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书面证明范文word版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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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书面证明范文word版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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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书面证明
篇一:
事故情况说明书
篇一:
交通事故说明书
交通事故现场说明书
事故发生时间:
201X年5月11日晚上8:
00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
西
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与神禾二路交汇处
事故发生经过:
201X年5月11日
晚8时左右,本人(姓名:
全诚盛,男,24岁,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工作单位:
西安联合学院,家庭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2
组333号)驾驶车牌为陕a051jw的别克凯越车辆,由子午大道南向北正常行驶至神禾二路路
口右转至韦曲方向,在正常右转过程中,被从后方非机动车道快速驶来的一辆宝马车追尾。
本人立即停车并下车欲查看车辆受损情况,一边拿出手机准备拍照并报警,这时从对方车辆
上走下4名男子,不由分说踢飞了本人手中的手机,并把本人拉到路边进行殴打。
殴打停止
后,对方想开车逃离,我在对方车头挡车,对方又把我拉到一旁殴打,第二次殴打停止后,
我发现对方车辆已被开出了事故现场。
这时,我才看到本人车辆右后方已受损。
事故发生后,对方
车辆驾乘人员不仅未对我方进行及时救助,而且还动手打人,性质十分恶劣,已造成了十分
恶劣的影响。
后经路人协助报警,
派出所出警对本人进行了救助。
全诚盛
201X年5月14日
篇二:
事故报告情况说明
事故
报告情况说明
3.事故发生原固的
初步判断,泵车开始,泵管内有空气,压力很大使施工人员措手不及造成受伤。
4.事故发生后采取
了及时抢救送往医院治疗,目前病人生命体质良好。
总包单位:
中建八
局惠南大型居住社区一期项目部
201X年11月11日
篇三:
事故说明范本
02
月03日晚上19:
30左右于岳家嘴立交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后续情况说明:
事故基本情况说明:
本人行驶汽车从中北路通过左拐立交匝道进入徐东大街,见一电瓶车逆向行驶在路中,急忙
按喇叭鸣示,同时向左侧无车方向打方向盘,并紧踩刹车直至防抱死发生作用。
但电瓶车并
未停止,并继续逆向机动车道向前开,并无减速,直至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闻出电瓶车驾
驶人口中有酒味并已经告知交警,且电瓶车无牌,无交强险。
电瓶车驾驶人事后
说自己每天从此穿过马路,一直没事,将事情全都怪罪于我,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毫无悔
改的认识,令作为机动车驾驶者的我感到无奈。
事故后续情况说明: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作为驾驶者第一时间下车检查电瓶车驾驶人的伤势,并打开应急灯,叫
随车朋友在后方道路放上警告标识。
并在第一时间报案,通知交警前来查勘。
在交警来后,我向
交警阐述事情经过,并咨询事故如何处理,在办案交警的耐心指导下,将车钥匙,汽车行驶
证及驾驶证交给办案交警,交警说先将伤者送至医院,医治伤者为先,明早再来事发地点处
理相关事情。
因此我立马并将伤者送至交警指定的铁路医院(铁四院旁的武昌医院),办理了
急诊挂号、拍片以及住院等事宜,直至伤者住到病房并有医生初步医疗处理,稳定了病情。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因为事发突然,时间匆忙,身上仅1000元左右现金,在垫付门诊、拍片钱后无法凑足医院办
理住院需要的201X元,而身上仅有的信用卡医院也不同意刷卡支付。
为了不耽误伤者病情,
我特意从急诊跑至住院部,找到外科二的骨科医生及护士,说明了事情的经过,也讲明了我
们目前的难处,希望医生先收留住院治疗为先。
医生也特事特办的
赶紧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为伤者进行了检查,包扎,打上石膏,挂上消炎针,也已经稳定了
伤者病情。
而我也等待家属情绪稳定后想进行后续事情的沟通。
但是,当伤者安顿
好,伤者的亲属也陆续赶来,对我进行围堵,非要我先拿出8000住院费再放我们走。
我已将
身上现金全部套空也就剩下几百元,我说留下我的车费,剩下的全部给你垫上,明早再补上,
不耽误伤者治疗,但是伤者家属并不领情,执意要我们弄8000元来,不然不肯放我走,并看
我想走时冲上来推我小腹、胸口,将背包拉扯下来,导致我胸口疼痛。
无奈之下报警110,
但是警察很客观的说明要走法律程序,不能私自限制他人自由,但他们仍不肯。
从事发19:
30
到最后凌晨3:
00,期间110报了两次案,武昌大队,派出所都去过,仍被对方威胁要跟踪
到家里。
本人除了受伤后的无奈外,还深感恐惧,感到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因为受到交通事故
的心里阴影及伤者家属的威胁,本人内心极度不安,并感到极度恐惧。
一晚都没能闭眼休息。
因此本人希望委托亲戚代为处理此交通事故。
望警察同志理解。
谢谢!
