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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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新版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2021新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2021新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加强对临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完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目标,制定本办法。

  2、临离项目实行社会监理,经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临离高速建设管理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建管处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建管处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授权,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不得串通承包人损害建管处利益。

  3、建管处支持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由建管处工程管理部依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本办法组织协调、监督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情况。

本办法适用于临离高速公路施工各总监办、驻地办及所有监理人员。

  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视、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听取总监办、驻地办工作汇报;

  

(2)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查阅监理资料和承包人资料;

  (4)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5)对工程实体进行实地检验、测量;

  (6)向承包人了解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7)与监理人员座谈,了解监理工作情况。

  (8)巡视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进行质询。

  5、对监理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组织机构设置,监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现场监理人员、设施、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监理人员守则执行情况。

  二、对监理机构和设备审核

  1、依据招标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中标谈判过程中建管处要严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各驻地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监理经历,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不确定其中标。

  2、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和监理工作需要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按建管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

  3、工程管理部定期或随时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在场监理人员素质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4、总监办和驻地办必须制作机构组织网络图,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接受各方面监督。

  5、监理人员调换必须遵照高于标准、满足需要、建管处批复的原则。

监理单位需要调换监理人员,无特殊情况须在30天前提出申请;建管处责令调换人员,总监办要在接到通知2日内办妥。

  6、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配备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房屋设施及办公生活家具。

  7、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试验室,按规范配备试验设备。

  8、督促协助总监办和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三、监理资料文件和档案管理

  1、监理人员必须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的原始记录要工整、规范、全面,总监办要定期检查确认,工程管理部随时抽查。

  2、按月定期及时向建管处报送监理月报,月报内容要准确、全面、真实,建管处通过监理月报掌握各施工标段工程进度情况,考核监理的工作情况。

  3、监理原始资料统一表样格式,按规定填写。

  4、监理档案资料要有管理制度,各式台帐齐全,档案分类清楚,文档妥善保管,资料收集齐全,及时统计汇总。

  四、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否能正常有序地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2、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范要求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监理审批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是否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3、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才能批准开工,检查已开工分项工程有否违规批准开工申请报告。

  4、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质量监理方面抓住重点,实施以预防为主,过程控制的主动监理。

  5、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监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实施监理工作。

  6、通过定期或随时巡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态度是否做到了“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7、查阅承包人上报的各种报告、变更设计、计量支付等资料,检查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审批,以杜绝“卡、压、拖”现象。

  8、查阅承包人的原始记录,检查监理签证是否及时,签证意见是否规范、明确,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

  9、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施工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重要施工工序及工艺是否按监理程序实施全过程旁站;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是否及时进行检查和签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不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质量问题等行为是否用监理通知、整改指令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在监理日记、巡视记录或其它记录中有全面、详实记录。

  10、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经验和看法作出决定。

双方未能取得认同时,应报建管处。

  11、当监理人员发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监理机构汇报,请求批复。

  12、对监理试验室设备、人员、试验方法、抽检频率和试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独立抽检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抽检试验资料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建立抽检台帐。

  13、检查施工期间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程序处理;检查监理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时,是否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指令。

  14、检查总监办和驻地办对监理工作管理、检查、督促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失职、放任的情况。

  五、对监理进度管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

  2、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和建管处的指导性计划;

  3、检查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所做的检查、对比、分析,评价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分项控制性工程实际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是否及时签发了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进行有效跟踪检查分析;签发指令后无明显改进时是否及时向建管处作了书面报告。

  六、对监理计量工作的监督

  1、审查监理工程师核算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有无重复、遗漏,是否存在抄袭承包人复核结果或故意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计量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合格,手续齐全,安全环保”的计量支付条件,做到不合格的工程不计量。

  3、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支付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准确、及时、不超不漏。

  4、检查监理计量与支付台帐登帐记录情况。

  5、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审核变更设计,是否有积压、拖延现象;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承包人串通,虚报工程数量,损害建管处利益的行为。

