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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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BFNY-AXGL-026-2015-B/2

1总则

2

2.1目的

2.2

为加强宝丰能源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宝丰能源”)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3适用围

2.4

本制度适用于宝丰能源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及罐区的管理。

2.5职责

2.6

2.6.1安全环保部

2.6.2

2.6.2.1对罐区进行综合安全监督检查。

2.6.2.2

2.6.2.3对罐区涉及的设备、设施的检测、校验进行督察。

2.6.2.4

2.6.2.5对罐区涉及的工艺控制、装卸车及工艺变更进行督察。

2.6.2.6

2.6.3装备部

2.6.4

罐区设备、设施的检测、校验的管理。

2.6.5保卫部(消防中队)

2.6.6

2.6.6.1罐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管理。

2.6.6.2

2.6.6.3负责罐区消防、治安保卫工作,调查消防、治安事件,接到报警后,5分钟到达现场。

2.6.6.4

2.6.7属地单位

2.6.8

2.6.8.1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和消防器材配置图,并报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中心、消防中队备案。

2.6.8.2

2.6.8.3罐区管辖单位应编制操作记录报表、专项检查表、综合检查表并执行。

2.6.8.4

2.6.8.5负责罐区的日常检查、巡检、维护及管理。

2.6.8.6

2.6.8.7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6.8.8

2.6.9供应公司/化产销售公司

2.6.10

2.6.10.1公司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的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运输车辆需提供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车辆罐体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6.10.2

2.6.10.3公司负责告知运输车辆司机行车路线。

2.6.10.4

2.6.11营业部

2.6.12

收取驾驶员、押运员、行驶证、等所需证件复印件。

3管理容

4

4.1罐体、附件及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4.2

4.2.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2

4.2.3储罐应按规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连锁装置。

4.2.4

4.2.5储罐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应根据其腐蚀情况增加检测频次。

4.2.6

4.2.7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罐体外表面无大面积锈蚀、漆皮脱落现象,漆层应完好。

4.2.8

4.2.9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通畅,附体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运行正常、无卡阻,无渗漏。

4.2.10

4.2.11罐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设施、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

4.2.12

4.2.13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需要。

4.2.14

4.2.15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2.16

4.3施工、检修作业及人员管理

4.4

4.4.1罐区施工、检维修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办理动火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

4.4.2

4.4.3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4

4.4.5罐区防火堤、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人员进入须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4.4.6

4.5罐区人员准入条件

4.6

4.6.1运输车辆的驾驶、押运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围堰。

4.6.2

4.6.3进入罐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着装和防护用品应符合规。

4.6.4

4.6.5集团部各单位人员、罐区管辖单位当班班组以外的人员进入罐区应当取得当班人员许可后方能进入罐区,并要进行信息登记。

罐区管辖单位当班人员有义务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有权阻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罐区。

4.6.6

4.6.7外来单位及人员未经罐区管辖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罐区。

4.6.8

4.6.9政府安环部门检查由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带领外,还应取得当班人员的许可,并由罐区管理人员陪同。

4.6.10

4.7装卸管理规定

4.8

4.8.1进入罐区装卸货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配置消防防护等应急救援器材、防静电、配置警示标志,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禁止其进入罐区。

4.8.2

4.8.3罐区作业人员负责对进入罐区装卸货的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资质及车辆安全设施的确认,并填写《危化品装卸安全作业确认单》。

4.8.4

4.8.5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认真核对车号、物料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填写《危化品装卸安全作业确认单》。

4.8.6

4.8.7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防止物料跑、溢、混等事故。

4.8.8

4.8.9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必须停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4.8.10

4.8.11储罐进料、装卸车时要严格控制流速、流量,避免物料高速剥离,产生静电积聚。

4.8.12

4.8.13汽车槽车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测温、取样前、须接好接地线并静置15分钟以上(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方可进行作业。

4.8.14

4.8.15汽车槽车装物料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分钟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4.8.16

4.8.17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装车鹤管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4.8.18

4.8.19储罐液位不得超过安全高度,超液位联锁系统应完好投用。

4.8.20

4.8.21罐区管辖单位应定期检查罐区设施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4.8.22

4.8.23罐区管辖单位应在装卸作业现场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8.24

4.9防火防爆管理

4.10

4.10.1罐区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禁烟禁火易燃易爆区安全管理制度》。

4.10.2

4.10.3罐区必须设置应急救援箱,罐区进出口、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配电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告知牌和安全警示牌。

4.10.4

4.10.5罐区防火堤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应承受容纳物料静压力且不渗漏,管道穿过处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4.10.6

4.11设备、电器、机泵、管道管理

4.12

4.12.1设备

4.12.2

4.12.2.1罐区设备、设施实行“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各责任单位按“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进行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4.12.2.2

4.12.2.3罐区管辖单位应建立健全罐区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消防安全设施清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维护计划等。

4.12.2.4

4.12.3电器、仪表

4.12.4

4.12.4.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元器件、线路、可燃有毒气体自动检测报警仪等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4.12.4.2

4.12.4.3在爆炸危险区域,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4.12.4.4

4.12.4.5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罐区,如需通过,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4.12.4.6

