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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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doc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89-8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6年7月1日

 

总则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存药量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工厂规划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总平面布置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防护土堤

工艺布置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危险品贮存

危险品运输

建筑与结构

一般规定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结构选型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结构构造

抗爆小室和抗爆小院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建筑构造

嵌入式建筑物

通廊和隧道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消防给水

废水处理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采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

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

电气设备

空内线路

事故照明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室外线路

防雷与接地

通信

危险品殉爆试验场和危险品销毁场

危险品殉爆试验场

危险品销毁场

名词解释

Ra值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对工厂的生产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和非电导爆系统生产工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爆破现场临时性的危险品生产和贮存。

第1.0.3条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

第一节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第2.1.1条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1、A2、A3、B、D五级。

第2.1.2民A级建筑物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划为A1级:

1.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破坏能力与黑索金相当的厂房和仓库。

2.起爆药生产中较危险的厂房。

3.贮存起爆药的仓库。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划为A2级:

1.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破坏能力与梯思梯相当的厂房和仓库。

2.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含有梯思梯的混合炸药生产厂房。

3.贮存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的仓库。

三、属于下列情况者应划为A3级:

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破坏能力比梯恩梯低的炸药生产厂房和仓库。

第2.1.3条B级建筑物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不应大于200公斤,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

1.危险性作业或危险品的暂存是在抗爆小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者。

2.导火索等生产中,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少而分散者。

3.起爆药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生产危险性显著降低者。

二、较钝感炸药的生产厂房和中转库。

第2.1.4条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燃烧危险,但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爆炸的厂房和仓库应划为D级。

第2.1.5条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或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确定。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2.1.5-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2.1.5-2的规定。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表2.1.5-1

二、位于防护土堤内危险品的药量,应计算在厂房存药量内,但位于厂房外防护土堤内的硝酸铵,当其可能与厂房内的危险品同时爆炸时,则其药量应计入厂房存药量内。

三、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但硝酸铵的水溶液或当硝酸铵位于与炸药隔离的工作间内时,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第2.2.2条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种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第2.2.3条有抗爆小室的厂房,其抗爆小室中的药量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抗爆小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小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

 

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工厂规划

第3.1.1条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

工厂一般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及生活区。

第3.1.2条工厂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厂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

危险品生产区宜设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和销毁场宜设在偏僻地带。

二、当工厂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三、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四、不应使无关的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危险品的货物运输不宜通过生活区。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第3.2.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

外部距离宜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3.2.2条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表3.2.2

 

注:

本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危险性建筑物紧靠山脚布置,山高为20~30米,坡度为15~20度时,该危险性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遥距离,可按表中距离减少25%~30%.

第3.2.3条危险品生产区内B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应按表3.2.2中存药量小于等于300公斤的外部距离确定,但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不含梯恩梯或黑索金的浆状炸药生产厂房和成品中转库及不含单质炸药组份的乳化炸药生产厂房和延期药中转库,应按表3.2.2中相应药量的外部距离确定。

第3.2.4条危险品生产区内D级建筑物与表3.2.2中各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米,但硝酸铵仓库与表3.2.2中各项目的外部距离,则不应小于200米。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第3.3.1条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

外部距离宜自危险品仓库的外墙算起。

第3.3.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表3.3.2

 

注:

本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仓库紧靠山脚布置,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下列条件时,表中距离可按下列规定减少.

1.当存量小于20000公斤,山高20~30米,山的坡度15~25度时,可减少25%~30%.

2.当存量小于20000~50000公斤,山高30~50米,山的坡度20~30度时,可减少25%~25%.

3.当存量小于50000公斤,山高50米,山的坡度大于30度时,可减少15%~20%.续表3.3.2

 

第3.3.3条危险品总仓库区的D级仓库与表3.3.2各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

第4.1.1条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和建筑物之间允许最小距离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二、属于表2.l.5-1同一危险品分类的厂房和仓库,应集中布置。

存药量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三、危险性建筑物木宜长面相对布置。

四、危险品生产厂房抗爆小室的轻型窗,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五、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

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六、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有几种不同性质的生产线时,宜分开布置。

对雷管生产线宜布置在单独的场地上。

第4.1.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二、比较危险的或存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附近。

