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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白龙和晓

2012-10-1616:

02:

14   来源:

人民日报2012年10月15日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

十六大以来,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我国司法体制机制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方面,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围绕加强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等范畴,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并且还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继续推进。

  宽严相济

  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

  【镜头】

  “之前,我对涉林刑事案件判缓刑居多的现象感到困惑,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太理解。

”福建省南平市是我国南方重要林区,福建省人大代表罗群荣对以往涉林刑事审判工作一度忧心忡忡。

为此,去年年初,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动邀请罗群荣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部分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应邀旁听了庭审。

  “通过亲自参与审理,我明白了法院办案不仅要根据立功、自首、退赃等情节,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慎之又慎。

”罗群荣说。

  【点评】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

它以区别对待为核心,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宽严相济,并不意味着一味从宽,甚至放纵犯罪。

对于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抢劫、强奸、贪污贿赂、贩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向来是在突出重点、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严厉予以打击的。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如果依法用好“从宽”的一面,同样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事实证明,由于审判机关很好地适用了“从宽”政策,使得许多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老年犯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真正促进了社会和谐。

  执法规范

  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

  【镜头】

  “也许有人认为交警的工作只是‘站马路’,简单得很,但7年‘站’下来,我发现,交通民警从事的并不是拼体力的简单工作,与身边群众、交通参与者的每一次沟通,执勤执法中的每一个细节,其实都值得我们用心去钻研去琢磨。

”不久前,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交警系统选调63名规范执法标兵,分成12个组分赴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开展规范执法宣讲交流活动。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东城支队天坛大队民警焦春雨的发言体现了他对“执法规范化”的深刻理解。

据了解,宣讲团所到的12个省(区),对规范执法宣讲交流活动及时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要求。

  【点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执法面临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社会日益开放透明,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越来越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要求执法工作要更加文明公正。

执法规范化建设,成为公检法司各个部门面临的当务之急。

  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动态一目了然;全国监狱系统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劳动、罪犯权益保障、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规范化执法,已经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有着内在层次的、动态的实践性要求。

  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

  【镜头】

  “收到法院发来的送达传票的短信时,我还以为是诈骗短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拨打了上面留下的电话号码咨询,原来真是法院发给我的,令我喜出望外。

这种短信通知案件信息的方式真是太便捷了。

”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司法公开,投资搭建短信平台系统,所有案件一经立案即由该平台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案件承办法官、举报电话、开庭通知等“第一手”案件信息,如有疑问和建议还可进行短信互动交流咨询,有效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点评】

  阳光下运行是司法公开的目标,既是对司法活动的自信,也是对群众要求司法公正的积极回应。

深化司法公开,从“有选择”到“全方位”、从“当事人”到“全社会”、从“零散”到“集中”、从“浅表”到“实质”,每一次公开都在推进和群众的沟通,每一个转变背后都是司法部门观念的变迁,将司法权力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而倒逼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赢得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公开什么,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

听得到、看得见、听得懂的司法活动,群众极为认可。

司法越公开,越能增加群众的公平感和对司法部门的信任感,让群众对司法有信任,对社会有信心。

  量刑规范

  在实体上规定各种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幅度;在程序上允许量刑各方在庭审中展开量刑辩论和质证

  【镜头】

  “这罪,我认得心服口服!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冯某和武某都因结伙撬开私家车盗取财物而以盗窃罪入刑,但各自所受刑罚却并不相同,宣判后,三人表示认罪服法。

  “这就是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

”审判此案的法官表示。

“量刑论辩”作为庭审的重头戏,留给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充分时间,就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辩论,而法庭则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最后确定宣告刑,整个过程在法官的量刑表上清晰明确地予以体现。

  【点评】

  量刑被称为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和定罪同等重要。

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为了改变“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展到全国120多家。

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全面试行。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过去法院、检察、公安三机关只有法院重量刑的工作模式,将各政法机关的相关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

专家表示,量刑规范化改革,既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既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

  死刑复核

  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各高级人民法院不再行使此权力

  【镜头】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初中同学,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2007年,二人恋爱关系遭王某父母反对,王某被迫与被介绍的男友交往。

郭某发现后,赶往王某家中,商谈无果后将王某刺死,郭某自杀未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郭某死刑;郭某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在有深厚感情基础的恋爱关系受阻的情况下实施犯罪并殉情自杀,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出发,不核准郭某死刑。

  【点评】

  俗话说“人命关天”,如何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近年来,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由于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的严重错误,导致错判、错杀,社会影响恶劣。

  死刑复核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必须确保依法公正进行。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镜头】

  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青年刘某从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

此前,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刘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后,仅过了两个月就拿到了国家赔偿金。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正常的年度国家赔偿标准调整。

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再到2011年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完善。

  【点评】

  国家赔偿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如果说国家权力体系是一台结构复杂的机器的话,那么在这台机器运行的过程中,不可能永远不出现故障。

“冤案不可避免”也是国家机器的风险,如何为风险买单,则是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赔偿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细,赔偿意识从弱到强。

特别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调整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

国家赔偿的这些变化,记录着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自我完善之路,反映出法治建设的坚定步伐。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辩护权、辩护方式、辩护主体和辩护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

  【镜头】

  “你有权获得辩护”已不再是一句仅存于电影、电视里的台词。

2011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是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律师工作全面加强的一个方面,近年来,在司法活动中,逐渐明确了律师的基本定位和职业使命,把严了律师入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全程监管,同时完善了律师的权利保障,调整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点评】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帮助当事人实现辩护权的群体就是律师。

律师通过帮助当事人进行辩护,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平衡,充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剂”。

  律师自身权利和地位的明确是律师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也是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刑诉法和律师法的修订给律师明确定了位,强调了律师合法权益,同时,逐步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便于律师开展工作。

  随着律师活动深入到各个领域,全社会对律师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才能让社会对律师更加信任。

全程监管的设计让律师行业在自我管理的同时接受司法行政管理,有利于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利于社会和律师良性互动,进而共同推动法制建设。

  社区矫正

  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心理和行为的非监禁刑

  【镜头】

  41岁的林某是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

2010年5月,林某和邻居因争执互殴。

2011年7月11日,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行为。

7月22日,林某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

每个月,林某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

每周五,林某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一周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的问题、外出情况等。

对这样的生活,林某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

  【点评】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好的罪犯放在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综合教育矫正和社会性帮扶,有助于其主动配合,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从引入社区矫正到如今的全面试行,拉开了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数据表明,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绝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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