4.12.4.7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置明显标志。

4.12.4.8

4.12.4.9架空线路的电杆基础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大于1.5倍杆高。

4.12.4.10

4.12.4.11在危险区域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作业许可证。

4.12.4.12

4.12.4.13罐区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图、变配电、输电线路等技术资料。

4.12.4.14

4.12.4.15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它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器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12.4.16

4.12.5机泵

4.12.6

4.12.6.1罐区管辖单位应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4.12.6.2

4.12.6.3泵及管线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

4.12.6.4

4.12.6.5泵联轴器应安装防护罩。

4.12.6.6

4.12.6.7新安装的泵和大修后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2.6.8

4.12.6.9备用泵要定期盘车、维护,确保完好备用。

4.12.6.10

4.12.7管道

4.12.8

4.12.8.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12.8.2

4.12.8.3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12.8.4

4.12.8.5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积水。

4.12.8.6

4.12.8.7穿越道路、防火堤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4.12.8.8

4.12.8.9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路线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并在埋地敷设的地面设明显标识。

4.12.8.10

4.12.8.11罐区雨水沟排水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

阀门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4.12.8.12

4.13防雷、防静电管理

4.14

4.14.1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要求;罐区管辖单位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4.14.2

4.14.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按《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管理制度》执行。

4.14.4

4.14.5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装设公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14.6

4.14.7铁路装卸设施钢轨、输物料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4.8

4.14.9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的容器灌装或运输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4.14.10

4.14.11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4.14.12

4.14.13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4.14.14

4.14.15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4.14.16

4.14.17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清洗。

4.14.18

4.14.19储罐、槽车等容器和可燃性液体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4.14.20

4.14.21罐区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平台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4.14.22

4.15检查规定

4.16

4.16.1巡检规定

4.16.2

4.16.2.1罐区管辖单位应安排人员,制定详细的巡检路线和频次,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执行,并按以下要求严格做好巡检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不得带病运转。

4.16.2.2

4.16.2.3各机泵的运转及备用情况是否良好,盘车是否灵活。

4.16.2.4

4.16.2.5各机泵润滑油是否在油标。

4.16.2.6

4.16.2.7各阀门,法兰是否有泄漏和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4.16.2.8

4.16.2.9冬季各排泄点的排泄情况是否良好。

4.16.2.10

4.16.2.11各静电接地、气体探头是否完好无损。

4.16.2.12

4.16.2.13各罐液位变化情况是否在安全的位置。

4.16.2.14

4.16.2.15操作人员是否在位。

4.16.2.16

4.16.2.17现场有无违反安全操作、野蛮操作现象。

4.16.2.18

4.16.2.19本单位规定应该记录的其它事项。

4.16.2.20

4.16.3检查频次

4.16.4

4.16.4.1安全环保部对罐区进行综合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不少于2次/月。

4.16.4.2

4.16.4.3保卫部(消防中队)罐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管理。

检查不少于1次/月。

4.16.4.4

4.16.4.5属地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演练1次/年,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次/年。

罐区操作人员的巡检1次/小时,罐区管辖车间领导2次/周,安全科检查1次/周,罐区管辖单位(厂、公司)厂级领导检查1次/月。

4.16.4.6

5附则

6

6.1本制度由宝丰能源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6.2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4

6.5附件:

危化品装卸安全作业确认单

6.6

 

附件:

危化品装卸安全作业确认单

编号:

年月日时

序号

项目

检查人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

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资质进行确认

 

 

 

1.1

车辆道路运输证、准运证、罐车使用证

 

 

 

1.2

行驶证、罐体检测证明等以及人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对车辆的安全附件状况进行确认

 

 

 

2.1

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

 

 

 

2.2

灭火器、安全告示、防火帽、静电接地带等

 

 

 

2.3

对接地静电导线进行确认

 

 

 

2.4

对装车计量器具及液位表进行确认

 

 

 

2.5

对装车环境进行风险评价(包括附近有无动火等危险作业、是否雷雨天气、有无泄漏、消防器材是否到位等)。

 

 

 

2.6

对驾驶员、押运人员自身安全劳保防护、除静电措施、手机是否关闭等进行确认

 

 

 

2.7

对装卸车初始称重进行确认。

 

 

 

2.8

对装卸完的车辆有无泄漏进行再次确认

 

 

 

罐车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

 

 

 

3.1

罐车定期检验的期限已经超过者

 

 

 

3.2

罐车的颜色、字样、标记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者,所装的物料不符合者

 

 

 

3.3

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3.4

罐车是否含水;

 

 

 

3.5

罐体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

 

 

 

3.6

装车前罐车用氮气进行置换

 

 

 

罐车充装后要进行以下检查:

 

 

 

4.1

复检充装量;

 

 

 

4.2

液态阀门无泄漏;

 

 

 

其他安全要求检查

 

 

 

5.1

装卸台的布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

 

 

 

5.2

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进入装车台区域;

 

 

 

5.3

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5.4

作业人员应首先扶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

 

 

 

5.5

槽车装车作业应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

 

 

 

5.6

装车流速不宜过快,以防产生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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