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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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
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
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
(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
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调查——研究——勘测和实验——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本或规划文本。
调查(资料的搜集)
定义: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
一切历史遗迹和有观点额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列为调查对象。
方式:
文字、测绘和影像
内容:
文物本体、环境现状和文献资料。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伴随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大量农业人口涌入城镇,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保护必将面临更加尖锐的挑战,保护工作也必将进一步呈现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
“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不能满足于严防死守的简单模式,而要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通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有针对性地全面规划和实现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有效保护。
”
单霁翔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和整体保护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方面,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人为地分割成单体遗址,使得对于它们的保护很难做到系统性和完整性。
他举例:
“由于缺乏专项保护规划的指导,一些考古现场只能做到就地回填、或分散地建设保护设施等临时性措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展示。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赖以存在发展的特定环境,也是构成遗产自身价值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重本体、轻环境的情况还相当突出。
保护规划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形成整体保护,可避免把遗产和环境割裂开来。
他还说,从我国文化遗产的特点来看,许多大型文化遗产分布范围广(如长城,汉长安城),其保护和利用综合性很强,受到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必须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国家管理层面的相关法规条例。
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制定专项保护政策,并纳入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使保护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保护。
2、文物保护规划对编制单位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
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3、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4、文物保护规划审批公布的程序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则。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③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
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的,一般应有:
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三章规划图纸
第四章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
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