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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案例一:

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A市B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叔叔,审判员乙曾经审理过李某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书记员丙在大学曾经与张某住过同一宿舍且关系非常要好。

请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应否回避?

审判员与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案例一:

本案中,甲和丙应当回避。

甲是张某的叔叔,丙是张某大学时的舍友且为好友。

符合应当回避的第一和第三中情形,应当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案例二

案例二:

原告金某,女,57岁,退休干部。

被告:

刘某,男,61岁,退休干部。

夫妻没有共同语言,长期分居。

金某找刘某协商离婚事宜,但刘某以人老离婚惹人笑话为由,坚决不同意。

金某无奈之下最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因为担心此事闹的双方原单位满城风雨,影响不好,便要求审判人员对此案不公开审理。

问:

人民法院能否同意金某的这一请求?

本案是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属于裁量不公开的案件。

金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同意这一要求。

案例一

案例一:

陈某、张某夫妇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

陈某、张某二人先

后病故于A市B区住所,遗有房屋6间。

其子陈大因在C市D区工作不需要住房,并以妹妹陈二、陈三已出嫁有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徐某。

陈二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问:

本案中,陈二应当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因此,本案中,陈二应当向A

市B区人民法院(即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也是主要遗产地)起诉。

案例

案例二:

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特殊之处在于本案还包含由一个担保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丙地是并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

(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

(2)乙公司只起诉丙

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

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

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

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问:

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分别是谁?

为什么?

本案中,张某是受害人,是本案的原告;本案的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

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案例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张某委托律师赵某代其进行诉讼,张某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

书中写明赵某的代理是“全权代理”。

依据该授权委托书,赵某在代理张某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进行以下哪些诉讼活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除以上所

指的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代为进行。

案例一:

陈明、李元、张河三人是同学,在大学毕业后合伙开办了一间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并依法进行了登记。

其中陈明负责管理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李元负责维修,张河负责推广和采购。

某日,顾客王同学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实习修理员吴同学的电烙铁弄伤。

王同学拟就这一问题向法院起诉,那么在该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一通电脑行”是陈明、李元、张河合伙开办的电脑维修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因此,本案的被告是陈明、李元和张河。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房屋,给购房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部分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公告要求权利人登记并作出判决。

后购房者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若查明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杨某的起诉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决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起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

本案是一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若查明杨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直接对其适用已经做出的判决。

案例:

2012年10月严某因病在A市B区病逝,其名下的三间房屋由其大女儿严大接管。

严大觉得房价有下跌可能,而且她也需要资金办理移民手续,遂将其中两间房屋卖给第三人胡某。

严大的的弟弟严仨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三间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在严大与严仨诉讼期间,严某的二儿子严二从海外归来,认为三间房屋归在其自己买给严某居住和养老之用,这三间房屋应当归严二个人所有而不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

在该案中,严某的二儿子严二、第三人胡某能否加入严大与严仨的诉讼当中?

若能够,他们又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严二和张某都对严某的三间房主张享有所有权,即对严大和严三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严二和张某在本案中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例一:

2011年6月,康菲渤海漏油事件曝光后,一时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渤海湾周边的部分海产品养殖户已就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就案件反馈的信息来看,不是法院不予立案就是证据难以收集,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基于诉讼成本等因素,不愿提起诉讼。

而另一方面,向康菲公司主张赔偿因渤海漏油事件导致的整个渤海海洋生态恢复与保护的相关费用问题,显然不是上述私益诉讼的对象,而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试分析在本案中,哪些主体有权提起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例二:

某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游客汪某等的投诉:

景区宾馆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了解,汪某等在入住该景区宾馆时,宾馆总台并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而直到汪某等五天后准备离开宾馆时,才告知其要交纳停车费50元(每天10元)。

该消协发现近期游客对于这一问题的投诉高达80余起,但因涉及数额不大,尚

无游客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该消协在与宾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能否以宾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违规收费引发的纠纷。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例一:

某甲起诉某乙返还借款1万元,但借据不慎丢失,而某乙知道后这一事实后拒绝向某甲还钱。

某甲于是约某乙到自己家中“和谈”,说只要承认借钱,就不要某乙归还。

某乙终于承认自己曾向某甲借过钱。

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偷偷将这一谈话过程录相,并在后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

某乙在法庭上提出录相是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那么,某甲未经某乙知情与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谈话录相是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呢?

某甲“偷录”的谈话录像能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到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偷录”、“偷拍”的证据因涉及取证手段的不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某甲的“偷录”并没有侵犯某乙的隐私权,因此,谈话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二: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某甲起诉某乙违约,要求某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000元,但某甲称其合同书找不到,故未能提供合同文本。

某乙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元?

并提供了自己保留的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显示违约金数额确为2000元。

某甲认为是某乙篡改了金额,但因自己保留的合同书确实找不到而苦恼。

法院对本案事实如何处理才好呢?