此致
敬礼
xx:
xxx
201X年02月04日
凌晨5点
篇四:
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公司领导:
现就301项目用车
201X年10月15日交通事故一事,进行情况说明及汇报:
201X年10月15日
凌晨4点,项目部管理人员吴苑彬突然出现剧烈腹痛现象,脸色苍白并全身冒冷汗,由于宿
舍所在的小镇上较为偏僻地方,那个时间段并无交通工具可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病情发作情
况较急,眼看无法拖延至天亮,故由项目资料员驾驶项目配备的瑞风车将他送至301医院就
诊(注:
资料员有驾驶证),并一直陪护到上午九点左右。
急诊完毕后,其情
况稍微好转,但是由于接受治疗时注射过的止痛药物具有麻醉作用无法开车,便还是决定由
资料员开车送他回宿舍休息。
行驶到林旺镇的路上时,因需去药店买药故将车辆掉头(1、药
店在马路对面,2、出于经济原因,部分药物决定自行购买而不是在301购买),当时已经将
车子减速并开启左转转向灯准备换线掉头,这时一辆摩托车以较快的速度从后撞到我司瑞风
车车头左前轮位置,摩托车上含驾驶者的三名人员当场受伤,其中驾驶者伤势最为严重。
在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张睿与吴苑彬分别拨打110与120及保险公司至事故现场处理,在
警察至现场初步取证后,由于摩托车驾驶员伤势较为严重(现场初步判定为骨折)需立即送
往医院就医,由资料员留在事故发生现场协助警察及保险公司人员工作,吴苑彬则将伤者送
往301医院进行急救。
后经301医院检查
后医生判定摩托车驾驶员伤势为右腿大腿骨折,摩托车女乘客为轻度撞伤,摩托车上其男童
乘客为轻度擦伤。
警察在现场取证后未做出事故责任判定书,只是将车辆、车辆行驶证、驾
驶员驾驶证暂扣三亚交通警察支队,其表示在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后出具事故责任判定书后并
通知事故车辆驾驶员。
经过301医院急救
中心诊断后,院方表示摩托车驾驶员骨折较为严重,需转至骨科进行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
治疗费用为5万左右;摩托车女乘客院方表示伤势较轻无需住院治疗,但伤者家属要求留院
观察数日;摩托车乘客男童在院方进行擦伤伤口处理后于201X年10月15日下午由其家人带
离医院。
故医院综合以上情
况,提出需缴纳约6万元押金,办理男驾驶员及女乘客的住院手续。
以上为截止当天下午事
件经过的详细汇报。
深圳瑞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301项目部
201X年10月15日
篇五:
交通追尾事故情况说明书
交通
事故情况说明书
本人于1月15日15:
30左右自驾车长城腾翼c30(车牌号:
甘l〃cxxxx)与朋友在滨河路
由西向东行至庄浪县汽车东站门口道路时,前方同向行驶的东风本田srv(车牌号:
甘l〃
axxxx)突然紧急制动停车,因阳光反射未看清前车刹车灯,未能及时刹住本车,致使追尾。
造成前车后保险主杠裂口(约5cm)并与副杠卡口脱落等。
本车前保险杠开裂、引擎盖翘起、
右侧叶子板撬起等。
追尾后我叫来本车投保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事
故鉴定、现场照相取证后,经商议双方责任明确无异议,不予报案,双方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我方保险公司人员统一去平凉开会两天(1月16至17日)暂时还未定损。
询问保险公司后我方车辆已找修理厂进行了修理(1月17日早开始修理,未完工,)。
因交警鉴定事故需要于1月17日下午5:
00开至指定修理厂暂时扣押,对方车辆在交警队院内暂时扣押。
事故发生后双方经过一次碰面协商两次电话协商,理赔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所以决定交由交警部门处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由我方保险公司定损后进行理赔。
篇二:
案例分析
案例1分析
从案例1的叙述过程了解到,景某一直上诉的原因在于:
1.案件没有拿到刑事案件回执单,因此没有被列为刑事案件
2.投诉时,双流县公安局督查未作出回复。
但是这次案件的之所以景某一直上诉的根本原因在于是否应该公开“成都市公安局督查对此事件的调查结果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判断,景某妻子的案件不能构成刑事案件,只有当案件被公安局列为刑事案件后,公安局才会给当事人发《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但是公安局给景某的回复是口头回复,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实物永远是第一证据,但是公安局并未给予景某文档证明。
对于是否属于不作为,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是否应该公开“成都市公安局督查对此事件的调查结果及其法律依据”。
本人认为应该公开,理由如下:
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调查结果及其法律依据是该案件的一部分,是在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记录的,同时还是案件的结论和证据部分。
因此,该信息是属于政府信息的。
2.调查结果及其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而言是有权知道的,当事人应该对该案件有知情权,案件的判决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充分的证据、充足的理由、双方的知情是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前提。
3.政府信息的不公开应该有着充分的理由来解释,而不应该用模糊的词语来搪塞当事人,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
第二项明确指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但是在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陈述不公开的理由,而是以一种部门权力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明确指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
但根据本案例的叙述,当事人的信息并未涉及到任何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且,涉及的信息本就是属于当事人的隐私。
同时,信息的公开并不会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反,会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作用。
5.对于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审理:
“成都市公安局督查机构对景某所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行使的是刑事案件监督权,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解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二条的定义,政府信息应与职权无关,而应该和案件的事实相关。
调查结果及其法律依据是属于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记录的,和案件直接相关的结论。
因此,本人认为,调查结果及其法律依据属于政府信息,应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以合理的形式向当事人公开。
案例2分析
从案例分析过程了解到:
1.幸某要求成都市公安局公开某时其拨打110的报警电话和投诉记录及每次报警后的出勤记录。
所需信息为调查取证。
2.成都市公安局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要求其提供本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86407046投诉电话的证据,并于同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寄给幸某。
案例分析: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