  七、对监理安全管理的监督

  1、检查监理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工程师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2、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且得到落实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是否对承包人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是否按要求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管处。

  5、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在安全事故现场处理未完成的情况下是否违规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6、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并由专人负责。

  八、对施工环保监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环境保护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审查情况。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对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环保规定行为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相应监理措施。

  九、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奖励主要对优秀监理人员个人进行奖励。

  2、对先进监理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立功授奖。

  

(二)违纪处罚

  1、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给予监理单位1万元经济处罚,且责令替换该人员。

  2、监理人员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建管处造成损失,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且责令替换该人员;如发生错误计量,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3、监理人员不得凭借本身的职务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

如有发生,更换当事监理人员,并将分包队伍清退出场。

  4、监理抽验频率达不到规定频率的,每差一个百分点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必须进行补检。

  5、对监理规范规定的旁站工序,或建管处增设的旁站工序必须旁站,若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单位1000元经济处罚。

  6、未经建管处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正当理由3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500元,总监、驻地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如不足25天,每人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用1000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

  7、总监办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的车辆、仪器等必要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双倍扣除相应费用。

  十、临离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综合考核细则

  为加强临离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圆满实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的有效控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检发[2009]5号)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交公字[2007]585号)和《山西省重点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及考核办法》(晋公建工字[2007]18号),结合临离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依据

  1、监理招标文件和服务合同;

  2、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施工招标文件有关监理工作的内容;

  4、省交通厅、厅重点办、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工作的文件、规定;

  5、国家、交通部、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二)考核内容

  1、监理履约情况;

  2、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3、工程进度监理情况;

  4、工程费用监理情况;

  5、工程安全监理情况;

  6、工程环保监理情况;

  7、合同管理;

  8、监理资料管理情况;

  9、廉政建设情况;

  10、奖励与处罚情况。

  (三)考核方式

  1、建管处采取日常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的方式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日常考核是指建管处不定期随时对监理工作考核。

  3、阶段考核是指同建管处劳动竞赛方案确定的阶段相对应的考核。

  4、全年考核评分按日常考核与阶段考核得分加权平均计算,日常考核评分占40%,阶段考核评分占60%。

  (四)考核办法

  1、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其中①履约情况20分②工程质量监理20分③工程进度监理10分④费用监理10分⑤安全监理10分⑥环保监理5分⑦合同管理10分⑧监理资料10分⑨廉政建设5分。

  2、各单项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扣分形式,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临离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综合检查评分表》。

  3、监理考核特别设立合理化建设和优化设计奖励分和质量、安全事故、廉政建设奖罚分,奖罚分计入考核阶段内。

  (五)考核等级及业绩信誉登记

  1、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好),得分80~90分(含80分)为二等(较好),得分为70~80分(含70分)三等(一般),得分为60~70分(含60分)四等(较差),得分60分以下为五等(差)。

  2、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将在临离高速公路劳动竞赛考核中给予奖励。

  3、阶段考核被评为四等以下者或年度累计两阶代段考评为三等者,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并报告其主管单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阶段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五等

  ①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②监理机构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③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通报批评的。

  五等将在年度上报省厅建议列入信用考核等级。

  5、监理年度考核评分将作为山西省监理履约考核和市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十一、附则:

监理人员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法令以及建管处和总监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监理管理工作水平,熟悉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免差错和失误,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4、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

要公正维护和协调建管处与被监理单位的权益和争议。

监理人员与建管处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互相约束。

  5、未经批准,不准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无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人员将退回处理。

  6、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作出书面补充。

  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8、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监理公司师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并立即修正错误。

  10、当监理工程师认为自己正确的判断或决定被建管处否决时,监理工程师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管处,说明可能给建管处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认为建管处的判断或决定不可行时,应书面向建管处提出劝告。

  11、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

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介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不准收受红包。

禁止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利用监理工作方便为个人承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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