本案中,某甲对某乙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所记载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但是自己又提供不出合同原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不予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

原告叶某之夫马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

马某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于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管辖。

路旁树木因受虫害,有虫株率达79%,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

原告叶某认为其夫马某的死,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被告认为该事故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争取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该案原被告双方各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原告叶某应证明其夫马某死亡的事实,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某县公路管理段应证明自己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二: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

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

原告白某起诉称:

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

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

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

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

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或“证据优势

就前一事实,双方并

标准”。

就本案而言,应区分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和切断手指的事实。

无争议。

即使有争议,白某提交的证据也足以从高度概然性的角度证明这一事实。

但涉及切断手指的事实,现白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双方发生纠纷甚至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与切断手指也无当然的联系,即不能根据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推出切断手指一事,因此就切断手指一事尚未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或证据优势标准。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案例:

2005年明星张某与年长其10多岁的某企业家宋某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好景不长,受2008金融风暴的影响,宋某的企业大受冲击,其

后虽得以渡过,但也已元气大伤。

此后,宋某无心再从事实体产业经营,将资金投放到金融市场,但由于宋某缺乏金融知识等原因,宋某在金融市场的投资损失巨大。

至2011年,宋某的财产已所余无几。

自此,宋某性情大变,经常酗酒,在酒后常常借故毒打妻子张某及其一对年幼的儿女。

2012年,张某终于无法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无成年的子女判令由其抚养。

在得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宋某变本加厉地向张某施暴,并多次企图将一对子女带到省外亲戚处匿藏。

面对这种情形,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请求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行为保全的命令。

具体讲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命令被申请人宋某不得继续实施施暴和藏匿的行为。

在网吧上网的雷某大发生争执,继而当场动手,结果钱某虎被打伤了,其额头、眼眉、和头顶三处有伤口,而且钱某身上的Iphone5手机和价值3000元的手表也被损坏。

钱某虎到医院治疗伤口,住院三天共花去医药费6000元,而且由于受伤钱某虎在出院后在家休养了一个星期没有上班,工资损失约1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钱某虎在诉讼中可以向雷某大提出哪些请求?

在这一纠纷中,涉及的诉

讼标的究竟有多少个?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是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识别的法律问题。

任何一个

诉讼案件,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与之密切联系就是诉讼标的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把诉讼标的额等同于诉讼标的来使用,而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概念。

某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雷某赔偿损坏的iphone5和手表、医疗费、误工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诉讼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

周某与毛某二人系朋友,因毛某需要资金周转,周某便借给毛某人民币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毛某以其宝马牌轿车作抵押,对上述约定内容双方签有协议。

毛某逾期不还欠款,周某遂以毛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利息合计36万元正。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所约定的利率过高,应当为无效合同。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标的额较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确定了独任审判员。

被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争议很大,案件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要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适用的裁判程序。

因而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根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怎样的处理?

(2)当事人能否对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上述案例涉及到是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

普通程序是最常见的一种诉讼程序,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详细、最完善的诉讼程序。

它是其他诉讼程序的基础,在法律没有对其他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适用普通一审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异议程序仍然应继续审理。

案例一:

张某和于某离婚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张某请求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于某拒收调解书,是否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的调解书依据张某和于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并已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但是,于某拒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作出判决。

案例二: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

在诉讼中,双方达

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

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

那么,丙的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有影响吗?

上述案例涉及到是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本章的学习,大家可以了解到法院调解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学习之后,大家会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有个清晰的认识,同时也能够利用学习到的知识解决诸如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法院调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丙拒签的行为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案例:

甲和乙之间曾就共同开发房地产事项达成协议,由甲注入所需资金,乙负责开发用地。

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开发成功,为此甲却花费了上百万元。

甲认为这些损失是由乙造成的,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给付其中一部分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可甲的主张,判决乙给付。

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向起诉,理由与前诉相同,被告抗辩此案已经裁判,法院不能受理。

甲主张此请求系前诉中尚未起诉的另一部分请求,此请求不同于彼请求,因此没有违反一事再理的司法惯例。

问:

法院能否对该请求作出裁判?

上述案例涉及到是部分请求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相关法律问题。

确定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理论,其实践的意义也非常大。

本案涉及到的是部分请求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

根据既判力的理论可知,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

甲前后两诉的理由虽然是一样的,但是他在后诉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前诉是不一样的,因此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案例: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甲认为: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乙认为: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丙认为: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丁认为: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以上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上相对简化的一审程序。

它有自己显著的特征,在适用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普通一审程序的地方。

丙的说法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方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再经过法院的同意。

案例:

甲、乙二人因纠纷导致互殴,甲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乙向甲赔偿医药费1500元,对甲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予涉及,甲因此不服提出上诉,乙也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称甲也打伤了自己,也要依法赔偿。

在审理中,甲又提出其在误工期间,请了保姆料理家务,乙还应赔偿请保姆的费用。

问:

(1)对一审判决未涉及的诉讼请求,即甲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应如何处理?

(2)对二审中,乙提出的反诉应如何处理?

(3)对二审中,甲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判决甲支付请保姆费用的请求,应如何处理?

(4)二审法院最终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上述案例涉及到是第二审程序中的问题,其中包括二审法院对超出一审裁判的新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包括对二审程序中的反诉如何处理的问题。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1)对一审中未涉及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

(2)对二审中乙提出的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3)对二审中,甲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4)二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案例一: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A

不服法院判决,多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检查工作时发现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在发现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二:

甲、乙离婚一案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离婚。

判决生效后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并有一处房产未作处理。

甲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该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涉及到是判决离婚案件中,一方就财产分割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纠错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它的启动有严格的规定。

再审程序的审理程序也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程序的地方。

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

案件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对于甲提出的新的财产,即新的房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甲应在发现此财产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

在一起债务案件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要变卖被告李某的一辆汽车。

李某的一个朋友黄某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10天内还款,如到期不还,李某所欠债务由他负责偿还。

这个保证也得到了原告王某的同意。

10天后李某下落不明,王某要求黄某替李某偿还债务。

黄某反悔,不愿还款。

原告要求法院处理。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是执行担保的问题。

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要求担保人黄某替李某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案例二: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

法院对甲乙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是执行和解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甲和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无须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

案例:

A市大正房地产公司诉大远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

法院判决被告大远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3个月内赔偿大正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大远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

经大正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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