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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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的部署,着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个体诊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审批。

第四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坚持流程规范透明、批复依法合规、工作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统一使用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入口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在线并联审批,并将批复信息推送至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每个审批阶段由一家部门牵头,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事项。

项目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含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下同)一窗受理申报材料并提供审批结果。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过系统返回申请人补正材料,审查合格的通过系统分送职能部门审批。

涉及审批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通过系统通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审核合格的通过系统按时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推送给行政审批中心窗口。

第二章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备案或核准。

其中,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医疗机构的执行核准制。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项目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申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材料: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或核准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备案项目应在收到全部备案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申报材料并经评审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书,并将项目备案信息或核准意见书通过系统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事项进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13个工作日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项目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规划许可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设计方案与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九条施工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主要事项是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许可流程并联办理。

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联合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条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施工许可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申请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3.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核发施工许可证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属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验。

各参验部门收到申报材料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并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反馈审查意见。

(三)现场验收。

牵头部门负责现场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四)验收反馈。

现场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反馈。

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验收合格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备案。

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

第六章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事项包括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核发或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向项目属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机构等级、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状况、主要设备配备情况、组织管理架构、运(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等。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分开。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五条执业登记事项与办理程序和时限。

执业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核发(非营利性)或企业登记注册(营利性)。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向项目属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执业范围等;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并现场复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核发或企业登记注册。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应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将执业许可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并通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江西)实现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向社会公示社区办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第七章 审批优化与服务监管

第十六条 对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评价审查事项进行优化、整合:

(一)对通过政府收储土地后出让方式或划拨供地的项目,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由政府在土地出让前或划拨前完成,项目单位不再办理考古调查、勘探许可等文化保护手续;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不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可不办理消防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在符合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建设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交通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以及人防、消防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到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七)按规定需要办理交通影响评价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成。

第十七条涉及审批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为项目提供全过程政策咨询服务,并按照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要求,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承办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审批事宜解释由牵头部门协调,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以现有房屋改造作为营业场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审批事项,参照本细则相应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批过程中,专家评审和现场复核、补正材料、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各阶段需要递交的详细材料清单按照阶段办事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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