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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版

清水西苑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XXXX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XXXX4号楼院内东二层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本小区内及外围商铺范围内

(三)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四)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

北区:

14594.33平方米,南区:

55614.33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清水县永清镇西关社区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XXXX业主大会于2014年5月21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7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所需的材料报XXX房管局和XXXXXX社区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XXX房管局和XXXX社区。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8-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685户,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一)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以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会同居委会等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以快递方式收回的选票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名,在开票当天统一拆封。

(三)业主代表现场表决。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2种形式进行计算(首次业主大会不适用此条规则):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19-

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有突发重大事故时,业委会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7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四个大门入口及小区显著位置。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7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亲属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1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由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由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其他收益:

由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22-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永清镇人民政府、北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实行等额选举产生。

 

-23-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三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24-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不足五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清水县房管局和永清镇西关社区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根据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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