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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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票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票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彩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集中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集中采购机关确认。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票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未列入政府采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
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非因法定条件,签约双
第四十条合同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如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经
第四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办法,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
验收后应当写出验收报告,合同当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可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质量进行验
第四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原产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其检验办法依照国家现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异议应协商解决,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
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
第四十八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人大、省政府或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
规定;
(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采购方式、采购日期等);
(五)公开招标信息;
(六)中标信息;
(七)违规通报;
(八)投诉处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提供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八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
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实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
审计、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一)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不按相关采购方式所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招标事务的;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承办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六)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表述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集中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执行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有一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正常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具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第五十九条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执行
机构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