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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规范资料

施工安全

概述

施工安全的实质是指出施工危险或称施工隐患,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终达到施工安全。

施工危险主要来自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施工环境及设施、设备的隐患)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其二者的交叉点就会导致事故发生。

从建设部(八十年代)对五年中810起因工死亡事故分析得出,建筑行业的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这四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0.6%,称为“四大伤害”。

这四类事故主要集中在脚手架、“三宝”利用与“四口”防护、龙门架与井字架、施工用电、塔吊、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不善等七个方面。

九十年代,随高层建筑的增加,坍塌事故也相应增多,主要发生在模板和深基工程施工,形成继四大伤害之后的第五大伤害。

《强制性条文》针对建筑施工特点从不同方面对施工设施、设备及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达消除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2002版的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是根据200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施工安全小组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提出咨询意见修订而成。

施工安全篇的强制性条文总数由209条减少为173条,删去部分非关键性或与新版规范不协调的要求,仍然保持了2000版强制性条文中为达到施工安全目标,需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控制的要求内容:

1、临时用电的架设、安装应保障使用安全,防止触电事故。

重点控制是对用电保护方式的正确选择,对线路、电箱、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符合规定,现场照明的电源电压以及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要求。

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有34条。

2、高处作业应保障作业人员有基本的安全作业条件,防止发生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

重点是控制对洞口与临边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等各种条件下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的安全可靠性。

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有22条。

3、脚手架的搭设除应满足使用要求外,还应满足荷载要求及防护要求,防止发生高处坠落及架体倒塌事故。

重点控制脚手架各杆件间距、剪刀撑及连墙件的设置等必须满足整体稳定性要求,作业层不得超载使用和必须保证脚手架拆除过程中架体的稳定性。

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有36条。

4、物料提升机的架体结构必须满足承载力的要求,传动机构必须满足工作运行的要求,提升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止发生高处坠落、架体倒塌及机械伤害事故。

重点控制提升机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再投入运行,对各安全防护装置应进行试验确认其可靠性,提升机应按规定使用。

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有11条。

5、各种建筑机械应按其说明书规定的性能及使用要求操作,防止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重点控制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使用性能,电动机械应符合电气安装规定,起重机械严禁超载使用,各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前应经试验确认符合要求。

与此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有69条。

9.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9.1.3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3.1.2、3.1.3、3.1.4条

技术要点说明

1、主要规定

安全距离、屏护、绝缘等都是触电保护中防直接接触的保护措施。

外电架空线路一般为10kV、35kV、110kV以上的高压线路。

由于高压线路周围存在着强电场,对附近的导体产生电感应而成为带电体,附近的电介质(包括空气)也在电场中被极化而成为导体,线路电压的等级越高,周围空间的电场就越强,影响的范围就越大。

所以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随电压等级增加,安全距离也应加大。

安全距离是指线路与其他导体及人体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空间距离。

由于施工过程是动态的,所以规定中用了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如搭设脚手架所用的钢管材料长度可达6m以上,所以一般在10kV的高压线路一侧工作时,要求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6m。

对臂架式起重机是考虑了吊物作业时,重物会产生一定摆动,所以规定了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2m。

2、相关规定

本规范第3.1.1条规定了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得进行作业。

本规范第3.2.1、3.2.2条规定了当达不到第3.1.2、3.1.3、3.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如搭设屏护、采取停电等措施。

3、注意事项

搭设和拆除屏护架的作业,必须在线路停电后进行,屏护架与架空线路也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屏护架应设置网状材料封闭,防止钢管等细长材料伸入网内。

当采用金属材料搭设防护架时,应作良好的接地。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1、实施

由于施工位置无法保证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屏护措施。

①现场一般可就地取材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屏护架,屏护架与架空线路也应按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与10kV架空线路之间不应小于1m。

②当架空线路位于塔吊作业半径之内时,该段线路上方也应有屏护,屏护架呈∏型,并设彩色小旗标志,夜间作业应设36V红色灯泡,防止碰撞。

③当现场非常狭窄,屏护架的安全距离也无法实现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否则不得施工。

2、检查

①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条件和施工工艺,确认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或屏护架的防护作用是否符合要求。

②架空线路下方是否有堆放材料、搭建各种设施和其他作业的违章作法。

9.1.4接地与防雷

第4.1.1、4.1.3条

技术要点说明

1、主要规定

①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系统中,采用TN系统较采用TT系统不仅从安全技术上更可靠,同时由于保护零线可重复使用,在经济上损耗也较低。

②在TN系统中有TN-C和TN-S两种型式,由于TN-C存有:

三相负载不平衡时,零线会出现对地电压;零线断线后,会导致触电事故;给安装漏电保护器带来不便等缺陷。

所以规定必须采用保护零线单独敷设的TN-S系统,以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2、相关规定

本规范第4.1.8条规定,应防止零线断线而失去保护功能。

本规范第4.1.10、4.3.2条规定了采用TN-S系统还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

