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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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0〕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就业情况材料,负责审核认定新莞人在莞就业年限。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莞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负责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税务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负责出具纳税情况证明。

工商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经商营业情况材料,负责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情况查询。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市优先配给,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新莞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凡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母服务所在镇街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情况,在每年5月初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七条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情况。

各镇街宣教办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

市教育局在每年4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或母到服务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

(三)计算积分。

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计算出该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

各镇街宣教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安排就读学校。

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各镇街宣教办要简化办事程序,统一受理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有关材料。

具体操作规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新莞人子女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

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对入读名单提出异议或对积分排名进行申诉的,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

我市2009年5月12日发布的《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

(二)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每人15分;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的,每人10分;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的,每人5分。

(三)在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的在莞服务年限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四)参加社保年限(30分)

参保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五)居住条件(20分)

1、在莞购房或自建房并居住的,20分;

2、在合法出租屋居住的,5分;

3、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宿舍居住的,5分。

(六)计划生育(10分)

1、应结扎已结扎或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10分;

2、连续2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6分;

3、1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3分。

(七)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近3个年度生产经营累计纳税额或个人近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额(30分)

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近3个年度生产经营累计纳税额

(万元)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个人纳税

近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额(万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有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八)参加志愿者服务(10分)

志愿者星级

相应服务时数(小时)

分值

五星或以上

300或以上

5分/人

四星

200

4分/人

三星

100

3分/人

二星

60

2分/人

一星

30

1分/人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参加志愿者服务的可以累计积分,申请人参加志愿者服务,也可按相应的服务时数,取得相应的分值,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九)接受教育(10分)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

申请入读初一年级:

1、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分;

2、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

3、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

4、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6分;

5、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

6、在我市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0分。

(十)加分(30分)

1、在莞期间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的,加15分/人/次;

2、在莞期间获得镇街表彰的,加10分/人/次。

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十一)扣分(30分)

受过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理的,扣20分/人/次,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五条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原件,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分。

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八条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教育学生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2010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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