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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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市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建应急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分级管理,及时有力。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

在市卫计委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应急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规范有序,措施果断。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科学有效,强化合作。

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应急队成员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协调与指挥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市卫计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心主任负责对疾控系统应急调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2应急队伍

市疾控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之一,中心内部组建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消毒等处置工作。

应急队伍根据中心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充实。

2.3应急管理科室

中心应急办负责中心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科室按照科室工作职责,要切实做好自身领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分析和报告等日常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要随时听从中心统一指挥,选派人员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健康促进等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3.1传染病

3.1.1鼠疫: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3.1.2霍乱: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3.1.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1.5炭疽:

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1.6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3.1.7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3.1.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3.1.9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3.1.10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3.1.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3.1.12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3.1.13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3.1.14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3.1.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3.1.16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3.1.17血吸虫病: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3.1.18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3.1.19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3.1.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3.1.21猩红热: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3.1.22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1.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3.1.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3.1.25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2食物中毒:

3.2.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2.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2.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3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3.4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3.5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3.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3.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3.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3.8.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3.8.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3.9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3.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3.11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释义(试行)》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5.1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办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健全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一系列制度,设置专人动态监测,工作日每天不少于两次(上下午至少各1次),其他时间不少于1次,登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系统,浏览审核相关信息。

5.2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向市卫计委及时提供的监测信息,做好预警工作。

5.3报告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县区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省疾控中心和市卫计委电话汇报,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做好事件信息审核,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6.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2突发事件的分级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卫计委的领导下,由中心领导统一指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机制。

对于一般(IV级)突发事件,市级将根据需要派出专业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区)进行现场处置。

急传科负责传染病暴发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免规科负责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置;食环科负责食物中毒和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职辐科负责职业中毒和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慢病科负责疟疾疫情的现场处置;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对于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级应急队专业人员必须赶赴现场,按照市政府、市卫计委的统一部署,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6.3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网络直报与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报制度,坚持做到“一事一报、全程报告”,按要求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6.3.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然后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采集相关标本,以确定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开展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向邻近县(区)疾控机构通报情况。

6.3.3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6.3.4建立区域疫情日监测报告制度:

发生疫情的地区每日将当天有关情况逐级上报,随时掌握事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必要时,调整防控措施。

6.3.5建立监测信息分析制度:

一般事件,实行“按月”分析报告;重大事件,实行“随时”分析报告。

6.3.6开展技术培训:

市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县级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6.3.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8进行事件评估: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6.4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加强全市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7.1.2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市确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7.1.3应急演练: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

7.2物资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

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置时,应提供交通车辆。

7.5法律保障:

应急队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实施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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