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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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一、专用裁量表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2
建设项目地点
其他区域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8%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7%
3
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
0%
设备安装阶段
5%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13%
4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
12个月以上
16%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8%
4次以上
19%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无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除经审批的特殊项目外,建设项目发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核心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
3、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其他区域进行裁量。
4、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次数。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及时
改正
逾期不改正
裁量起点
20%
5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2
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12%
12%
3
建设项目地点
其他区域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7%
7%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15%
4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2%
2%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13%
5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6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
2次
4%
/
3次
8%
/
4次以上
14%
/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注:
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其他区域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次数。
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及时
改正
逾期不改正
裁量起点
20%
5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2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0%
0%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6%
6%
3
验收情况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0%
0%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6%
6%
4
建设项目地点
其他区域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7%
7%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15%
5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2%
2%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13%
6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7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
2次
4%
/
3次
8%
/
4次以上
14%
/
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注:
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其他区域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次数。
(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表3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1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0%
2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危险废物
22%
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9%
12个月以上
16%
4
建设项目地点
其他区域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8%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9%
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2%
3次
6%
4次以上
18%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
1、本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