三、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应在其它的防护士堤内通过。

第4.l.3条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

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

危险品生产区应设置密砌围墙。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5米。

第4.l.4条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宜种植阔叶树,但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米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第4.2.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存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注:

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第4.2.2条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士堤。

但当A级建筑物内存药量小于50公斤时,可不设置防护士堤。

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应按表4.2.2确定,且不应小于35米。

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表4.2.2

        

二、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锅炉房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米。

2.与35千伏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200米。

3.与单建变电所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宜小于50米。

仅为一个A级厂房服务的无固定值班员的单建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5米。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且不宜小于100米。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6.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消防车库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且不宜小于200米。

7.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100米。

8.与车间办公室、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按表4.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米。

三、嵌入在A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第4.2.3条危险品生产区B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土堤,但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及不含梯恩梯或黑索金的浆状炸药的成品中转库应设防护士堤。

B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B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5米。

但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不含梯恩梯或黑紊金的浆状炸药生产厂房和成品中转库及不含单质炸药组份的乳化炸药生产厂房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延期药中转库与单建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三、B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锅炉房、35千伏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2.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3.B级建筑物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但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不含梯恩梯或黑索金的浆状炸药生产厂房和成品中转库与上述各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

4.仅为B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B级装药包装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4条危险品生产区D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土堤,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D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米,但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D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消防车库及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2.与35千伏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3.与车间办公室的距离,不应小于35米。

4.D级理化室与上述1、2、3项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第4.3.1条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允许最小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

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第4.3.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土堤。

A级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1、A2、A3级仓库与邻近仓库的距离,应符合表4.3.2-l、表4.3.2-2、表4.3.2-3的规定。

A1级仓库与邻近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表4.3.2-l

 

A2级仓库与邻近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表4.3.2-2

 

A3级仓库与邻近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表4.3.2-3

 

二、A级仓库与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第4.3.3条危险品总仓库区内,D级仓库之间允许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可不设置防护土堤,D级仓库距A级仓库的允许最小距离,应按A级总仓库的有关要求确定。

当距离为20米时,两仓库之间各自设置防护土堤又有困难时,D级

仓库也可不设置防护土堤。

D级仓库与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第4.3.4条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

当值班室为砖混结构时,与A级仓库的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A级仓库存药量在30吨以下时,距有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150米;

距无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200米。

二、当A级仓库存药量大于或等于30吨小于50吨时,距有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170米;距无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250米。

三、当A级仓库存药量大于或等于50吨小于100吨时,距有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200米,距无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300米。

四、当A级仓库存药量大于或等于100吨小于或等于200吨时,距有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220米;距无防护土堤遮挡的值班室为350米。

注:

当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第4.3.5条库区值班室与D级仓库的允许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米。

第四节防护土堤

第4.4.1条防护土堤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土堤的设置,应能对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

防护土堤的防护作用范围举例见附录三。

第4.4.2条防护土堤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土堤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低于屋檐高度;当为单坡屋面时不应低于低屋檐高度。

二、防护土堤内为多层建筑物时,应高出爆炸物顶面1米。

第4.4.3条防护土堤的宽度,顶宽不应小于1米,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第4.4.4条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土堤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岩石等宜做处理。

第4.4.5条防护土堤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在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

二、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米。

第4.4.6条防护土堤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疏散隧适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二、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做运输用。

三、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2.2米,净宽宜为1.5米。

第4.4.7条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米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米的挡土墙,但土堤开口处土堤尽端挡土墙的高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士堤底部1米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第五章工艺布置

第5.0.1条危险品生产工艺设计应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自动控制、远距离控制和隔离操作。

并尽量减少厂房存药量和操作人员。

第5.0.2条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如无工艺特殊需要,应为单层建筑。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宜为矩形。

第5.0.3条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厂房内人员的疏散,不应采用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等不易疏散的形式。

第5.0.4条生产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使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均能安全疏散。

不应将操作岗位设在地坑内。

A、B级厂房底层应根据需要设置疏散用安全窗。

第5.0.5条危险品中转库应单独设置,不应和生产厂房联建。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危险性生产厂房联建。

第5.0.6条下列工序之间的分建或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梯恩梯粉碎、粉状铵梯炸药轮碾机热混、硝酸甲胺制造浓缩等炸药生产实践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单独设置厂房,不应和其他工序联建。

