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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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

Ⅹ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治理方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 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增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结合ⅩⅩ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股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许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治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治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本人户口所在地在ⅩⅩ县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老实守信、具有必然劳动技术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股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有必然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该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打算;

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

采纳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额度一样不超过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大体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条  还款方式:

采纳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归还,也可提早还贷。

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贷款本息提早归还的,提早归还的部份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利历时刻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老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同意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治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

2、运用贷款进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职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3、依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还款打算,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一起责任。

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依照贷款治理方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平安回收。

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对依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显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形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

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小额贷款银行应踊跃给予协助和配合。

经办银行要确信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形。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

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对微利项目进行审核、贷款担保机构考察并许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1、《Ⅹ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4份;

2、《Ⅹ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大体情形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见附表2)一式3份;

3、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打算书。

必要时,借款人应出具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形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接到贷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誉情形、自有资金等大体情形的初步核实工作。

并给予借款人明确回答。

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形。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形,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回答和是不是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

第十七条  县贷款担保中心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不是予以承担担保的回答。

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定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担保机构拟定。

借款人持担保机构签注许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担保机构签注许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机构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许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经办银行放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形反馈给担保机构。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ⅩⅩ县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县小额担保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同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利用方向的监督检查,同意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向担保机构按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依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增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07号)的规定执行。

每季对账一次,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划拨一次贴息资金,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ⅩⅩ县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依照再就业工作需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筹集,封锁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向经办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利用。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治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3

倍。

担保基金的拨付,依照专款专用的原那么,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超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数接转下年度继续利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应成立常常性的对帐制度,按期查对专户的收支和节余情形,发觉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3)。

对借款人按期或提早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担保机构,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踊跃和认真治理贷款的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要依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7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附: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股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利用权、广告业、衡宇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都可视为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ⅩⅩ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贷款申请审核表

借贷人

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再就业

代理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用途

 

养老保险

个人帐号

 

贷款金额

 

自有资金

 

贷款期限

 

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

 

营业执照

编    码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

 (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是否微利项目及审核意见

(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意    见

(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银行审核意   见

 (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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