本规范第4.1.11、4.1.12、4.3.4、4.3.5条规定了保护零线必须单独敷设,防止与工作零线混接而带来危险,并规定保护零线采用绿/黄双色线,以明显区别相线及工作零线。

为使保护零线更可靠,规定了最小截面和材质要求。

本规范第4.2.1条规定了应作保护接零设备的范围。

本规范第8.1.1条规定了对产生振动的设备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3、注意事项

施工现场采用TN系统还是采用TT系统,取决于电源情况。

应注意执行第4.1.1条与第4.1.3条规定的一致性。

第4.1.1条的规定,是指用电单位设置了自行维护的变压器,采用电力部门线路10kV高压电源,降低为220/380V的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的要求。

第4.1.3条的规定,是指当施工现场未设置专用变压器,而由电力部门配电变压器以220/380V等电压供电(即条文中规定的“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应与电力部门采用相同的保护方式(TT或TN)。

若当地供电部门规定采用TT系统时,这些地区的施工现场也应采用TT系统,将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分别直接接地,而不再与电力网的零线连接。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1、实施

①当施工现场设置了专用变压器,采用电力部门高压电源,降低为220/380V的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时,应实行TN-S系统,并按第4.1.1条规定位置引出保护零线。

②当现场未设置专用变压器,而由电力部门配电变压器以220/380V等电压供电时,应按第4.1.3条的规定,与当地电力部门接地型式保持一致用采TT或采用TN系统,不得擅自选择,防止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带来隐患。

③当分包单位由TN-C改为TN-S时,应当注意,在TN-C系统安装漏电保护器之后,不准实施TN-S,因为通过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准重复接地。

必须从系统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侧的零线引出PE线时,方可实行TN-S系统。

④塔吊的接零保护问题,可将电源线路送至塔吊附近的配电箱,由该箱引出PE线,与塔轨的重复接地线相连接,不必将塔吊的四芯电缆改换成五芯电缆。

2、检查

①首先查清现场电源情况,然后确定应该采用TT还是TN系统。

②对采用TN-S系统的现场应确认PE线引出位置的正确性,并逐级确认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严格分设。

第4.3.7条

技术要点说明

1、主要规定

因为TT和TN系统的保护范围都是有限度的,当线路和设备发生较小的漏电电流故障时,过电流保护装置不能保证迅速切断故障电流,此时仍有触电的隐患。

为了使保护措施更加可靠,因此规定,在采用了保护接零的措施后,仍需装设漏电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

2、相关规定

本规范第7.2.2、7.2.10条规定了系统内应装设两级漏电保护器,即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末级)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且应使两级保护器的参数合理配合(漏电保护器不能越级动作,同时要求当下级保护器发生故障时,上级保护器动作,补救下级失灵的意外情况),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3、注意事项

①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原有的接零(接地)保护措施,防止降低保护效果;

②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工作零线必须接入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禁止接入漏电保护器,防止保护器失去保护功能;

③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只能为保护器性能正常下检测连锁机构的灵敏度,不能确认保护器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定。

因此,尚需使用漏电保护测试仪对正在运行的漏电保护器在线检测其漏电动作电流、漏电动作时间及漏电不动作电流等主要参数,从而判断该保护器的可靠程度。

④当发生漏电保护器动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原因,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再试送电一次,如果保护器再次动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1、实施

①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底座应作保护接零或接地。

②在控制用电设备的开关箱中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按要求选择参数。

③当使用移动电箱时,除移动电箱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外,在控制移动电箱的固定电箱内,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以对移动电箱的橡皮电缆线路进行保护。

④对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应每天由专业电工检查并记录问题和维修情况。

2、检查

在对各用电设备检查保护接零的同时,应对开关箱内的电器装置进行检查,开关箱内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参数选择是否与被控制的用电设备相适应。

9.1.5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5.2.3条

技术要点说明

1、主要规定

规定要求,由外电源或由自备发电机电源单独供电,严禁并列运行。

如二者同时并联供电,会因内阻抗不匹配、不同期,而产生强烈的冲击电流,使发电机绕组和铁芯遭破坏。

2、相关规定

本规范第5.2.4条规定了,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并在电气上与外电线路电源完全隔离独立设置,防止自备发电系统通过外电线路变压器低压侧向高压侧反馈送电造成危险。

3、注意事项

①自备发电机组与外电源应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保证单独供电的安全效果。

②自备发电机组与外电源完全隔离,应包括各自有独立的接地、接零系统,与外电线路不得有电气连接。

防止当外电源停电后,用电设备中的不平衡电流经过工作零线流入电源变压器的低压绕组,从而带来危险。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1、实施

①自备发电机组位置应选择靠近负荷中心,并在配电室附近,一般应设置在室内,但其排烟管必须伸出室外。

②外电线路与发电机组二者不能同时并联供电,且必须在电气上有联锁装置。

③自备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完全隔离独立设置,包括发电机组的工作接地与变压器设置的工作接地完全隔离。

④自备发电机组投入运行前,必须先分断外电线路连锁装置,然后再依次将自备发电机组开关依次合闸。

2、检查

①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位置及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周围不得存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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