二、粉状铵梯炸药制造中和热加工法铵油炸药制造中的混药工序,不应与筛药、凉药、装药、包装工序联建。

三、粉状铵梯炸药轮碾机轻陀冷混工序不宜和其他工序联建。

四、粉状铵梯炸药、铵油、铵松蜡、铵沥蜡炸药制造中工艺联系密切且操作人数很少的机制卷纸管工序,可与采用自动装药机装药的装药工序联建。

联建时两工序之间宜设置隔墙。

第5.0.7条炸药生产中的轮碾机混药厂房,每栋厂房内轮碾机设置不应超过两台。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中的高温重砣轮碾混药或铵梯黑炸药生产中铵、梯二成份轮碾机混合厂房,每栋厂房内应设置一台轮碾机。

第5.0.8条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

起爆器材生产B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和炸药宜贮存在抗爆小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

第5.0.9条运输危险品的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不应采用地下运输通廊。

当采用封闭式时,应设泄爆措施。

第5.0.10条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

当两个厂房之间采用管道或动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传爆措施。

第5.0.11条起爆器材的生产厂房,当设计成中间走道两边为工作间时,危险性工作间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也不应相对布置。

第5.0.12条雷管、导爆索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抗爆小室、设备装甲防护装置等措施。

抗爆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抗爆小室之间或抗爆小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设地沟相通。

二、严禁输送有爆炸、燃烧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没有隔爆、隔火措施的条件下通过或进出抗爆小室。

输送没有爆炸、燃烧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进入抗爆小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三、抗爆小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第5.0.l3条与防护士堤内危险品生产厂房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当嵌设在防护土堤外侧时,该建筑物不应以隧道直通土堤内侧。

第5.0.14条有黑火药、起爆药、炸药粉尘或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设备和工具的选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5.0.15条二硝基重氮酚、黑索金和奥克托金等炸药的干燥和轮碾机热混的供热宜采用热水。

第5.0.16条生产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等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第六章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第一节危险品贮存

第6.1.1条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尽量减少危险品的贮存,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的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危险生产区内炸药的总存药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梯恩梯中转库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三天的生产用量。

二、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一天的炸药生产量。

当炸药日产量小于2吨时,存药量可超过一天的炸药生产量,但不应大于5吨的存药量。

危险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的允许最大存药量表6.1.1

 

第6.I.2条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中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6.l.2的规定。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中允许最大存药量表6.l.2

 

第6.1.3条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大于400吨。

第6.l.4条危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

当受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在互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可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危险品贮存在中转库内时还应分别贮存在相互隔开的贮存间内。

第6.l.5条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险品堆垛应能通风。

二、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

三、堆放炸药、导火索的总高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非电导爆系统的总高不应超过1.6米。

第二节危险品运输

第6.2.1条危险品运输,宜用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柴油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第6.2.2条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米。

二、距B级、D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米。

三、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米。

第6.2.3条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但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

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第6.2.4条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A、B、D级建筑物内,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

第6.2.5条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其路面应平整,纵坡不宜大于6%,不应设有台阶,应尽量不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第6.2.6条用铁路运输危险品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

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

站台上最大允许存药量(包括车厢内的存药量)以及站台与其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转运产品的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当必须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站台上的危险品必须在24小时之内全部运走。

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小20%-30%。

 

第七章建筑与结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A、B、D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但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难燃烧体。

第7.1.2条A、B、D级厂房的辅助用室设计,应按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厂房不应设置辅助用室,除黑火药和二硝基重氮酚生产中的A级厂房外,可设置厕所。

二、当B、D级厂房设置辅助用室时,应将辅助用室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不小于370毫米厚的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

三、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危险性工作间的轻型面。

第7.1.3条A、B、D级厂房办公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厂房不应设置办公用室,B级厂房不宜设置办公用室。

二、当B、D级厂房设置办公用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要求,并且不应超过二层,亦不应布置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

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结构选型

第7.2.1条A、B级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一、厂房跨度不大于7.5米,长度不大于30米,室内净高不大于5米,且操作人员较少的A、B级厂房。

二、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小室内,且抗爆小室外不存放危险品的B级厂房。

三、承重墙较密、存药量较小又分散的B级试验站等。

四、粉状铵梯炸药轮碾机混药厂房。

五、无人操作的厂房。

第7.2.2条D级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米,长度不大于30米,室内净高不大于6米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第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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