万公顷。

耕地补充量达到30.98万公顷。

耕地增减平衡后,全省到2010年净增耕地7.06万公顷,同时,要积极搞好土地治理,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适当调整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二)二十一世纪土地利用展望

展望二十一世纪,黑龙江省土地资源将得到更加充分和合理的利用,预计到2030年,全省人口将达到4800万人左右,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上。

由于经济发展,城市、交通、工矿和水利建设用地需要增加,建设用地将增加30万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5万公顷。

因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和自然灾害毁地等原因,全省耕地将减少50万公顷左右,加上人口增加等因素,人均耕地面积将下降到0.23公顷(3.45亩)左右。

(三)土地利用任务(略)

四、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调整和布局

这次《规划》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由国家统一下达。

省级规划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指标,在全省各级综合平衡,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土地利用状况和特点,提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和布局。

根据国家下达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和全省土地利用目标及任务,结合各用地部门的土地需求量预测,按照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到2010年,全省土地利用结构为:

耕地1190.5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5.2%;园地11.17万公顷,占0.2%;林地2477.15万公顷,占52.4%;牧草地264.42万公顷,占5.6%;水面122.17公顷占2.58%;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22.34万公顷,占2.6%;交通用地49.58万公顷,占l.0%;水利用地40.22公顷占0.85%;未利用地462.15万公顷,占9.77%。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见表1。

 

 

规划期内为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必须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处理好各项用地关系,做好土地利用结构主要指标的调整和合理布局。

(一)农业用地指标调整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又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木材生产基地和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在保护好现有耕地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建设,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

1.保持全省耕地总里动态平衡。

按照中央提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的要求,到2010年,全省净增耕地7.06万公顷,耕地面积由1996年的1183.44万公顷(17751.6万亩)增加到2010年的1190.50万公顷(17857.5万亩)。

1997-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应控制在23.92万公顷(358.80万亩),其中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7.35万公顷(110.25万亩),退耕还林9.89万公顷(148.35万亩),灾害毁损耕地6.68万公顷(100.20万亩);全省耕地补充面积30.98万公顷(464.70万亩),其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29.42万公顷(441.30万亩),土地复垦增加耕地0.6万公顷(9.00万亩),土地整理增加耕地0.96万公顷(14.40万亩)。

1997-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为23.92万公顷,没有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减少量23.93万公顷的指标;耕地补充量为30.98万公顷,超过国家下达的30.60万公顷指标,耕地净增量7.06万公顷,比国家下达的指标增加了0.40万公顷。

为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实现,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将耕地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全省各市、县及农场,对耕地减少量和补充量实行指标控制,要求各地必须落实省下达的耕地总量指标。

同时各地要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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